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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司法局关于《湛江市无偿献血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11-12 00:00:00 来源:湛江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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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我局审核形成的《湛江市无偿献血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12月16日前,通过以下2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南路95号湛江市司法局法规科,邮编524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湛江市无偿献血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jfz@gd.gov.cn。

 

 

                                                                                                    湛江市司法局

                                                                                               2019年11月11日


湛江市无偿献血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求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规范和推动无偿献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第四条  提倡18周岁到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60周岁。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应当将无偿献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和文明城市、社区、单位考评体系,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县镇两级献血站(点)、流动血车的建设配备,方便公民献血。

第六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无偿献血工作。其职责是:

(一)制定无偿献血的年度工作目标;

(二)制定血液采集和供应的调剂方案,负责血液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宣传、执行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献血宣传活动;

(四)规划、监督管理血站的采供血业务,监督管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依法查处无偿献血、血站采供血和医疗机构用血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五)制定重大灾害事故应急采血、供血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应当根据献血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财政部门应当保障无偿献血站(点)设置、宣传教育、监督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所需经费。

教育部门应当将血液及无偿献血知识纳入中小学生卫生健康教育范围,在小学、初中和高中各阶段安排血液和无偿献血的知识内容,动员健康适龄的在校学生参加无偿献血。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无偿献血站(点)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按照方便无偿献血者献血的原则,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献血站(点)设置意见的基础上,综合交通、人流量等因素,规划献血站(点)或者在建成区合理设置献血站(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设置捐血车道路停放点。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合理位置设置固定献血站(点)的指示牌。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无偿献血活动和无偿献血公益户外广告设置予以协助、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无偿献血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配合做好无偿献血相关工作。

第八条  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无偿献血的动员工作。 

第九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血站应当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招募,深化无偿献血宣传,普及无偿献血法律法规及血液科学知识,提高公民无偿献血意识。

医疗机构应当通过本机构宣传栏、宣传单、电子屏等媒介开展无偿献血宣传。

车站、机场、广场、商场、公园、旅游景区、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主动刊载无偿献血公益广告。

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协调指导下大力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工作。

第十条  市、县(市、区)应当建立由公职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高校学生为主体的无偿献血应急队伍,保证突发性重大伤害事故急救用血。启用应急队伍应当得到当地献血办批准。 

第十一条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应当加强血液应急工作管理,建立血液应急机制,确保灾害气候、突发公共事件、特殊临床救治等应急用血需要。
    倡导和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以无偿献血宣传、教育、组织为重点,开展无偿献血志愿活动,为无偿献血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支持。

第十二条  血站的内部管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采供血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注重对无偿献血者的人文关怀。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医疗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科学合理制定临床用血计划,保障医疗临床用血安全,禁止浪费和滥用血液。并应当积极推行节约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接受自体输血技术,提高输血治疗效果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  公民可以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无偿献血,也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血站、献血屋或者流动献血车登记献血。献血后发给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无偿献血活动,动员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加无偿献血。

高等学校应当动员和组织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参与无偿献血活动。

第十六条  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享有下列临床用血权利:

(一)无偿献血200毫升及以上的,本人临床用血时免交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二)无偿献血累计600至1000毫升(含1000毫升)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在合计不超过献血总量2倍范围内免交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三)无偿献血累计超过1000毫升的,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免交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四)所献血液经检验不合格的,其本人临床用血时,在不超过献血量3倍范围内免交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五)在保证急救用血的前提下,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优先安排临床用血。

公民无偿献血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提供便利条件,并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七条  经核实已完成当年市人民政府献血计划的团体单位员工、因公负伤的公检法司干警、见义勇为负伤的市民和湛江籍地中海贫血患儿,在保证急救用血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临床用血。

第十八条  临床用血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地中海贫血、海洋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等长期依赖输血治疗的病种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

第十九条  在无偿献血工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和《广东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奖励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人民政府(管会)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个人年度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

(二)单位超额完成年度无偿献血目标的;

(三)在无偿献血宣传、教育、组织发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四)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

(五)对无偿献血事业捐资或者做出特殊贡献的。

第二十条  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动员、组织适龄健康公民参加无偿献血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公布并通报同级组织部门、监察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中心血站及其分支机构、中心血库。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日起施行。

 


关于《湛江市无偿献血管理暂行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规范和推动无偿献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规定,市卫生健康局起草了《湛江市无偿献血管理暂行办法(草案送审稿)》。市司法局接收此件后,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进行实地调研,会同市卫生健康局研究、修改,形成了《湛江市无偿献血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8年)实施以来,我市无偿献血工作促进巨大、发展快速,无偿献血量稳步上升,多次被评为国家和省先进市,为全市医疗水平的提高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无偿献血工作在发展中也遇到了瓶颈,无偿献血量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医疗用血需求,一些制度性的问题亟需解决。

(一)亟需建立我市无偿献血长效工作机制,保障无偿献血工作良性发展。近年来,我市临床用血量持续较快增长,年均增长率为10%,但无偿献血量增速缓慢,年均增长率只有2%,血液的供需矛盾较为突出。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停止互助献血保障血液安全供应的通知》(粤卫明电〔2018〕3号)要求,我市于2018年3月31日起停止互助献血,全面实施自愿无偿献血。停止互助献血后,我市临床用血的缺口为50%左右,血液库存常在低位警戒线徘徊,无偿献血工作形势非常严峻,很有必要建立长效机制,保障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充足和安全,推进无偿献血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亟需强化政府领导,明确县(市、区)职责和任务,实现本行政区域采供血自给自足。目前,我市县域献血工作发展不平衡,除廉江市、吴川市能够实现本行政区域用血自给自足外,其他县(市、区)落实属地管理工作力度不足,临床用血缺口大,长期需要其他地方调配支援。市区单位团体、高校和市区30%的人口承担了全市70%的临床用血,而镇乡级庞大的人口无偿献血的积极性没有发挥,全市无偿献血出现倒置现象,严重阻碍我市无偿献血工作持续发展。如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令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加强领导、依法尽责、落实任务,以实现本行政区域采供血自给自足,对于保障全市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及时充足,很有必要。

(三)亟需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献血淡季和突发事件情况下的血液采集困境。我市医疗资源丰富,但血液采集与临床用血需求长期存在矛盾,血液采集供应不足、临床用血紧张仍然存在,季节性缺血、血型偏一和发生突发事件的临床用血仍可能会发生。为保障临床用血的充足,应当加强血站血液库存动态预警监测,强化应急献血者队伍建设,建立足够的应急献血志愿者队伍和应急献血单位,保障献血淡季和突发事件情况下的血液采集。

(四)亟需建立规制,规范血站和医疗机构的采供血行为。

血液质量和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很有必要加强对血站和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采供血行为,落实临床用血技术规范,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制定科学合理的用血监督管理制定,保障临床用血的质量和安全。

二、制定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制定依据。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和国家、省有关文件。

(二)起草过程。本草案起草过程履行了系统内部征求意见、市直部门间征求意见、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三、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2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无偿献血血液的使用范围和无偿献血的条件、方式。规定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提倡18周岁到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60周岁。明确公民可以参加所在单位组织的无偿献血,也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血站、献血屋或者流动献血车登记献血。(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二)对无偿献血工作职责作出细致规定。一是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应当将无偿献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和文明城市、社区、单位考评体系,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县镇两级献血站(点)、流动血车的建设配备,方便公民献血。二是明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无偿献血工作及其具体职责。三是明确文化广电旅游体育、财政、教育、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无偿献血工作职责。四是明确红十字会、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群团组织的无偿献血工作职责。五是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无偿献血活动,动员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参加无偿献血。高等学校应当动员和组织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参与无偿献血活动。(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三)建立完善无偿献血宣传协同工作机制。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血站应当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招募,深化无偿献血宣传,普及无偿献血法律法规及血液科学知识,提高公民无偿献血意识。医疗机构应当通过本机构宣传栏、宣传单、电子屏等媒介开展无偿献血宣传。车站、机场、广场、商场、公园、旅游景区、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主动刊载无偿献血公益广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协调指导下大力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工作。(第九条)

(四)建立无偿献血应急机制,强化血站、医疗机构建设运行保障。一是规定市、县(市、区)应当建立由公职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高校学生为主体的无偿献血应急队伍,保证突发性重大伤害事故急救用血。启用应急队伍应当得到当地献血办批准。二是规定血站应当加强血液应急工作管理,建立血液应急机制,确保灾害气候、突发公共事件、特殊临床救治等应急用血需要。三是对血站、医疗机构的建设运行作出规范,明确采供血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禁止浪费和滥用血液。(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五)明确无偿献血者的权益和临床用血权利。一是明确献血后发给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二是明确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享有五项临床用血权利,涉及临床用血时免交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以及优先安排临床用血等方面。规定在保证急救用血的前提下,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优先安排临床用血。三是规定公民无偿献血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提供便利条件,并可以给予适当补贴。四是规定经核实已完成当年市人民政府献血计划的团体单位员工、因公负伤的公检法司干警、见义勇为负伤的市民和湛江籍地中海贫血患儿,在保证急救用血的前提下,优先安排临床用血。(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六)建立无偿献血激励机制。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是个人年度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二是单位超额完成年度无偿献血目标的;三是在无偿献血宣传、教育、组织发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四是在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中成绩显著的;五是对无偿献血事业捐资或者做出特殊贡献的。(第十九条)

(七)建立无偿献血工作通报机制。规定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动员、组织适龄健康公民参加无偿献血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公布并通报同级组织部门、监察委员会。(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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