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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职律师资质的管理办法》的解读

时间:2017-11-13 09:37:44 来源:广东省司法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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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对《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公职律师资质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理解和适用。现就《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对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水平,具有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普遍设立公职律师,企业可设立公司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防范法律风险”。2016 年3 月22 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5 月26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该《意见》,从中央改革顶层设计的高度,对该项工作作了制度设计和安排。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 年1月26日,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2002年全省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以来,我省积极推进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开创了以公职律师事务所为依托,专职公职律师(在公职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和岗位公职律师(在党委政府部门设立的公职律师)相结合的“广东模式”。目前,全省有公职律师事务所(办公室)129家,公职律师909人,公职律师队伍初具规模,在服务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和独特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同时,在试点中,公职律师工作也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比如设立公职律师的范围不够广泛、公职律师的资质条件不够明确以及相关资质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等。这些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我厅组织制定了《管理办法》,经我厅厅长办公会〔2017〕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实施意见》于2017年7月28日印发,10月1日起实施。

二、《管理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依据

《办法》分为七章。

(一)总则(第1-5条)。对申请公职律师对象、设立公职律师单位范围、办法适用范围、相关资质管理部门职责作了原则性规定。

(二)公职律师工作证的申领(第6-10条)。主要是对公职律师申领律师工作证所具备的条件进行了细化规定,对申请公职律师工作证提交的材料,作了定性定量规定。

(三)公职律师工作证书补换发(第11条)。主要规定公职律师工作证破损、遗失,申请补发或者换发材料要求。

(四)律师工作证书收回与注销(第12-13条)。主要规定公职律师工作证收回和注销的具体情形和要求,以及申请注销公职律师工作证的材料要求。

(五)办理程序(第14-17条)。规定公职律师工作证由省司法厅核准颁发。规定申请办理公职律师工作证的办理程序和审批时限。同时对申请公职律师证书补换发、注销的审查、核准期限作出相应规定。

(六)管理责任(第18-21条)。对申请人的弄虚作假行为,强调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办理公职律师工作证审批及监督管理的职责要求;规定公职律师违法执业规定所要承担的责任。

(七)附则(第21-23条)。规定公职律师的转换和公职律师事务所专职占编公职律师资质管理适用规定。

制定《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设立市、县(市、区)公职律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机编办〔2002〕135号)等。

三、对几个重点内容的说明

(一)申请公职律师人员范围

包括任职于省内各级党政机关、各级人大、政协和省内各人民团体的公职人员。

(二)申请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3.担任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团体法律顾问,或者在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人民团体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因工作调动,其在原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

4.品行良好;

5.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其公职律师证书的颁发按照《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 号)第(二十六)项规定执行。

(三)申请人不能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的情形

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3.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4.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或者法律服务中介活动,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原公职律师证书被所在单位收缴并被省司法厅注销的。

(四)申领公职律师证书需要提交的材料:

1.《公职律师证书呈报表》和《公职律师执业登记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的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为本单位在职公职人员;

2)申请人担任本单位法律顾问,或者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因工作调动,其在原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

3)本单位同意申请人担任本单位公职律师。

5.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五)申请公职律师证书的办理程序

公职律师证书由省司法厅核准颁发。申请人所在单位是省直单位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省司法厅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不是省直单位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审查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应当自受理或收到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核准和证书颁发工作。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作出不予颁发证书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申请人所在单位。

(六)公职律师执业限

公职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或者法律服务中介活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除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外,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公职律师违反上述规定的,司法行政部门应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应当收缴其公职律师证书,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并根据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广东省司法厅

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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