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湛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湛江市 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湛江市分行市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部规2025-3
湛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湛江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湛江市分行
湛粮联〔2025〕1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湛江市 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湛江市分行市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湛江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湛江市分行市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粮食和储备局 市财政局 农发行湛江市分行
2025年4月8日
湛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湛江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湛江市分行市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湛江市市级储备粮自主轮换管理,根据《湛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储备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是指通过自主轮换实现常储常新的市级储备粮(包括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自主轮换是指在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承储单位根据市有关部门下达的市级储备粮承储计划,自主选择轮换时机、方式、数量进行轮换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承储单位包括市直国有粮食企事业单位和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承储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级储备粮自主轮换的计划、储存、轮换、财务、动用、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粮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自主轮换储备粮。
第五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市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湛江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依照市级储备粮管理职责分工落实自主轮换储备粮管理各项工作,建立健全通报会商制度,及时解决自主轮换储备粮管理中发现的问题。
第六条 承储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湛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以及承储合同约定,认真做好自主轮换储备粮的承储工作,自觉服从市有关部门(单位)的各项工作指令,对承储的自主轮换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负直接、完全责任,确保自主轮换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章 收储管理
第七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下达市级储备粮收储计划给承储单位,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承储单位具体负责储备粮收储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每月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报告计划执行落实情况。
第八条 承储单位按照自主轮换储备粮收储计划数量收储入库后,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送入库粮食确认申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确认收储入库粮食数量真实、质量符合标准、储存地点符合要求等情况后,将确认结果抄送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
第九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承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合同期内轮换方式一般不得更改。承储合同内容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拟定。
第十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收储和轮换时,承储单位可在品种不变、等级和质量标准不低于承储计划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调整收储粮食的等级和质量标准,下达的原粮计划可申请调整为成品粮,成品粮计划不能调整为原粮。承储单位调整原粮计划为成品粮的,应提前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执行,并抄报市农发行。
第十一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可根据市场调控、市级储备粮布局调整优化等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对承储单位自主轮换储备粮承储计划进行调整,并将调整计划抄送给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
第十二条 承储单位因承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其他原因退出自主轮换储备粮承储的,应提前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提出申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同意后,收回计划。承储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库粮食,并解除与银行的信贷关系。
第三章 储存和轮换
第十三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对自主轮换储备粮的全过程、各环节业务均应通过信息系统开展,实施在库粮食视频监管、台账报送、轮换备案、动用结算等日常管理。承储单位须按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规范接入省粮食和应急物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确保数据全覆盖、仓内及关键部位监控视频全覆盖,按规定时间和数据质量要求上报相关数据,接受管理,相关资料按规定备份保存。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保持自主轮换储备粮储存库点的相对稳定。承储单位需要调整储存库点的,应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提出申请,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组织进行空仓确认并批准后方可调整,调整情况抄报市农发行。
第十五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实行专账管理,承储单位应按要求建立保管账、统计账,在企业财务总账中设专账,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承储单位每月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送自主轮换储备粮月报表,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报送的报表应完整反映库存实际及库存变化、轮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承储单位名称、库点名称、储备品种、储存数量、出入库数量、仓房号、采购成本等。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自主轮换储备粮储存安全。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相关质量要求,建立健全自主轮换储备粮质量监控和追溯制度,确保实物库存质量安全,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承储单位应确保任何时点每个品种自主轮换储备粮实物库存数量原粮不得少于承储计划的75%,成品粮油(含小包装)不得少于承储计划的90%,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每个品种每年至少有1个月月末实物库存不低于承储计划的100%;等级、质量不得低于承储计划下达时规定的标准。实物库存比例原则上按对应下达的计划分别计算;同一品种的不同计划批次自主轮换储备粮,可合并计算实物库存比例。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在执行实物库存数量有关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常储常新的原则,自主决定轮换数量、频率和交易方式。
原粮在国家规定的储存年限内至少轮换一次,国家规定的储存年限超过单个合同期的,在单个合同期内至少轮换一次。
成品粮、食用植物油在保质期内轮换,且每年至少轮换一次。
采取低温或准低温储藏方式,经第三方质量检验,储存品质能保证继续安全储存的,经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批准,可适当推迟轮换。
在有特殊供应任务需要情况下,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可向承储单位下达轮换出库指令,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承储单位应无条件执行。按指令轮换产生的采购成本、运杂费、加工费等合理费用支出据实结算。
自主轮换储备粮轮换实行进出备案制度,承储单位应在报送自主轮换储备粮月报表时,同时将上月轮换情况报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市农发行。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承储单位负责落实自主轮换储备粮购销等所需资金。承储单位应将采购自主轮换储备粮的贷款等资金基本信息报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第二十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场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拟订自主轮换储备粮定额包干费用补贴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进行调整。同时,为自主轮换储备粮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拨付给承储单位的自主轮换市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包含储备粮银行贷款利息、日常保管、轮换价差、损耗等方面的支出。费用标准实行定额包干,按承储计划数量计算费用。
第二十二条 自主轮换市级储备粮管理费用补贴实行季度拨付的支付方式。
承储单位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根据市级储备粮实际库存情况提交上季度补贴申请,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审核后转报市财政部门;第四季度补贴采用先预拨再按实际清算的方法,承储单位在当季结束前15日内提出预拨补贴申请,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审核后转报市财政部门,在申请拨付次年第一季度补贴时再根据实际库存情况清算。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划拨给承储单位。承储单位实物库存数量达到规定比例以上可按计划数足额领取补贴,任何时点最低实物库存数量低于规定比例则不得领取当月补贴。
第二十三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贷款银行为农发行的,承储单位应在所在地农发行开立相关账户,市农发行负责对账户资金进行监管。
第五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应急动用自主轮换储备粮时,承储单位必须履行责任,无条件服从应急动用安排,全力配合工作,保证应急动用指令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承储单位必须确保在接到动用指令之日能够按照不低于最低实物库存比例提供储备粮实物,在动用指令指定的时间内能够按照承储计划数量提供储备粮实物,专仓中粮食接受市人民政府统一调配。动用时承储单位自主轮换储备粮库存不能满足规定要求的,应以自有商品粮或其他方式补库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六条 为平抑市场物价,市人民政府如指令承储单位降价、限价销售自主轮换储备粮,造成销售价低于成本价的差价,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补偿;如指令承储单位依据市场行情定价销售自主轮换储备粮,则市人民政府无需补偿。
市人民政府应急动用自主轮换储备粮,市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费用支出,费用支出主要由自主轮换储备粮采购成本、企业执行动用指令发生的运杂费、加工费等合理费用构成。费用支出由承储单位事后提出申请,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初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初审后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定后拨付。承储单位从农发行贷款的,费用支出拨付至农发行相关账户。承储单位收到费用后,应及时偿还银行贷款。
第二十七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按指令动用后,承储单位应当在12个月内等量补库,承储计划仍然有效,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动用后,实物库存量不少于规定的最低库存数量的,按承储计划数量计算费用;
(二)动用后,实物库存量少于规定的最低库存数量的,按承储实有数量计算费用,待补库达到规定的最低库存数后,按承储计划数量计算费用;
(三)承储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库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有权终止承储合同。承储单位提出承储合同终止申请的,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批准后取消相应计划;
(四)动用期间承储合同到期的,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自主轮换储备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有效地做好对承储单位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责成承储单位立即纠正或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定期开展自主轮换储备粮巡查,每季度至少一次到承储单位实地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承储数量、质量、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政策执行情况等。对检查发现问题应进行现场取证,并如实完整进行书面记录,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和承储单位共同签字确认。
第三十条 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责令承储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费用补贴按承储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计付;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完毕、发现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可取消承储单位的市级储备粮承储任务,终止承储合同,追究承储单位责任,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在库市级储备粮、计付在库市级储备粮的费用补贴,追究违约责任:
(一)未按要求实行专仓储存的,擅自变更存储库点(仓房)的;
(二)自主轮换储备粮质量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或等级、质量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未按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规范接入省粮食和应急物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未按规定时间和数据质量要求向省粮食和应急物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报送监管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实施轮换,或粮食(原粮)储存年限超出国家规定、成品粮超出保质期,或轮换进出行为未报备的,或轮换出入库的合同、发票、凭证等资料不完备的;
(五)未落实实物库存量规定要求的;
(六)发生盗窃、火灾、粮油储存事故、自然灾害抢救不力造成自主轮换储备粮较大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储备粮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违反政府储备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应急动用时,承储单位不能按承储计划数量提供实物的,收回合同期内承储计划数量与动用时实物库存数量差额部分费用补贴,并从重追究承储单位责任,视情况终止承储合同或取消承储任务。
第三十二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追收承储单位违规违约费用,并上缴市级粮食风险基金账户。市农发行应加强对违规违约承储单位账户资金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储单位账户资金安全,并配合市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违规违约费用的追缴工作,根据包括但不限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的资金划拨通知书,做好相关资金划拨工作。
第三十三条 承储单位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及时报告和处理承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储单位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国家机关、市农发行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自主轮换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市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农发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5年5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