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湛江市粮食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市级储备粮代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湛江市粮食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市级储备粮代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粮联〔2018〕9号
市直属各单位,广东湛江金海粮油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市储备粮管理机制改革,实现体制机制创新,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同时进一步提高可操作性,确保我市粮食安全,根据我市市级储备粮代储管理的实际情况,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修订了《湛江市粮食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市级储备粮代储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湛江市粮食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市级储备粮代储管理实施细则》(湛粮联〔2017〕33号)同时废止。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粮食局 湛江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8日
抄送:市法制局
湛江市粮食局 湛江市财政局 关于湛江市市级储备粮代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包括食用植物油,下同)代储管理,规范市级储备粮代储行为,根据《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湛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级储备粮代储的条件确认、计划落实、承储管理、财务管理、监督管理以及责任追究等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市级储备粮代储,是指承储市级储备粮的承储单位(以下简称市承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和管理制度,根据实际需要,将市级储备粮委托有资质的粮食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代储企业)储存的行为。
第四条 代储的市级储备粮粮权属于湛江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代储工作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会同市财政局确定市级储备粮代储的规模、总体布局、品种计划和代储企业的代储资格;指导市承储单位对代储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承储工作的财务管理,按照标准安排和审核、拨付市级储备粮费用补贴,并实施财务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市承储单位负责市级储备粮代储工作的具体管理,拟订市级储备粮代储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报市有关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对市级储备粮代储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确保市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八条 代储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湛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以及代储合同的约定,认真做好市级储备粮的代储工作,接受市有关部门和市承储单位对储备粮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企业代储市级储备粮,应按规定获得市级储备粮代储资格确认。代储市级储备粮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总储存能力仓容800吨及以上或罐容200吨及以上,仓储条件符合国家和省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符合储备粮储存条件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从事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病虫害等管理的技术人员;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资产负债率低、没有违法经营纪录。 选择代储市级储备粮的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市级储备粮的合理布局和储存安全,有利于市级储备粮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市级储备粮成本、费用的原则。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代储条件按以下程序进行确认: (一)申请市级储备粮代储条件确认的企业需向市承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承储单位收到代储企业的申请材料后,根据第九条规定的代储条件进行核查,并就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书面意见报市粮食局。 (三)市粮食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市财政局对申请代储市级储备粮的代储企业进行审核,联合发文确认。
第十一条 市承储单位需提前拟订代储计划包括品种、质量及数量和代储实施方案报市粮食局,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市承储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承储单位应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明确约定储存品种、质量及数量、承储期限,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方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等,并报市粮食局备案。完成代储粮收储入库后,代储企业应及时向市承储单位报送入库粮食确认申请(包括入库粮食数量证明材料和存放堆位图,具备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以及入库粮食的合同协议、发票、凭证等材料),入库粮食经市有关部门确认后为代储粮。入库粮食未经市有关部门确认为代储粮的,市承储单位不得拨付代储粮费用。
第十三条 代储企业每期代储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第十四条 代储合同期满按下列情况分类处理: (一)代储企业继续代储市级储备粮的,经市粮食局审核同意后,由市承储单位与代储企业按规定续签代储合同; (二)代储企业不再继续代储市级储备粮的,由市承储单位自主承储或按规定重新公开遴选或面向社会招标代储企业。
第十五条 市承储单位必须加强代储市级储备粮的承储管理工作。市承储单位应督促代储企业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粮食仓储管理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随时发现并解决存在问题,代储企业发生可能危及市级储备粮安全的重大情况时,应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并向市承储单位报告。市承储单位应及时了解情况并综合上报市粮食局、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代储市级储备粮的轮换管理必须严格按《湛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及市有关规定实施。代储企业应当遵循自愿承储、市场运作、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结合自身经营,通过动态轮换实现常储常新,在保证承储任务数量、质量的前提下自主选择轮换时机进行轮换,并在国家规定的储备粮油储存年限内至少完全轮换一次。自主轮换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损耗、价差等由代储企业承担。
第十七条 市承储单位应积极协助受委托的粮油质检机构依法开展粮食质量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真实有效。
第十八条 市承储单位每月应将代储企业代储情况收集汇总报送市粮食局,包括相关报表、轮换情况等,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市承储单位负责建立经常性的代储粮巡查制度,到代储企业实地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代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出入库管理、财务管理等,有关监管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市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因启动《湛江市粮食应急预案》或经市政府同意,需动用市级储备粮时,市承储单位应积极协调代储企业,并按照《湛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代储企业负责落实储备粮购销等所需资金。代储企业所发生的一切仓库维修等费用由代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委托储存市级储备粮的市承储单位每季度向市粮食局提出申请,由市粮食局审核情况汇总,报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将费用拨付到市承储单位账户。再由市承储单位将代储费用拨付给代储企业,费用标准按委托协议书商定计算,计费依据为每月初月末粮食实际库存数量(报表数)的平均数。
第二十二条 代储企业对储备粮实行专仓、专堆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粮食混放。实行专仓挂牌储存,应当在仓库入口明显位置悬挂标识卡,标明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堆位、生产日期(年月份)等内容。标识卡应随库存变化情况同步更新,保证能随时接受检查。
第二十三条 代储粮管理严格执行“一符、三专、四落实”,做到账实相符、专人管理、专仓储存、专账记载,数量、质量、品种和地点落实。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调换库点,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储存库点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市承储单位审核并上报市粮食局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市粮食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市级储备粮代储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责成市承储单位、代储企业立即纠正和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 经监督检查或其他途径发现代储企业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的,经核查后,对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市承储单位按照代储合同及相关规定终止代储合同,追究代储企业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代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应终止代储合同,取消其市级储备粮代储资格并追缴扣减费用补贴。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一)虚报市级储备粮库存数量; (二)储存的市级储备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等级要求;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点; (四)未经批准将市级储备粮转包给其他企业存储; (五)不按要求执行市承储单位下达的代储计划; (六)拒绝、阻扰、干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七)以市级储备粮对外担保或者抵偿债务; (八)其他对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造成影响的。 (九)擅自终止履行代储合同的。
第二十七条 市承储单位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及时报告和处理代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造成损失的,按《湛江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7年12月7日施行的《湛江市粮食局 湛江市财政局关于湛江市市级储备粮代储管理实施细则》(湛粮联〔2017〕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