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湛江市政府门户网站 | 繁体版 | 移动版 | 无障碍阅读 | 长者助手
湛江市司法局
当前位置  首页 > 部门导航 > 湛江市司法局 > 政务公开 > 法律法规

湛江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我市拟修改的涉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法规规章意见建议的通知

时间:2019-11-06 00:00:00 来源:湛江市司法局
【打印】 【字体:

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行政综合执法改革精神,按照市政府安排,对照《广东省涉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方案》,组织开展了我市涉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法规规章清理工作。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清理工作质量,现将我局研究草拟的《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草案(征求意见稿)》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湛江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12月6日前,通过以下2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南路95号湛江市司法局法规科,邮编524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湛江市拟修改的涉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法规规章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jfz@gd.gov.cn。

 

 

                                                                                                                                  湛江市司法局

                                                                                                                     2019年11月6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修改

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草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根据《广东省涉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方案》(粤司函〔2019〕1285号),现提请修改《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部分条款。

一、对《湛江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中的“住房城乡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卫生、交通运输、财政、水务、海洋渔业、食品药品监管、畜牧等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交通运输、财政、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

二、对《湛江市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至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中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

    第九条第二款中的“城乡规划”修改为“自然资源”。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建设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第四款中的“房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公安消防、工商行政、旅游等主管部门”修改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财政、发展改革、公安、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

    (三)将第四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至第三款、第二十一条中的“文物主管部门”修改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

    (四)将第二十三条中的“房产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湛江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草案

(征求意见稿)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根据《广东省涉及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方案》(粤司函〔2019〕1285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湛江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九条中的“公安消防队”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二、将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至第十四条、第十六至第十八条、第二十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中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修改为“消防救援机构”。

三、将第六条中的 “公安现役队伍”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公安现役消防力量”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

四、将第七条第三项中的“现役消防官兵”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指战员”。

五、将第八条第一项中的“一千二百平方米”修改为“一千平方米”,第二项中的“八百平方米”修改为“七百平方米”,第三项中的“三百平方米”修改为“三百五十平方米”。

六、第十八条第二款中的“公安现役消防队”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七、将第十九条中的“辖区公安派出所”修改为“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

八、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每队配备队长一名,有条件的乡镇可以设专职副队长,具体负责专职消防队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队长、专职副队长的任免,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其任职资格、选拔程序和任期等有关规定进行,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九、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现役消防员”修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湛江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