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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时间:2017-10-09 09:39:23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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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对《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理解和适用。现就《实施意见》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起草《实施办法》出台的背景

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进程、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应对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新挑战的需要,对于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及外国公民、法人在我国的正当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作出了重要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广东是全国律师大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数量均居全国第一,但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存在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工作制度和机制不完善、政策措施还不健全、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强、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匮乏等问题,与广东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不相适应,这些问题和不足亟待解决。

2016年4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工作”。2016年5月20日,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于2016年12月30日联合印发《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推动法治广东建设进程,促进我省涉外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我厅组织制定了《实施意见》,经我厅厅长办公会〔2017〕第9次会议和党委〔2017〕第17次会议、省民主与法治领域改革专项小组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实施意见》于2017年9月30日印发实施。

二、《实施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依据 

《实施意见》共分为四部分。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主要是明确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指导思想。结合中央文件要求和我省实际,确定到2020年,我省涉外法律服务业具体目标和指数要求。

第二部分:主要任务。主要明确我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四大任务,具体为我省实施“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为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与外国企业和公民“引进来”、为深化粤港澳紧密合作、为国家外交工作大局和打击跨国犯罪及追逃追赃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部分:工作措施。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确定七项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具体措施:一是健全完善扶持保障政策;二是进一步建设涉外法律服务机构;三是建立完善涉外法律合作交流平台;四是发展壮大涉外法律服务队伍;五是健全涉外法律服务方式;六是提高涉外法律服务质量;七是积极落实法律服务业开放措施。

第四部分:加强组织领导和服务保障。主要是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涉外法律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加大涉外法律服务宣传推介力度。

制定《实施意见》主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

三、对几个重点内容的说明

(一)与中央文件相比,《实施意见》未就“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单独一大点的论述,而是将重要性必要性融入开头和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中,更多篇幅用于表述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

(二)与中央文件相比,《实施意见》的“工作任务”专门增加了“为深化粤港澳紧密合作提供法律服务”的任务,把司法部文件中属于中央事权的“为国家外交工作大局服务”,以及“为打击跨国犯罪及追逃追赃工作服务”合并为一点,以契合广东的实际。

(三)与中央文件相比,考虑到开展对外合作交流是促进我省律师业“走出去”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我省法律服务业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实施意见》的工作措施部分,在司法部文件基础上,专门增加一点“建立完善涉外法律合作交流平台”;在加强组织领导和服务保障部分,增加了“加强宣传推介”内容,加大涉外法律服务宣传推介力度。

 

 

广东省司法厅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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