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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司法局关于《湛江市支付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03-13 10:25:0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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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司法局关于《湛江市支付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6〕3号)文件精神,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粤司〔2005〕26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时调整法律援助补贴标准,调动社会律师等法律援助事项承办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我局起草了《湛江市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法》,依据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3月14日—2019年3月28日
    二、提交意见途径:
    1、湛江市赤坎区体育南路95号湛江市法律援助处收 邮编:524044.
    2、传真:0759-3770046.
    3、电子邮箱:
zhanjiangfayuan@126.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做进一步沟通。





湛江市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粤司〔2005〕26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6〕3号)等法律规定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受湛江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律师、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下统称法律援助人员)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领取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包含基本劳务费和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所需的交通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通讯费、文印费、误餐费等成本费用,不包含聘请专家、鉴定、翻译、社工的费用。

  第四条 根据事权、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对受理并指派或者安排办理的下列法律援助事项给予补贴: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死刑复核阶段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案件,刑事自诉案件,担任被害人代理人案件;

  (二)民事、行政、申请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案件;

  (三) 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五)申诉案件代理,包括申请再审、申请抗诉、刑事申诉案件;

  (六)代写法律文书;

  (七)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值班;

  (八)法律咨询。

  第六条 各项法律援助事项补贴的计算单位是:

  (一)第五条第(一)、(二)、(三)、(四)、(五)项以每一指派事项为一件案件;

  (二)第五条第(六)项按每一份为计算单位;

  (三)第五条第(七)、(八)项按工作日计算。

  第七条 法律援助案件可能具有的犯罪嫌疑人羁押地、被告人羁押地、侦查机关所在地、审查起诉机关所在地、审判机关所在地、开庭地点、强制执行机关所在地、强制执行地、调查取证地等九项特征中,所有项在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内的为本地案件;有一项以上在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县(市、区)外但所有项在所在地级市内的为跨县案件;有一项以上在湛江市外但所有项在广东省内的为跨市案件;有一项以上在外省的为跨省案件。

  湛江市法律援助处、赤坎区法律援助处、霞山区法律援助处指派的案件所有项在赤坎区、霞山区、湛江开发区(东海岛除外)、麻章区麻章镇、坡头区南调街道内,麻章区法律援助处、坡头区法律援助处指派的案件所有项在赤坎区、霞山区、湛江开发区(东海岛除外)内,按本地案件补贴。

  第八条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侦查阶段

  1.本地案件每件补贴1200元;

  2.跨县案件每件补贴1600元;

  (二)审查起诉阶段

  1.本地案件每件补贴1500元;

  2.跨县案件每件补贴1900元;

  (三)审判阶段

  1.本地案件每件补贴2000元;

  2.跨县案件每件补贴2500元;

  (四)担任刑事自诉人代理人的案件,按本条第(三)项标准执行。

  (五)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辩护人又同时担任被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按本条第(三)项标准支付补贴之外,每件增加补贴1500元。

  只担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人,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补贴。

  第九条 民事、行政、申请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本地案件每件补贴2500元;

  (二)跨县案件每件补贴3000元。

  同一法律援助人员承办二个和二个以上受援人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近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部分、民事、行政案件,按前款标准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500元,但总额不得超过20000元。

  第十条 仲裁或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本地案件每件补贴2500元;

  (二)跨县案件每件补贴3000元。

  同一法律援助人员承办二个和二个以上受援人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近的仲裁或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按前款标准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500元,但总额不得超过20000元。

  第十一条 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补贴标准:

  (一)本地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每件补贴2000元;

  (二)跨县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每件补贴2600元。

  同一法律援助人员承办二个和二个以上受援人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近的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按前款标准以一个事务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500元,但总额不得超过20000元。

  第十二条 办理执行案件的补贴标准:

  (一)本地案件每件补贴2000元;

  (二)跨县案件每件补贴2600元。

  同一法律援助人员承办二个和二个以上受援人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近的执行案件,按前款标准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500元,但总额不得超过20000元。

  第十三条 申诉案件代理的补贴标准:

  (一)申诉案件代理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标准补贴;

  (二)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或决定重审、检察院决定抗诉的案件,按本办法第八、九条规定标准补贴。

  同一法律援助人员承办二个和二个以上受援人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近的申诉案件代理,按前款标准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500元,但总额不得超过20000元。

  第十四条 第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支付该条规定的补贴之外增加支付补贴:

  (一)案情复杂、工作量大或者办理时间长,办案成本明显超过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的疑难复杂案件且法律援助人员申请提高补贴的,以该条规定的补贴标准两倍以内支付补贴。

  (二)全案开庭时间超过一个工作日的,每增加一个工作日,本地案件增加支付补贴300元,跨县案件增加支付补贴500元。不足一个工作日的按一个工作日计算。

  (三)除雷州市法律援助处外,湛江市法律援助处、其他县(市、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到徐闻县域办理的案件,徐闻县法律援助处指派到湛江市区、除雷州市外的其他县(市、区)域办理的案件,增加补贴500元。

  具有受援人人数特别多、法律援助人员众多、案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和办理时间特别长等特征的案件,司法行政部门或法律援助机构可就办案经费、支出和补贴标准按程序另行报批。

  第十五条 同一事项处于不同阶段法律程序的,每一阶段按一件案件计算补贴。

  第十六条 跨省、市案件应通过省、市际协作机制委托外省、市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按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支付补贴和相关费用。

  无法通过省、市际协作机制委托外省、市法律援助机构承办的跨省、市案件,按一般公务员出差标准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补贴办案成本并支付基本劳务费,跨市案件的劳务费为3000元、跨省案件的劳务费为5000元。

  第十七条 代写法律文书,每份补贴500元。

  同一法律援助人员承办二个和二个以上受援人案情相同、请求事项相近的代拟法律文书,按前款标准以一个案件为基数计算补贴,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200元,但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接受指派承担值班任务,每个工作日补贴300元。

  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见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见证证据开示等法律帮助的,按刑事审判阶段案件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不再发给当天的值班补贴。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受法律援助机构安排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每个工作日补贴300元。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终止法律援助或者撤销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援助人员未完成至少一个办理环节的,不支付补贴;已完成一个办理环节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补贴标准减半支付补贴;已完成二个和二个以上办理环节的,按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补贴标准全额支付补贴。

  前款所称“办理环节”,是指刑事案件至少一次的会见、阅卷、开庭或者调查取证;民事、行政案件的立案、答辩、组织调解、开庭或者调查取证。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结法律援助事项后,应自结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按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档案局联合制定的《广东省法律援助事项结案文件材料归档办法》结案归档。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法律援助人员办理结案归档手续后三十日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补贴金额进行综合计算并支付补贴。

  因办案需要先予支付补贴的,经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在结案前先予支付。

  先予支付补贴后,按本办法规定减少补贴的,法律援助人员应退回多支付的补贴;按本办法规定增加补贴的,法律援助机构应支付增加的补贴。

  第二十三条 下列各种情形不予支付补贴:

  (一)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财物或牟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二)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或因过失给受援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四)擅自终止或者转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

  (五)提交的结案卷宗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要求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行为和情况。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足额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补贴和相关费用,不得拒付、克扣、拖延。

  法律援助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补贴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需要翻译、鉴定、专家、社工服务的,由法律援助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政府购买服务,不受本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限制。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在本办法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报湛江市司法局和湛江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建立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湛江市司法局、湛江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实施。《湛江市支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暂行办法》(湛司〔2006〕38号)、《关于调整我市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湛司〔2018〕77号)同时废止。实施期间,如司法部、省法律援助事项补贴标准高于本标准的,按高的补贴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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