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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率先联合出台工作意见

时间:2020-06-04 17:29:01 来源: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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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上午10点,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与广东省司法厅联合召开“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发布联签意见全文,介绍联签意见的背景、意义及主要内容。本场发布会首次采用线上发布形式,19家新闻媒体记者以视频连线方式参会并向现场提问。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国家监督体系要求,促进行政检察与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广东省推进全面依法治省行动方案》规定,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司法厅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联合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意见(试行)》。

《意见》全文共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四部分:

1.建立监督信息共享机制。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定期相互通报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情况,相互抄送相关案件的法律文书。

2.加强行政审判监督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规定行政机关对法院的执行裁定或执行活动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要通报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有利于提高行政执行力。

3.规范检察建议的办理机制。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能过程中,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或者行政执法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规范性文件违法等问题,依法提出检察建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纠正,同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行政机关认为检察建议错误或者明显不当的,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书面申请复查,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书面申请复核。

4.建立日常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检察工作时,可以邀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司法行政机关对社会反映集中、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事项开展专项监督时,可以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与。双方定期举行座谈交流会议相互通报监督工作情况,在人员培训、法律政策咨询、复杂案件研究、重点问题研讨等方面相互支持,协作配合,共同提高监督能力。

《意见》的出台具有以下积极的意义:

1.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完善行政权力监督机制的创新举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等部署。2019年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作出“四大检察”充分协调发展的法律监督战略新布局,行政检察部门承担着“既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一手托两家”的重要职责。出台本《意见》,推动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在行政权力监督方面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是我省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的一项探索,为开拓新时代行政权力监督工作,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提供了新途径。

2.实现了检察监督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有机贯通。通过建立司法和执法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办案协作机制,有效解决了以往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衔接不畅甚至相互脱节的问题,有效减少了监督盲区。

3.有效提升了监督时效性。行政检察主要依托行政诉讼监督发现行政违法线索,通过调查核实,发检察建议、移送违法线索等方式提出纠正意见。机制建立后,可以及时将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一些有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司法行政机关依托内部监督机制予以纠正。

《意见》的出台,在制度层面促进了我省行政检察与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执法监督的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并将对下列工作带来直接的促进作用:

1.进一步提升我省行政非诉执行工作的整体质效,通过衔接,非诉执行案件信息互通、监督线索移送渠道将更加通畅,监督措施将更加多元,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将更加及时、更加有力,行政执法活动的权威和国家利益将得到更加切实的维护。

2.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工作、检察建议的落实机制,更好地维护国家法制。衔接机制的建立,使得检察监督与行政内部监督机制相辅相成,相互强化。

3.将进一步直接促进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助力提升我省法治建设水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将以《意见》出台为契机,通过加大办案力度、开展专项活动、联合执法活动,促进行政检察、行政执法监督紧密衔接,推动各级检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同时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进而促进行政执法工作、审判和执行工作以及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工作更加规范、高效。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行政权力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开展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通过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联合检查、案件线索移送等方式,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政府层级监督有效衔接。

第三条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定期相互通报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情况,相互抄送相关案件的法律文书。

积极推进信息共享数字化建设工作。省检察院牵头建设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信息衔接平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推动本地区行政执法数据向各级政务大数据中心归集,实现行政执法数据信息资源的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共享。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将执行申请书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跟踪了解案件办理情况,监督法院及时作出裁定、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对法院的执行裁定或者执行活动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

对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予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的,检察机关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调查核实,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并将审查结论和监督结果通报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条检察机关办理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七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行政机关,三个月内告知办理过程或者结果,并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认为检察机关的案件处理程序或者结果确有错误的,可以书面向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提出异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请予以监督纠正。

第六条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凭工作证及法律文书调阅有关执法案卷,调取相关证据,询问相关执法人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检察机关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能过程中,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要求行政机关予以纠正,同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八条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行政执法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规范性文件违法等问题,可以移送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处理。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反馈检察机关。

第九条除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检察建议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相应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同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因情况紧急需要行政机关尽快处理的,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回复期限。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将检察建议和相关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抄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一)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的;

(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工作不予配合的;

(三)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对检察建议无正当理由不予回复、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对于前款情形,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认为检察建议错误或者明显不当的,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书面申请复查,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书面申请复核。

第十二条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共同制订年度计划,有重点地开展联合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检察工作时,可以邀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司法行政机关对社会反映集中、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事项开展专项调查时,可以邀请同级检察机关参与。

第十三条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监督领域的工作交流,定期举行座谈交流会议相互通报监督工作情况,在人员培训、法律政策咨询、复杂案件研究、重点问题研讨等方面相互支持,协作配合,共同提高监督能力。

第十四条本意见由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意见自2020年4月9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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