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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3-04-07 09:39:50 来源: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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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

  湛人社〔2023〕68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金融局,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各县(市)支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25号),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加大对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现将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对象范围和条件

  ()个人借款人

  1.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及农民(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其中的妇女,应给予重点支持。

  (1)提交贷款申请时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2)有具体经营项目;

  (3)已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下同);

  (4)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2.其他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须在3年内。

  (二)小企业借款人

  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2.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创业者及其创办的创业主体按相关规定同一贷款期限不能同时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二、贷款额度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带动就业5人以上就业(含5人,不含借款人本人)的,贷款额度最高50万元(下简称个人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下简称“捆绑性”贷款)。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下简称小微企业贷款)。

  借款人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要符合借款人条件。

  三、贷款期限和利率

  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LPR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贷款利率应在贷款合同中载明,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四、贷款贴息和展期

  (一)贴息。贷款期限内,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的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且符合本通知第一款规定的借款人及小微企业借款人,按规定按期还款后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展期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届满前,借款人确需继续使用资金或因暂时资金紧张预计不能按期还款,但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良好,且创业项目经营正常的,可以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展期。贷款展期只能申请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不予贴息,可继续提供担保。

  五、贷款流程

  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供完整、准确的申请资料,积极配合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开展的尽职调查。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等要求应作出书面承诺,并对不实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个人贷款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按企业法定登记证书(如营业执照)向注册地(或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经办银行申请个人贷款,并提供《湛江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附件1)及备注材料(所需材料均一式三份)。

  2.经办银行审核(流程2与流程3、4可互换顺序)。经办银行收到人社部门移交贷款资料或直接受理借款人贷款资料后,须对借款人征信记录、已有贷款情况、具体经营项目真实性、拟贷款金额、贷款记录、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自收齐借款人所有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通过后出具征信调查报告,并将有关材料报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如人社部门未审核即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经办银行应书面向借款人解释不予放贷的原因。

  3.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个人贷款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资格的审核,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符合资格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在审核表上给予确认,对借款人身份作出标识并将资料移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股(科)。

  (2)不符合贷款资格条件的,在申请表上写明事由。

  (3)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材料,当场出具个人贷款申请补充提交材料告知书(附件3)。

  4.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初审符合资格条件的借款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借款人资格的复审,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符合资格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在审核表上给予确认,对借款人身份作出标识并将资料返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移交经办银行。

  (2)不符合贷款资格条件的,在申请表上写明事由。

  5.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审核。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应在收到包含经办银行出具征信调查报告的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6.贷款发放。经办银行在收到经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的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

  (二)小微企业贷款申请、审核和发放流程

  1小微企业申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借款人可向注册地(或市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经办银行申请小微企业贷款,并提供《湛江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附件2)及备注材料(材料均一式三份)。

  2审核流程2与3可互换顺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会同劳动监察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部门根据不同职责进行初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小微企业的资格审核,3个工作日内完成劳动合同、参保证明、吸纳重点扶持对象身份证明等材料审核;符合资格条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相关材料转劳动监察机构,劳动监察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审查,在资格认定申请表填写审查意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部门收到劳动监察机构确认的资格认定审核表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以上程序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符合认定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在审核表上给予确认,将相关材料移交经办银行(如经办银行先审核,即该流程结束后移交至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

  (2)不符合贷款资格条件的,在申请表上写明事由。

  (3)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材料,当场出具小微企业贷款申请补充提交材料告知书(附件4)。

  3.经办银行审核。经办银行收到人社部门移交贷款资料或直接受理小微企业借款人贷款资料后,须对借款人征信记录、已有贷款情况、具体经营项目真实性、拟贷款金额、贷款记录、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自收齐借款人所有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审核通过后出具征信调查报告,并将有关材料报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如人社部门未审核即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4.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审核。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应在收齐经办银行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经办银行反馈审核结果。

  5.贷款发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反馈同意意见后,经办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经办银行应书面向借款人解释不予放贷的原因。

  六、贴息申报和拨付

  (一)申报要求。经办银行及借款人要对贴息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借款人虚报材料,骗取套取贴息资金的,由经办银行退回获取的贴息资金,并依法向借款人收回贷款及利息,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贴息资金的,取消经办银行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申报流程。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资金,填写《湛江市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贴息申报表》及《湛江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花名册》(附件5),向贷款受理地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按季度提出贴息申请,贴息采取借款人“先支付利息,经办银行后申报贴息”办法。流程如下:

  1个人贷款贴息申请流程。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原则上按季度受理贴息申请,经办银行负责收集借款人贴息申请材料,按贴息规定核准贴息金额(2022年4月25日[含当天]以前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需标记是否参加失业保险,每笔贴息金额需区分为“LPR-150BP部分”和“剩余部分”),并向贷款受理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贴息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贴息审核。具体流程如下:

  ①审核。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经办银行提交的纸质资料,对申请资料等材料进行审核,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复核。

  ②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贴息资金审核发放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贴息的借款人名单、补贴标准和具体金额等。

  ③资金拨付。公示通过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拨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借款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原则上应发放至其个人社会保障卡账户;确无社会保障卡账户的,可发放至其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贴息资金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在不同资金渠道列支:

  情况一:2022年2月1日(不含当天)前发放贷款及2022年4月25日前(不含当天)发放的有参加失业保险记录的贷款全额贴息。其中,“LPR-150BP部分”从市、县配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列支;“剩余部分”贴息资金可从各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列支。

  情况二:2022年4月25日后(含当天)发放的贷款:不再区分是否参加失业保险,借款人承担利息“LPR-150BP”部分,政府贴息剩余部分。贴息资金可从各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列支。

  2小微企业贷款贴息申请流程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原则上按季度受理贴息申请,经办银行负责收集小微企业借款人贴息申请材料,按贴息规定核准贴息金额,材料齐全后向受理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贴息申请,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完成贴息审核。具体流程如下:

  ①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经办银行提交的纸质资料,对申请资料等材料进行审核,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受理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完成复核。

  ②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贴息资金审核发放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贴息的借款人名单、贴息标准和具体金额等。

  ③资金拨付。公示通过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金拨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至小微企业借款人基本账户。贴息资金从各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奖补资金列支。

  七、展期流程

  (一)申请。贷款人或小微企业在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届满1个月前,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展期申请,提交《湛江市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展期审核表》(附件6)或《湛江市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展期审核表》(附件7),以及相关资料。

  (二)审核。经办银行收到展期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个人或企业贷款期的信用记录,创业项目经营情况,还款能力等情况核查、评估,提出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贷款展期申请人及经办银行提交的资料审查,在审核表填写审查意见并送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资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填写意见并将申请资料转到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八、贷款代偿

  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的分担比例按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协议约定执行,一般不得高于80%。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当年累计代偿金额/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达到1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创业担保贷款,经采取整改措施并报当地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代偿率达到20%时,取消该银行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

  (一)代偿范围和流程。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前1个月,经办银行应通知借款人还款相关信息。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未还清的,经办银行应当向借款人依法追偿。对逾期超过90天仍不能回收的贷款,经办银行须将借款人纳入不良贷款征信,并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出代偿申请,代偿范围为贷款未偿还的本金及逾期行为发生之日起90天内产生的利息。代偿流程如下:

  1.代偿申请。代偿申请由经办银行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出,需提交《湛江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风险代偿申请书》(附件8)及该借款人的借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资料,详细说明损失本金、损失利息以及要求代偿金额等情况。

  2.代偿审批。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接到书面代偿申请后,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借款人逾期情况的核实并提出代偿意见(附件9),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三部门同意后,按协议约定分担比例在30天内从担保基金账户偿还本金及贷款逾期利息。

  3.代偿确认。经办银行收到担保基金风险代偿金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出具《湛江市创业担保贷款风险代偿确认书》(附件10);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需建立对应的风险代偿台账并动态更新。

  九、贷款追偿和核销

  (一)贷款追偿。担保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应当采用上门、发放书面催收通知、律师函及起诉等积极形式追偿贷款,经追偿后回收的贷款,由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代偿比例分别受偿。

  (二)贷款核销。创业担保贷款逾期经催收仍未偿还,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代偿损失核销。代偿损失的核销应当严格遵循实事求是、证据充分、权责清晰的原则,每年10月,由经办银行向担保基金管理运营机构提供代偿损失认定和申请核销材料(附件10、11),担保基金管理运营机构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销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审核后核销。每年12月前,将核销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

  因经办银行未充分履行本办法相关职责规定,导致创业担保贷款产生的坏账,由经办银行自行承担。

  十、奖补机制

  (一)分配比例。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对完成年度创业担保贷款发放目标的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不高于当年度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发放奖补,经办银行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的奖补按协议约定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

  (二)支出范围。奖补资金用于其机构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经费补助,如业务培训、宣传发动、信息化系统建设、工作调研、购买第三方开展监管服务以及其他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相关工作所需费用。

  (三)资金渠道。奖补资金可按规定从各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中列支。

  (四)申请流程。奖补资金每年11月5日前,各经办银行需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提出奖补申请,需提交资料包括新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区间从上年度11月1日至本年度至10月31日)汇总表、明细表,相关资料需加盖公章。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审核无误后,11月15日前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奖补申请,需提交资料包括各经办银行提交的资料。

  十一、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创业担保贷教有关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实施前已签订贷款合同的,仍按原合同执行。

  (二)本通知由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市财政局、湛江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湛江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

  2.湛江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审核表

  3.湛江市个人贷款申请补充提交材料告知书

  4.湛江市小微企业贷款申请补充提交材料告知书

  5-1.湛江市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贴息申报表

  5-2.湛江市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花名册

  5-3.湛江市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花名册

  6.湛江市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展期审核表

  7.湛江市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展期审核表

  8.湛江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风险代偿申请书

  9.湛江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风险代偿审核表

  10.湛江市创业担保贷款风险代偿确认书

  11.湛江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风险代偿核销表

 

点击:附件1-11打包下载.doc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财政局

       湛江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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