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公平竞争审查初步结论意见的公告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对本单位起草的《湛江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送审稿)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5年3月10日至2025年3月24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
可通过电子邮件(邮箱:ghk3127221@126.com)或邮寄(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193号湛江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管理科,邮编:524033)提出意见、建议,联系电话:0759-3127369。
特此公告
附件:湛江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港口规划范围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维护停靠站点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规划范围外,从事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选址建设、运营管理、安全监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是指由一定的水域及相关陆域组成,具有相应的配套设施,用于客运船舶进出、停泊、靠泊、人员上下的各类固定式设施和浮动式设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客运船舶,是指依照相关规定取得经营性旅客运输资格的船舶。
湛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全市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霞山区、赤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霞山区、赤坎区以外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选址和建设
第五条 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选址应当符合“三区三线”、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生态环境分区的管控要求,与城市、港口、水利行洪、旅游等相关规划相协调,科学选址,合理分布。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应按照《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履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按照管理权限办理项目立项、设计审批、质量监督等手续,建设标准符合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相关的安全、环保等配套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应当根据情况配备防止船舶碰撞的设施、设备并设置专用航标,航标的建设、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及其航线、锚泊水域涉及公用航标的,应通报至辖区航标管理部门。
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验收工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将有关通航安全的技术参数报湛江海事局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运营的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开展包括现状设施检测评估、设计复核、海域使用、通航影响评价、安全、消防、职业卫生、环境影响等方面的综合评估论证,形成包括相应证明文件、综合论证评估等材料,并采用现场核查或专家论证评审方式开展验收。
论证评估完成后,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将形成的现场核查报告或专家论证评审报告等报送湛江市交通运输局或属地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已建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应当按照设计船型运营,没有原始设计文件或原始设计文件中未明确靠泊船型的,应当按照经过依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设计复核的设计文件明确的船型运营。
第三章 运营和管理
第十一条 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在停靠站点投入运营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停靠站点符合第二章有关规定;
(四)配备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五)有相关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做好船岸协调工作,保持旅客上下船正常秩序,不得安排超过船舶载(乘)客定额数量的旅客上船。
第十三条 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救生、环保、船舶污染防治、监控、防爆等设施设备,保持安全、便捷、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
对登船人员进行实名登记,并按照公安部门规定进行报备、查验。
第十四条 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将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材料,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管理职责向湛江市交通运输局或属地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报送。
湛江市交通运输局或属地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应当对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及其经营人进行现场核实。经核实后符合运营条件的,各部门依职责通过湛江市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或属地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告,公告应包含停靠站点经营人、停靠站点位置、开歇业时间安排、最大接待能力、服务投诉渠道、有效期限等内容。
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严格按照公告内容开展客运船舶停靠相关经营活动,并在经营场所单独向社会公告经营活动内容。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海事、城市管理、应急、公安、环保、价格、规划、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依职责对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应按照《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开展基础设施维护工作,确保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基础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章 安全和监管
第十八条 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十九条 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定期开展人命救助、船岸联合应急、污染清除、人员疏散、疫情处置、反恐防范等演习演练,保障应急机制有效运转。
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发生旅客严重滞留等突发事件,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报告属地人民政府。
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及其航线、锚泊水域如毗邻、穿越桥梁水域、海上建(构)筑物的,经论证评估后如需要,应配置防碰撞预警系统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湛江市交通运输局或属地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依法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监管职责,依法检查、督促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十一条 港口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经营人应当按照设计或公布的功能使用停靠点及附属设施设备,并禁止下列活动:
(一)为不具备合法手续的客运船舶提供靠泊服务;
(二)超出停靠站点功能或规模等级靠泊客运船舶;
(三)超出自然条件允许情况下靠泊客运船舶 ;
(四)在停靠站点存在安全隐患尚未排除的情况下靠泊客运船舶;
(五)其他危及停靠站点运营和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湛江市交通运输局或属地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应当依职责与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建立信息互通、联合检查、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强化监管合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渡口应当按照批准设立时明确的渡运路线接靠渡船。渡口作为停靠站点停靠客运船舶的,按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湛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