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湛江港徐闻港区荔枝湾作业区通用码头工程(对外开放项目)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的批复
徐闻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
你司《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收悉。经商市发展和改革局,现批复如下:
一、湛江港徐闻港区荔枝湾作业区通用码头工程(对外开放项目)作为一类口岸的重要基础设施,对进一步提升徐闻港区集疏运功能,落实国家扩大对外开放战略部署要求,加快与海南相向而行具有重要意义。我局同意项目使用港口非深水岸线。
二、 本项目调整前建设规模为新建2个1000吨级通用泊位 (结构按5000吨级预留) 、后方陆域(包含已建件杂货泊位陆域)相应的生产及辅助建筑物(含一关两检口岸基础设施)等设施,港口岸线使用长度210米,已于2023年10 月获得批复。调整后项目在原建设规模的基础上增加 1 个 1000 吨级通用泊位(结构按5000吨级预留)及相关配套设施,港口岸线使用长度增加到294米。经审核,项目建设符合湛江港总体规划,同意按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294米泊位长度使用所对应的港口岸线。
三、项目法人为徐闻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岸线性质和用途,不得自行转让岸线使用权。
四、请你司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安全规定进行设计建设,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配套建设必要的安全监管、环境保护、消防和监控等设施。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码头运营与作业要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并服从港政、 航政的统一管理。
五、自批复之日起三年内未开工建设,本批复将自动失效。如在本批复失效后继续建设该项目时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六、原《湛江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湛江港徐闻港区荔枝湾作业区通用码头工程(对外开放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批复(湛交规〔2023〕13 号) 》文件作废,以此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