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湛江市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湛粮联【2021】13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发展和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直属各单位,广东金海粮油有限公司,湛江市粮食行业协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湛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0日
湛江市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扶持我市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提高我市粮食经营水平和应急保障能力,加强我市粮油品牌建设,推动粮食经济发展,确保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粮食安全质量监管办法》《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责任考核办法》和《“广东好粮油”产品遴选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稻谷、玉米、小麦、杂粮、成品粮以及食用植物油。
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者,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市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主要补贴以下三类企业:
(一)粮食经营企业;
(二)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包括粮食应急供应企业、粮食应急加工企业、粮食应急运输企业);
(三)“好粮油”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中国好粮油”产品生产企业、“广东好粮油”产品生产企业)。
市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补贴资金总金额为30万元:“好粮油”生产企业补贴资金定为每年每个企业不超过5万元;粮食经营企业和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定为每年每个企业不超过4万元。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项补贴。
第四条 粮食经营企业在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粮食经营企业补贴资金:
(一)企业管理:
1.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纳税。
2.粮食经营企业采购粮食,应当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并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粮食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粮食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粮食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上一年度未发生因食品安全问题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粮食经营者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保留粮食台账的期限不少于三年,执行国家的财经制度和粮食最高最低库存量的规定,且库存粮(油)应当符合国家、省粮食仓储相关规定。
(二)经营规模:有稳定的粮食供给渠道;全年粮食购销10000吨(折原粮,下同)以上,或食用植物油1000吨以上(含购进油料加工的成品油)。
(三)粮食质量:购进的粮食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经检验抽验合格。
第五条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点的粮食应急供应、应急加工、应急运输企业,上一年度的经营管理状况符合下列相应条件的,可申报粮食应急保障企业补贴。
(一)粮食应急供应企业条件:
1.供应网点完善,供应主要品种齐全,年购销成品粮5000吨以上,或食用植物油500吨以上,且营业额250万元以上,并做到不停供,不断供;
2.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建有完善的粮食相关台帐;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相关统计报表;遵守国家财经制度。
(二)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条件:
1.加工设备维护良好,生产人员队伍稳定,企业能随时开工生产,日加工能力100吨以上的;
2.加工企业加工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设有检验人员和必要的质量检测设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品质检测机构提供常年服务;具有完整的检验记录和自行检验报告,所加工的成品粮油质量符合标准;
3.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建有完善的粮食相关台账;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相关统计报表;遵守国家财经制度。
(三)粮食应急运输企业条件:
1.运输车辆保持良好状态,运输能力达到每次100吨以上;
2.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建有完善的粮食相关台账;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相关统计报表;遵守国家财经制度。
第六条“好粮油”产品生产企业在上一年度的经营状况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好粮油”企业补贴资金:
(一)由湛江市粮食行业协会根据《“广东好粮油”产品遴选实施办法》推荐,通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好粮油”遴选工作专家评审,并获得“好粮油”产品称号的;
(二)诚信经营,依法纳税;建有完善的粮食相关台账;按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相关统计报表;遵守国家财经制度。
第七条 申报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的粮食经营企业和粮食应急保障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湛江市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申报表》;
(二)粮食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粮食应急运输企业免予提供);
(三)上一年度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成品粮食质量检验报告(粮食应急运输企业免予提供);
(四)上一年度粮食经营台帐、粮食(油脂)流通统计报表、广东省粮食经营者最高和最低库存核定表,粮食收购凭证复印件,市外购(调)进粮食发票或运输凭证复印件,或品牌建设荣誉证书及其复印件(粮食应急运输企业免予提供);
(五)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第八条 申报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的“好粮油”产品生产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湛江市粮食流通产业资金补贴申请表》;
(二)“好粮油”产品申报书及其复印件;
(三)“好粮油”产品信息汇总表及其复印件;
(四)省级以上粮食行业协会发布的“好粮油”文件和产品名单及其复印件。
第九条 申报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程序:
(一)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条件的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和“好粮油”产品生产企业,按照自愿原则,于每年4月1日前向当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当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初审。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每年4月30日前将当地通过初审的粮食经营企业汇总(一式两份)报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二)审核: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的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和“好粮油”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审核,视情况实地调查或抽查。根据审核结果拟定补贴对象,并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或者异议经查证不属实的,将获得补贴企业名单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公布,并通知相关企业。
(三)拨付: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市级财政部门请款,于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相关企业。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粮食经营企业或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及“好粮油”产品生产企业利用虚假申报材料骗取补贴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本办法由湛江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湛府办〔2016〕16号)已失效。
附件:1.湛江市粮食流通企业资金补贴申报表(粮食经营类)
2.湛江市粮食流通企业资金补贴申报表(应急保障供应类)
3.湛江市粮食流通企业资金补贴申报表(应急保障运输类)
4.湛江市粮食流通企业资金补贴申报表(应急保障加工类)
5.湛江市粮食流通企业资金补贴申报表(“好粮油”产品类)
6.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附件链接:
附件1.1-5湛江市粮食流通产业资金补贴申请表(2021版套表改2)20210818.xls
具体文件:
湛粮联13号关于印发《湛江市粮食流通产业发展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湛部规2021-3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