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司法局贯彻落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解读
为便于对《湛江市司法局贯彻落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理解和适用,现就《实施意见》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制定本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是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本市实际出发,根据法制建设规律和律师工作特点,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不断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为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提供有力支撑。
本市出台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是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3号)精神,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作用,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入推进法治中国首善之区建设,结合目前本市工作实际,制定了当前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本市《实施意见》的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制定本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本市实际出发,根据法制建设规律和律师工作特点,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不断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为加快建设法治中国提供有力支撑。
市在2017年9月底前完成,现(市、区)和经国家或省批准的各类经济开发区以及新区管理机构、乡镇(街道)在12月底完成。2018年底形成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具有湛江特色的法律顾问制度体系。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法律顾问配备工作,2018年6月前完成法律顾问人员备案工作和建立工作机制,12月底前建立法律顾问机制。
三、对《实施意见》重点内容的说明
积极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在党政机关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可以配备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乡镇党委和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公职律师履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也可以经所在单位同意,根据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的安排,参加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意见还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将公职律师工作纳入党政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要加强公职律师力量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
湛江市司法局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