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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工作方案

时间:2015-08-06 09:36:0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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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的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努力推进做好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各项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省正处于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各阶层的利益诉求日益多样,社会矛盾多发易发。针对这些情况,近年来我省各地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特长,在全省范围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组织律师担任村(居)法律顾问,开展法律咨询、普法宣传、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化解纠纷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成效。实践表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

(一)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为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注入新的活力。律师通过受聘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法律咨询、法制宣传工作,增强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融入到村(社区)内部公共事务管理的各个方面,推进基层群众自治管理实现民主决策、村务公开、群众监督,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二)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开辟新的途径。律师通过深入村(社区)开展法律咨询,现场解答群众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特别是在征地拆迁、土地权属、婚姻家庭、社会保障等方面遇到的法律问题,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满足群众基本的法律服务需求,使党和政府服务群众的政策更加深入人心。

(三)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新的机制和方法。通过开展普法宣传和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引导群众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反映利益诉求,依法、理性解决矛盾纠纷,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实现小事不激化不出村、矛盾自己解决不上交,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为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构建全面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已列入《中共广东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是今年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是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积极做好推进工作,将为构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奠定良好的基础。

最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总结了前两年开展律师进村(居)活动好的做法和经验,对今后一个时期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措施,充分反映了省委省政府对律师工作的重视和对广大律师的信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广大律师要充分认识到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的重要意义,积极行动起来,努力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确保人员配置,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

(一)人员配置要求。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积极动员和组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到这项工作中。

1.广泛动员和组织。要尽可能动员和组织所有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以律师执业证书中执业证类别记载栏为准)和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参与这项工作。对法律问题比较多、群体性敏感性案件易发多发的村(社区),律师事务所要优先选派大局意识较强、政治和法律业务素质较高的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2.积极做好分片对口支援。全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差异较大,律师缺乏、不能满足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需要的地市司法局要主动与珠江三角洲律师比较多的地市沟通协调。广州、深圳等发达地区要积极动员和组织律师支援粤东西北律师比较少的地市,努力推进全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顺利开展。

3.村(社区)和律师事务所双向选择。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行县(市、区)司法局推荐,镇街司法所具体协调,村(社区)与律师事务所双向选择的模式。通过双向选择,村(社区)组织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律师事务所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村(社区)与律师事务所双向选择前,县(市、区)司法局将村(社区)基本情况及推荐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拟指派律师的基本信息、工作业绩等情况公示,以便双方互相了解。对存在或可能产生土地、山林等重大纠纷的不同村(社区),应推荐不同的律师事务所,以使律师事务所避免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之前已经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村(社区),可以续聘,也可以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推荐名单另行聘请法律顾问,但一个律师最多只能担任5个村(社区)的法律顾问。

(二)工作职责。律师受聘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1.为村(社区)管理提供法律专业意见。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社区)自治组织章程、村规民约以及其他管理规定。为村(社区)重大经济、民生和社会管理方面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引导村(社区)依法管理。协助村(社区)解决换届选举中的法律问题。

2.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向群众解答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在征地拆迁、土地权属、婚姻家庭、上学就医、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协助村(社区)组织处理信访案件,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诉求,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经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查同意,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

接受群众委托代为起草、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参与诉讼活动应酌情减免服务费用,并向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3.开展法制宣传。定期举办法制讲座,通过“以案说法”、以群众身边事讲法说法等方式普及群众日常生活涉及的法律知识,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依法办事,依法解决矛盾纠纷。针对村(社区)企业在转型升级、知识产权、劳资纠纷等方面遇到的问题,开展法律讲座等法律服务,为企业解惑释疑,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平稳发展。

4.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根据基层调解组织的安排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或为调解组织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意见。协助村(社区)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为调解员提供法律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基层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水平。

村(社区)法律顾问每个月至少到村(社区)服务1天(不少于8个小时),每个季度至少举办1次法制讲座。具体的服务时间由律师与村(社区)组织商定后予以公示。村(社区)法律顾问对村(社区)组织和群众提出的具体法律服务需求应及时回应,对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或涉及村(社区)、群众重大利益的事情,应及时到场或通过电话提出法律意见,同时向当地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三、完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工作实际,建立科学的工作机制,不断完善规章制度。重点做好以下几点:

1.建立工作台帐。工作台帐是上级部门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的重要材料。村(社区)法律顾问每次提供服务时须认真填写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对象、内容和结果。工作台帐要一次一记、一村一卷。工作台帐由村(社区)法律顾问、村(社区)组织代表及司法所分别填写,镇街司法所保管。

2.开展业务培训。地市司法局会同律师协会每年第一季度要组织受聘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律师开展业务培训。要针对本地村(社区)工作实际,编制培训大纲,组织本辖区所有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有关国家政策、社情民情及法律业务的学习与交流,不断提高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以及服务基层、服务人民群众的技能和水平。

3.完善工作规范。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行为规范、服务标准等基本制度;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参与处置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和村(社区)组织换届选举方面的工作指引;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检查评估制度等。

4.定期检查评估。县(市、区)司法局会同镇街司法所每年年底要对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至少一次检查,通过实地检查、台帐检查、听取村(居)委和群众意见等形式,及时发现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正的意见和建议。检查和评估的结果,要在县(市、区)范围内公布,并通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服务次数达不到要求的,相应扣减报酬;群众意见较大的,可建议村(社区)不再续聘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对于律师在执业中违反执业纪律的,建议其所在地市司法局或律师协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5.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与信息化建设紧密结合,使其成为律师与村(社区)组织及群众沟通交流、向村(社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以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综合性服务平台。建设“123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使“12348”法律服务热线成为群众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疏导群众情绪、指导群众维权的综合平台。

6.完善经费保障。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行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与政府给予经济补贴相结合。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加强经费保障,每个村(社区)每年平均不低于1万元。地市司法局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本地配套对律师给予的补贴以及培训经费、地市“12348”热线建设和维护所需费用及时到位,为工作开展提供良好保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意见》的要求,落实工作职责,切实把工作落实到实处。

1.省司法厅。具体负责全省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总体部署、实施推进和组织协调。报告并协调省社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相关部门解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重大政策性问题。

做好省级财政负担的全省欠发达地区每年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的测算,及时向省财政厅申请划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经费使用制度并开展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组织草拟制定工作规范。组织实施全省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总结考核,书面报告省委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2.市司法局。具体负责本地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推进和指导,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根据村(社区)数量和律师分布情况,制定法律服务资源配置方案,与对口支援地区司法局协调律师跨地区受聘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具体方式和要求。

开展工作需要本地财政负担的经费测算,及时向省司法厅汇报,并协调市财政局落实本地承担的经费。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组织对本地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培训工作,指导县(市、区)司法局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考核。

3. 省、市两级律师协会。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积极做好各项配合工作。会长、副会长、总监事带头到最困难的地方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做好对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培训,加强对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遇到的法律疑难问题的业务指导,编写相关业务指引并下发到律师手中。

4.县(市、区)司法局。具体负责本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推进和组织协调。

对本地区村(社区)组织情况进行摸底,会同镇街司法所协调村(社区)组织与律师事务所双向选择,协调解决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中出现的利益冲突和其他具体问题。组织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考核,同时为相关部门向村(社区)法律顾问支付补贴经费出具意见。

协调镇街党委政府和村(社区)组织为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5.镇(街)司法所。具体负责本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推进和组织协调。

协调村(社区)组织为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场所,协助村(社区)组织做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相关信息及服务时间的公示。收集群众的法律问题和法律服务需求并向村(社区)法律顾问反映。组织协调村(社区)法律顾问参与人民调解和法制宣传。收集和保管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台账。

协助县(市、区)司法局对村(社区)法律顾问进行检查和评估考核。

6.律师事务所。选派符合条件的律师和实习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对本所律师受聘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普法宣传、法律咨询、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工作及参与群体性、敏感性案件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发现律师存在违反协议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相关规定的,及时予以纠正或更换人员。

村(社区)法律顾问的补贴由律师事务所支付给个人,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任何形式克扣。

四、分步组织实施

根据珠江三角洲和粤东西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分别推进实施:

珠江三角洲地区:20145月起,按照《意见》提出的要求和标准,全面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年底实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全覆盖,村(社区)组织普遍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经济欠发达地区:20145月起,按照《意见》提出的要求和标准,每个地市选择两个县(市、区)先进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试点。试点县(市、区)包括:汕头的潮阳区、潮南区,韶关的乐昌市、仁化县,河源的东源县、龙川县,梅州的五华县、大埔县,汕尾的陆丰市、海丰县,阳江的江城区、阳春市,湛江的霞山区、徐闻县,茂名的电白区、高州市,清远的阳山县、英德市,潮州的潮安县、饶平县,揭阳的揭东区、普宁市,云浮的罗定市、郁南县等共二十四个县(市、区)。通过试点,积累工作经验,形成比较完善的工作程序、工作规范和评估标准。2015年,各市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年底实现工作全覆盖。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指导和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省司法厅会同省社工委与宣传、政法、民政、财政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县(市、区)司法局参照上述做法建立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成立广东省司法厅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厅指导小组),厅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分管律师工作的厅领导具体负责,律师管理、法制宣传、基层法律服务、计财装备、法律援助、律师协会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具体负责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广泛组织发动。各地要广泛宣传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意义,广泛动员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积极报名参与这项工作,做到宣传到位、部署到位、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位。

(三)加强检查督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协助人大等部门落实“把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依法治理和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内容”的要求,切实做好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和督导。对出色完成任务的,要采取一定形式予以奖励,对没有按照要求完成任务的,提出改进意见或者措施。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每年年底向省司法厅报告本地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总结。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要加强对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动态和信息的收集与总结,在门户网站开设工作专栏,及时将相关政策文件予以发布。要主动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报道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所取得的成就,树立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律师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良好形象。

 

                                              广东省司法厅

                                              201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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