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湛人社〔2016〕2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
《关于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的指导意见》业经湛江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湛江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2日
关于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以下简称征地社保资金)分配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权益,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15〕308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分配工作的意见》(粤人社函〔2016〕582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征地社保资金分配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全市统一实行将征地社保资金划拨至村集体社会保障账户的资金分配方式。
在项目经依法批准征地,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获批准后,将征地社保资金一次性划拨到独立于村集体其他经济账户的被征地村集体养老保障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将征地社保资金专项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本指导意见下发前没有将征地社保资金一次性划拨到被征地村集体养老保障账户的,要及时整改,单独开设独立于村集体其他经济账户的被征地村集体养老保障账户,将原来划拨的征地社保资金划入新开的账户,此项工作须在2016年7月底前完成。
二、征地社保资金严格用于征地社保保障对象参加养老保险。
严格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先保后征”基本政策,征地社保资金应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补贴,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
征地社保资金应优先用于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大部分或全部土地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应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各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确定具体保障对象,其中征收经济合作社或者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的,需核定各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人数。经被征地村集体同意可采取被征土地承包户(本村村民)优先分配、在村集体成员之间分摊、按家庭户被征其使用土地占总征地面积比例分配、按家庭户征地补偿款占总补偿款比例分配、按年龄大小、家庭困难程度、村民代表大会商定等保障对象的认定方式。
三、完善征地社保资金管理使用流程。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征地项目经依法依规批准征地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获批后一个月内,提供征地批文、经依法依规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银行账号等资料,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社保资金划款。征地社保资金划拨流程如下:
(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将获批准的征地批文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征地批文核对相应征地社保资金额及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征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出组织征地社保资金拨付申请告知函。
(三)在征地项目经依法依规批准征地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获批后一个月内,征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征地社保资金拨付申请表》(一式5份),向所属县(市、区)社保、人社、财政部门申请征地社保资金划拨。
(四)各县(市、区)社保、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征地社保资金拨付申请表》并加具意见,一次性将征地社保资金(含利息)拨入被征地村集体养老保障账户。划拨到被征地村集体养老保障账户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严格按照《湛江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暂行规定》(湛办发〔2015〕3号)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助。
(五)征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征地社保资金分配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应在征地社保资金到账后2个月内确定征地社保资金分配方案,明确拟纳入保障范围的人员名单及参保缴费补助金额,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后,被征地村集体养老保障账户的保障资金划转至所在县(市、区)财政专户,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具体名单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系统,办理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及待遇发放。
四、强化基层党委、政府和部门工作责任。
县(市、区)党委、政府(管委会)应落实主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党委、政府负责制,主要领导对当地征地社保资金分配负总责,统筹协调相关单位、部门密切配合,研究措施,加强督导,形成合力推进征地社保资金安全、有效分配。
基层乡镇党委、政府应把征地社保资金分配作为基层治理工作重点,落实指导、监管责任,指导村集体落实征地社保资金分配和组织被征地农民参保,加强对被征地村集体养老保障账户的监管,领导班子成员应将征地社保资金分配作为驻村工作重要内容,与村集体一道研究解决资金分配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村集体应落实分配主体责任。村党支部应发挥村集体领导核心作用,强化村党支部书记的责任,推动资金分配工作落实,同时要充分发挥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的作用,讨论表决分配方案,监督资金分配过程,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人社局应落实主管责任,根据本地征地社保资金分配方案做好资金分配工作,严格执行征地社保资金划款审核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划拨征地社保资金。
各县(市、区)社保经办部门应落实经办责任,完善征地社保信息经办管理系统,及时为被征地农民参保对象办理参保手续。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落实协管责任,及时向人社部门提供项目征地获批信息,配合做好相关测算等,同时妥善解决制约征地社保资金分配的土地征收相关问题。
财政、农业、林业、审计等单位应结合部门职能,配合落实征地社保资金分配相关工作。
五、加强征地社保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
落实征地社保资金分配工作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坚持常抓不懈。各县(市、区)人社局应每月5日向市人社局报送上月征地社保资金计提和分配使用情况,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后定期通报。市人社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定期实地检查有关县(市、区)征地社保资金分配情况,对征地社保资金分配工作滞后的县(市、区),市人社部门将暂停办理新征地项目社保审核手续,市国土资源局暂停受理新征用地报批件(单独选址及民生工程除外)。对工作落实不力、经通报后整改不到位、未按规定进度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的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由属地县(市、区)党委、政府进行问责。
六、做好有关政策衔接工作
适应土地确权工作实际,征地报批前,征地社保听证对象明确为集体土地所有证上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对应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获批准后,由集体土地所有证上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对应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地社保资金和确定征地社保对象人员名单。
七、其他事项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