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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4-11-06 16:44:35 来源: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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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人社〔2014〕59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三滨海旅游示范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奋勇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为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就业优惠政策,为劳动者提供优质服务,我局制定了《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1月6日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及《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推进落实<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办〔2014〕16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招(聘)用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需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职在编工作人员与原单位脱离人事关系,需进行失业登记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城镇劳动者、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等异地务工人员进行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适用本细则。

用人单位招(聘)用境外劳动者(外国人,或台、港、澳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就业许可和就业证,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细则在辖区内的具体实施。

市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本市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市各级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开展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未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市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承办残疾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就业或失业登记手续时,要将劳动者就业或失业变更情况如实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登记。《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登记和管理应统一使用全省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同时要加强就业失业登记信息与社会保险业务信息衔接,及时将参加失业保险人员、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领取失业待遇人员信息数据充实到就业失业登记信息数据库。

第五条  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工作时,除按规定查验劳动者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和就业失业经历证明资料外,不得增加出示与就业失业经历等无关材料,例如计划生育证明。

第二章  就业登记

第六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单位招用、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等形式在本市实现就业的人员,应当办理就业登记。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首先要进行用人单位信息登记。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初次招用劳动者的,需在用人单位成立或招用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用人单位信息登记手续。

(一)办理用人单位信息登记手续,应当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湛江市用工备案单位资料登记表》;

2、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民办非企业提供登记证书副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二)用人单位因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经营地址等单位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需提交如下资料:

1、《湛江市个人就业失业备案登记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3、被录用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条 自主创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需提交如下资料:

1、社会团体提供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民办非企业提供登记证书副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2、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需提供如下资料:

1、乡镇(街道)、社区业务部门加盖公章的《灵活人员就业备案登记表》。

2、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就业登记按工商登记或社会团体组织登记属地办理,中央、省驻湛企业职员就业登记由市级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由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第三章  失业登记

第十一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无业状态且有就业愿望的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可办理失业登记,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其他失业证明材料,包括:

(1)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原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停业人员,需提供工商行政部门或社会团体管理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或注销证明。

(3)从事灵活就业人员,由就业失业登记经办人员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其参保记录,确认失业类型。

(4)属学校毕(肄、结)业生且未有就业经历的,由就业失业登记经办人员通过信息系统查询其参保情况,确认失业类型。

(5)属复员退伍军人、随军家属未安置就业的,需提供安置部门出具未就业的相关证明或证件。

第十二条  就业转失业的劳动者到原登记就业的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属学校毕(肄、结)业生且未有就业经历的等新成长失业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报到地的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三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供的就业登记材料齐全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办结。对人数较多或需要由前台录入资料无法即时办结的,可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四条  破产企业失业人员没有及时办理就业登记的,所持社会保险记录凭证可视同就业登记凭证,以社会保险记录凭证办理失业登记。异地务工人员因稳定就业不满6个月,但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经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并出具失业保险参保证明的,视同在就业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并给予办理失业登记。各地在办理失业登记时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应办理就业登记而未办理等违法情形的,应当将相关情况告知劳动监察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五条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就业失业登记证》全国统一的样式。

第十六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由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编号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第十八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通过以下方式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劳动者在户籍所在地领取;

(二)用人单位可在办理就业登记的同时为招用人员申领;

(三)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办理就业登记时申领;

(四)本市户籍劳动者初次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原则上由其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并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没有在户籍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而在异地就业的,可以由就业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就业登记时受理并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湛江初次就业、求职登记的,由就业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在办理就业登记时直接受理并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二十条  初次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劳动者的身份证或社保卡、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免冠2寸彩照2张;

(三)个人就业失业备案登记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需重新提交《湛江市个人就业失业登记备案登记表》,按照以下方式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

(一)劳动者姓名、身份证信息发生变更的,需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核发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劳动者的其他信息(包括户籍、民族、常住地址、学历、职业技能等)发生变更的,需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页进行变更登记。

(三)《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放新证。

第五章  证件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业务机构在办理就业失业和社会保障等业务时应当查验《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依据证件记载的人员身份类别办理业务,使其成为基础性、审核性要件。通过强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使用,提高各有关部门工作的准确性,促进就业基础管理水平的提升,树立和维护《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二十三条  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受服务、办理就业登记与失业登记手续和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必须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参保手续及审核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时,应先查验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记录。

第二十五条  相关业务经办部门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税费优惠、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及享受等业务时,应将相关信息录入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页面打印办理情况。

第六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六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予以换发。申请补办时须提交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2张2寸彩色照片和《湛江市更换或补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申请表》。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受理并公示无异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申办材料并向申领人发放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自动失效并由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进行注销: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死亡的;

(六)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失效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1年6月16日以湛人社函〔2011〕345号发布的《湛江市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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