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现对我市符合以上注销条件的一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件予以注销。
请持证人本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将纸质证件交回市交通运输局,逾期未交回的,证件自行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巡游网约出租从业人员资格证件清单.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