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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司法局公开征求《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湛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草案》意见建议的通知

时间:2020-03-31 16:24:3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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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及司法部有关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要求,正在对《湛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湛江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进行修改。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我局初次审核形成的《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湛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4月30日前,通过以下2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南路95号湛江市司法局法规科,邮编524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湛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修改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jfz@gd.gov.cn。

                  湛江市司法局                

   2020年3月31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湛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快交通运输行业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粤交运函〔2018〕119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湛江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湛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第六条第三项中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二、将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前后轴距在2650毫米以上的新能源汽车,排量不受限制。”

  三、删去第十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湛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湛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的修改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以及司法部有关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要求,市交通运输局对《湛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作出了相应修改。现将修改的背景和过程以及主要修改内容说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对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作了具体规定,明确要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动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此前,国务院已决定取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不再包含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准入限制,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已享受“国民待遇”;《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也规定,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司法部亦对规章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据此,2019年11月,市司法局就《暂行规定》中部分有碍优化营商环境、不利于“放管服”改革的条款,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暂行规定》修改程序,请求废除《暂行规定》中有碍优化营商环境、不利于“放管服”改革的规定和做法。市政府同意启动修改程序,指示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起草,研究《暂行规定》的修改方案,在履行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后形成修改决定草案,按程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修改过程

  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指示,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我市出租车行业管理实际,结合省、市推广新能源车辆有关政策,经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拟定了修改决定草案。2020年3月底,市交通运输局将修改决定草案及其说明报送至市司法局。

  三、主要修改内容

  删去第六条第三项中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将第十条第二项修改为:“前后轴距在2650毫米以上的新能源汽车,排量不受限制。”

  删去第十条第二款。(“车辆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加入一个网约车平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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