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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司法局关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10-12 10:22:08 来源:湛江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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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司法局关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我局正在审核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11月11日前,通过以下2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寄至: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南路95号湛江市司法局法规科,邮编524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zjfz@gd.gov.cn。

 

 

                                湛江市司法局

                               2019年10月10日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修订草案送审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产业统筹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五章 创新发展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的管理和服务,保障和促进经开区的建设和持续科学、高速发展,发挥其功能优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经开区内的开发建设、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经开区,是指湛江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复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本市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由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发展战略】  经开区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改革创新、规划引领、集聚集约、特色发展的原则,把握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向现代产业园区转型,成为践行新发展理念的新型工业化发展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集聚区,以及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

第四条【领导体制】  湛江市人民政府领导经开区工作,将经开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经开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议事协调机制,解决经开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目标责任和奖惩制度,推动经开区健康有序发展。

湛江市人民政府依法在经开区设立管理委员会。经开区管理委员会代表湛江市人民政府对经开区行使统一领导和管理权,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管委会职权】  经开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法制定经开区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经开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依法编制经开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实行单列财政预算,与湛江市本级预算一并报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五)根据湛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区域内的土地资源依法实施管理;

(六)按照规定权限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对其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者备案;

(七)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依法管理区域内的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保护区域内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区域内公民、市场主体权利;

(八)负责区域内的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处理涉外事务,管理进出口业务;

(九)行使县级人事管理权和行政执法权;

(十)行使湛江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机构设置】  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和湛江市人民政府授予的权限,设立、调整行政管理机构,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七条【机构职权】  湛江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经开区的管理权限由经开区相应的职能部门直接行使。经开区相应的职能部门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实行垂直管理的外,市级部门不在经开区设置派出机构。鼓励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将其在经开区的管理权限委托给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相应的职能部门行使。

    第八条【决策咨询】  经开区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咨询制度,设立决策咨询委员会。

决策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和工作方式由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另行制定,经湛江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报告制度】  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湛江市人民政府报告经开区的工作、建设和发展情况。

湛江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经开区的工作、建设和发展情况。

 

第三章  产业统筹

 

第十条【产业发展思路】  经开区产业发展应当遵循规划引领、产城融合的原则,依法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点产业投资促进规划,以产业集聚促进新型城镇化,统筹产业功能和居住功能,推动产城融合和城乡协调、一体发展。

第十一条【产业发展目录】  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制定经开区产业发展规划,编制产业发展目录,建立项目评价、准入、退出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对产业发展目录中鼓励发展的产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委托,在资金扶持、土地供应、物业使用和融资渠道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二条【产业结构优化】  经开区在保障国家和省市规划的湛江重点产业发展的同时,应当通过优化园区功能、强化产业链条、扶持重大项目、支持科技研发、腾笼换鸟等措施,优先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产业、临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加快产业结构优化。

第十三条【发展开放型经济】  支持区域内符合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域内企业在全口径外债和资本流动审慎管理框架下,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

第十四条【产业用地优先保障】  湛江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邻区人民政府应当与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相互协作,合理布局周边地区与经开区的土地利用空间。在保障重点产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同时,应当优先保障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生产性服务业和自主创新研发项目用地。

第十五条【公益事业扶持】  在经开区内开办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和其他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以及经开区鼓励兴办的特殊项目,经经开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减收或者免收场地使用费。

第十六条【产业合作机制】  经开区可以依法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方式,与进驻经开区的项目单位进行合作。支持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投资经开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加快区域内土地流转和利用。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可以采用委托经营或者转让—运营—移交等方式,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土地转让与退出机制】  建立企业土地使用退出机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出租等合同中约定土地退出条件,当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依约收回土地使用权。有计划地开展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探索建立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市场运作机制。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十八条【生态环境规划】  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陆海统筹、科学规划、产业带动、生态优先的原则,制定完善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把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措施和重点项目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区域内土地和相关海域的规划、利用和开发,应当充分考虑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能,保护陆地、大气和水域环境。

第十九条【生态责任及决策】  区域内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重点考核评价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建立管理委员会负总责、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促进部门间协同联动与信息共享,把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环境容量、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风险评估等作为区域内产业发展的决策依据。

第二十条【投入与行业控制】  经开区应当逐年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多渠道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合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实行环境风险项目准入制度,禁止国家产业政策淘汰类项目、限制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项目在区域内布局。

第二十一条【第三方治理机制】  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建立重点行业专业环境服务单位推荐制度。区域内行政机关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专业环境服务单位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排污企业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向专业环境服务单位购买治污减排服务。

第二十二条【支持鼓励绿色产业发展】  支持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推进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推动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降低生态环境风险。

鼓励在滨海湿地、滩涂和海岛等典型生态区发展生态渔业、生态旅游和海洋清洁能源,发挥其蓝色碳汇功能,保护海岸带、海域和海洋生态环境。

 

第五章  创新发展

 

第二十三条【创新战略】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陆海统筹,支持海洋科技创新,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保护知识产权,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第二十四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湛江市、经开区应当逐年加大经开区科技研究与开发的经费投入,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服务平台通过风险投资、股权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促进创新企业的设立,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第二十五条【产学研合作与成果转化】  经开区应当设立产学研专项资金,或者给予财政资金扶持,用于支持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产学研合作联盟,合作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实现创新成果产业化。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湛江市的有关规定,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对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予以激励。

第二十六条【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支持、鼓励在经开区设立专利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交易交流中心,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人才中介机构等其他各类新型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产学研主体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利益共享机制。

第二十七条【知识产权扶持】  经开区应当采取资助、奖励等措施,支持区域内市场主体拥有和运用自主知识产权。设立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或者给予财政资金扶持,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知识产权保护】  经开区应当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防范和打击区域内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建立知识产权侵权预警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援助、维权和纠纷调处机制。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九条【国民待遇及负面清单制度】  经开区对外商投资依法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深化“放管服”改革】  深化简政放权和商事制度改革,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深化“多证合一”改革,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推行简易注销改革。

经开区管理委员会所属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廉洁、高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其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职责和程序,不得干预属于应当由单位和个人自主决定的事务。

第三十一条【信息公开与社会参与】  经开区实行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制度,各部门履行职责的依据、审批审核事项、收费事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和服务信息等,应当在区、部门网站发布,必要时通过报纸、电视及其他媒体公开,并在其承办业务的场所予以公布。

支持、指导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经开区的社会事务管理,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完善高效便捷的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妥善解决单位和个人反映的问题,并及时进行信息反馈。

第三十二条【公共服务】  经开区应当为区域内居住的人员提供优质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公共交通、就业培训、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通过资金投入和政策引导,完善城市服务功能。

区域内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

第三十三条【投融资服务】  构建区域内多层次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和金融市场,引进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完善科技、产业、涉外、民生等领域金融服务。

支持区域内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公开发行股票、债券,开展股份转让、融资和并购。引导区域内中小企业通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私募券、短期融资券等方式进行融资。

鼓励各类国有资本发起设立较大规模的科技投融资平台,通过资本运营,参与经开区的创业投资。

支持市场主体在区域内设立科技银行、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小额贷款等各类专业化金融机构,为区域内企业、创新创业活动提供金融服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企业信用贷款、股权质押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金融服务。

第三十四条【人才优先发展战略】  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确立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制定人才发展规划,创建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制定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流动、评价和激励的具体措施,鼓励和支持各方面专业人才到经开区工作。

管理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应当为在经开区工作的人才在企业设立、创新创业、户口迁移、居住证办理、配偶就业、未成年子女教育、住房购买或者租赁、办公用房补贴、医疗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和帮助。

第三十五条【人才培养】  经开区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或者给予财政资金扶持,支持人才的培养与引进。

支持单位和个人在经开区设立教育培训机构,培养各类人才;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各类人才培训机构为区域内企业输送技术、培训管理人才;支持区域内企业通过为在校学生提供科研、实习、见习条件等参与经开区人才培养计划。

支持社会组织、征信机构在经开区开展人才信用评价和管理,建立人才信用记录,推广使用人才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

第三十六条【科研扶持】  鼓励和支持优秀科学家在经开区领衔组建新型科研机构和主持科研项目,对进驻经开区主持研究机构或者研究项目的优秀科学家,给予物质帮助或者资金资助。

对推动区域内产业发展产生重要作用的科研项目主持人、参与人或者相关研究机构,予以奖励。

第三十七条【上级支持】  湛江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经开区的建设和发展,支持其实施本条例、履行法定职责,保障其在经费使用、资金划拨、公文接收、参会资格等公务方面的身份和待遇,优先在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生态环境、公共服务配套及相关专项资金投入等方面予以安排。并督促相邻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区工作人员责任】  经开区管理委员会所属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市场主体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职责,使单位和个人依法应当受到保护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二)未依法办理,使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享有的权利未能依法享有的;

(三)滥用职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职权徇私舞弊,非法谋取利益的;

(五)应当公开的信息未公开的;

(六)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审批、登记事项的;

(七)未建立企业土地使用退出机制的;

(八)未建立项目评价和准入、退出制度,或者未编制产业发展目录,或者未将产业发展目录向社会公布,或者违反条件、程序引进限制发展的产业的;

(九)未制定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流动、评价和激励的具体措施的;

(十)其他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授权适用】  湛江市人民政府和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施行细则。

湛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开发建设、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3年5月14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同时废止。


 关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修订草案的说明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93年6月2日公布实施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湛江经开区)的法律地位和湛江经开区管委会的职权、投资和技术引进、优惠待遇等内容。《条例》已经实施21年,在湛江经开区的经济、文化、民生等社会各项事业的方方面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体现了国家级经济技术经开区作为改革试验田和开放排头兵的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内外形势的变化以及湛江经开区的新情况,为促进湛江经开区的大开发、大建设,进一步明确湛江经开区 “一城一区三基地” 的未来发展定位,充分体现经开区陆海统筹、科学规划、创新驱动、产业带动、生态优先的发展原则,创新体制机制,加快改革开放,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优化营商环境,对《条例》进行修订势在必行。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开区的长期实践经验和当地的实际情况,修订草案保留了《条例》关于湛江经开区的法律地位和湛江经开区管委会的职权方面的规定,取消了与上位法冲突的规定,强化了总则、管理与服务、土地规划与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产业促进、人才保障、社会治理、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使《条例》原有六章三十六条变为修订草案的八章四十条,增强了条文之间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一、草案突出了经开区的发展定位和发展目标

湛江经开区未来发展定位为“一城一区三基地”。“一城”即“宜业宜居宜游的现代化大工业新城”;“一区”即“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三基地”即“中国南方现代钢铁基地、中国南方现代石化基地、中国南方海洋装备制造业基地”。以这一定位为核心,修订草案第三条规定了湛江经开区的发展原则和发展目标。为保障这些目标的顺利实现,草案强化了市人民政府相关行政部门、相关区人民与经开区之间的协作,明确了相关部门的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并在管理与服务、土地规划与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产业促进、人才保障、社会治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与经开区的定位、发展原则和发展目标相互衔接。

二、草案强化了经开区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草案明确规定了经开区在管理和服务的体制机制方面进行创新,先行先试,并在第二章“管理体制”部分详细规定了管委会的职权和管委会行使职权的体制机制,鼓励经开区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机制,简政放权,科学设置职能机构,提高行政效率和透明度,完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监管,健全财政管理制度,科学行使审批权限,开展外商投资等管理体制改革试点。

三、草案强化了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草案第三章“产业统筹”建立了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规划制度、经开区土地利用与周边地区的科学布局、经开区土地利用的产业导向、土地利用的监督检查、土地流转模式、土地利用的退出机制、土地利用优惠和海域的开发利用,旨在严格土地管理,严控增量,盘活存量,合理、节约、集约、高效开发利用土地,加强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管,加大对闲置、低效用地的处置力度,探索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机制。

四、草案鼓励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草案在总则中确定了生态优先的发展原则,同时设置第四章专章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分别具体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划制定和目标责任制、协同联动与信息共享、节能环保资金的融投资、环境污染的第三方治理与委托服务、产业项目的环境评价与审查、产业发展的生态导向、海洋环境风险项目准入、滨海湿地与海岛的生态环境保护等,旨在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门槛,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防控环境风险,促进经开区可持续发展。

五、草案着重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草案在总则中确定了创新驱动、产业带动的发展原则,同时在第五章专章规定了经开区的创新发展,明确规定经开区保障国家和省市规划的湛江重点产业的发展的同时,优先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产业、临港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薄弱环节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分别具体规定了重点支持的产业、产业目录制度、投资措施、融资保障、营商环境、优惠政策、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等,旨在按照新型工业化的要求,以提质增效升级为核心,协调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大力推进科技研发、物流、服务外包、金融保险等服务业发展,增强产业集聚效应,在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同时,要因地制宜确定重点领域,保持经开区特色,避免同质竞争,同时改进营商环境,促进经开区快速健康发展。

六、草案注重人才建设和自主创新 

草案注重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自主创新,在第六章专章规定了经开区发展的人才保障,分别具体规定了对人才建设的资金支持与生活扶持、研发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人才评价等,加大高端人才引进力度,加强科技创新国际合作,严格有效的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机制,搭建科技人才与产业对接平台,形成有利于人才创新创业的分配、激励和保障机制,形成产业创新集群。

七、草案强化了社会综合治理,优化营商环境

草案第六章还设置了社会治理相关条款,具体规定了经开区民主制度建设、社会公共服务、社会矛盾化解与纠纷调处机制、基层治理、社会组织建设、公益事业发展等,保障居民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健全政企沟通机制,以投资者满意度为中心,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构建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此外,草案还强化了条例的实施和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建议草案经反复论证修改并经法定程序通过后实施,新条例生效时原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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