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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湛江港口集装箱运输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解读

时间:2021-04-23 16:43:5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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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提升湛江市集装箱业务在区域运输市场的竞争力,引导和鼓励航运、物流等企业在湛江市扩大集装箱运输业务,我单位拟定了《促进湛江港口集装箱运输业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有关要求,就文件制定有关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一)《若干措施》是原有政策的延续和调整

  2016年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奖励促进湛江港集装箱运输业发展的通知》(湛府办函〔2016〕96号),极大地鼓舞了集装箱船公司、代理商和货主在湛江港发展集装箱业务的热情,政策激励效应凸显,集装箱业务保持较快发展势头,有力促进了湛江本地经济的稳步发展。

  2017年度湛江港集装箱吞吐量完成90万标箱,同比增长24.83%;2018年集装箱吞吐量突破100万标箱,同比增长12%;2019年完成集装箱吞吐量111万标箱,同比增长10.33%。

  近年来湛江港不断完善航线网络,提升“一带一路”支点城市地位,港口服务辐射云贵川渝等地区,形成畅通国际陆海物流大通道格局,湛江港对外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不断增强。

  湛江市的集装箱业务还处于市场培育阶段,仍迫切需要市政府的大力扶持,以提升湛江港市场竞争力,做大做强集装箱运输业务。

  (二)有助于湛江市港口物流的发展和产业升级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把湛江市打造成为广东省重要发展极的核心思想,我市充分发挥交通物流引领和支撑全市经济发展的作用,积极融入西部陆海新通道,主动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南自贸区,进一步发挥湛江市“一带一路”倡议支点城市的作用,加快我市建设成为广东省域副中心城市、北部湾中心城市、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推动我市集装箱业务的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加快湛江市外向型经济升级,促进港产城深度融合。

  (三)有助于培育湛江市集装箱业务,提升港口竞争力

  湛江港口在集装箱运输业迅猛发展的同时,仍旧存在明显的短板和不足:湛江市目前的制造业欠发达,适箱货源少;虽背倚西南,但经济腹地货源竞争激烈;航线布局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我市外贸直达航线少,货源流失仍然存在,很多进口货物需要通过香港中转,成本高、时间长,船公司、客户经营压力大。

  以上因素不利于湛江市集装箱业务的发展,同时对港口的稳健发展形成制约,迫切需要市政府的大力扶持。推动《若干措施》的出台,可以极大地鼓舞集装箱船公司、代理商和货主在湛江市发展集装箱业务的热情,做大做强集装箱运输业务,提升区域内集装箱业务的市场竞争力。

  (四)区域内港口集装箱业务竞争激烈

  2018年以来,我市集装箱业务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区域内各港口先后获得明确的国家层面规划布局:海南港口有《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附件1)及《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附件2),珠三角港口有《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附件3),广西港口有《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附件2)。基于以上规划纲要,各地陆续出台扶持当地集装箱业务发展的政策,形成政策洼地:广西出台了《广西加快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桂发改通道规〔2019〕1028号)(附件4)、《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港口物流发展补助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北部湾办发〔2018〕4号)(附件5);海南有《洋浦经济开发区促进航运业发展暂行办法》(浦管规〔2019〕2号)(附件6)、《海口市促进航运业稳定发展办法》(海府规〔2019〕2 号)(附件7);广州有《广州市关于建设广州国际航运中心集装箱运输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8-2020年度)》(穗港局〔2019〕152号)(附件8)等。

  201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下达专项资金近12亿元,推动北部湾升级,其中以落实港口物流补助政策的资金1.5亿元;珠海港、海口港及厦门港的补贴金额均超过1亿元。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8号)(附件9)

  (二)《湛江市政府推进运输结构调整的实施方案》(湛府办[2019]7号)(附件10)

  (三)《湛江市推进外贸高质量稳定发展若干措施》(湛商务[2019]150号)(附件11)

  上述文件都要求我市要大力发展集装箱运输业务,发展多式联运,江海联运,促进大宗货物“公转水”,促进城市运输绿色发展。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根据《湛江市推进外贸高质量稳定发展若干措施》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的指导意见中明确的“对改革中的重大决策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湛江市司法局的要求,从2018年下半年开始,湛江市交通运输局对《若干措施》起草工作高度重视,期间多次征求多方意见进行调整及完善,按规范性文件的法定制发程序完成了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经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报湛江市司法局审核。

  2020年8月20日曹兴常务副市长主持并听取了《若干措施》的汇报,市各有关单位参会并发表了意见,要求按会议精神补充完善,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湛江市交通运输局按会议精神补充完善,再次报市政府审批出台。

  四、主要内容说明

  在《若干措施》中,共设立了7个大项11个小项,涵盖班轮及货代公司进驻奖励、集装箱增量部分奖励、航线奖励、经济腹地货源奖励、中转奖励、海铁联运奖励及设立无水港奖励。

  以上补助条款和标准的设立,主要是根据我市目前集装箱运输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适箱货源不足,航线不够完善,周边港口竞争激烈等因素,有针对性制定,特说明如下:

  1.设立班轮及货代公司进驻补助。主要是目前我市没有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地区总部或操作中心,以及国际大型跨国配送和货代公司华南地区总部进驻,补助措施有助于吸引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地区总部或操作中心进驻湛江。

  2.设立集装箱增量补助。此补助项目包括船公司增量奖,本地客户增量奖,散改集、汽改集增量奖等三项。主要目的是鼓励船公司加大揽货力度,鼓励本地客户做大进出口业务,吸引本地货源回流,降低环境污染,造福湛江人民。

  3.设立航线补助。主要是补助新开的内贸南北干线和外贸班轮航线,由于目前湛江港口的航线不够完善,特别是外贸班轮航线少,部分货物要通香港中转,增加了湛江企业的物流成本。设立航线补助有助于鼓励船公司稳固南北航线和班轮航线,维持珠三角直达航线业务,完善湛江港口的航线布局,方便湛江企业从湛江港口选择进去口,降低湛江企业的物流成本,同时也为湛江市招商引资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

  4.设立经济腹地货源补助。主要是响应《西部陆海新通道总体规划》精神,积极融入新通道的建设,进一步加强我港在经济腹地揽货的竞争力。

  5.设立中转补助。主要是鼓励船公司以湛江为中转港开展中转集装箱业务,提升湛江港口的集装箱量,培育湛江港口作为地区枢纽港口的地位。

  6.设立海铁联运补助。主要是响应国家和湛江市政府的号召,大力发展海铁联运业务,并结合2017年开始北部湾地方铁路多次下调运价,每个海铁联运集装箱由经济腹地到湛江市港口的铁路运价至少比到北部湾港口增加600元左右,为争抢经济腹地的箱源从湛江市口进出口,提升湛江市集装箱箱量。

  7.设立无水港补助。响应湛江市政府的号召,到经济腹地设立无水港,以此加大经济腹地货源的开拓力度,增加湛江港口箱量,提升湛江港口作为西南主出海口的地位。在目前没有国家层面规划布局措施扶持和湛江市政府在经济腹地也没有运作平台的情况下,到经济腹地设立无水港,以点带面,打通物流链最后一公里,对推动湛江港口在腹地的影响力,吸引腹地货源从湛江港口进出,发挥湛江港做为西南主出海港地位有着积极的意义。

  五、 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

  出台《若干措施》必要可行,符合有关文件要求,湛江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出具了如下意见和说明:

  1. 《关于促进湛江港口集装箱运输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送审稿)合法性审查的意见》,意见如下:主体适格,依据明确,程序合法,未发现违法内容。

  2.《关于促进湛江港口集装箱运输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送审稿)公平竞争审查公示反馈意见的说明》:经公平竞争审查未发现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审查结果于2020年5月7日至5月14日在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修改意见和建议。

  六、 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湛江市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2月25日就《 关于促进湛江港口集装箱运输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送审稿)》发函征求湛江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等3家相关部门的意见,湛江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计局均复函无修改意见,市财政局提出5点修改意见,我局予以采纳4点修改意见,没有采纳1点意见“增量在1万标准箱以下的外贸箱,每增加1个标准箱补助10元”。理由:为了促进外贸发展,“增量在1万标准箱以下的外贸箱,每增加1个标准箱补助20元”不变。

  七、 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一)湛江市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2月20日就《 关于促进湛江港口集装箱运输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送审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截止2020年3月20日,没有收到任何公众意见。

  (二)湛江市交通运输局于2020年3月13日邀请市人大、政协、港口协会、5家港口企业召开了座谈会,参会人员对湛江港口集装箱运输业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出台和成效予以充分肯定。

  八、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若干措施》不存在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内容,也不存在突破上位法、需要等待国家授权、上位法正在修改、部门争议较大、涉嫌违反公平竞争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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