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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的指导意见》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公示

时间:2023-03-17 11:20:01 来源:湛江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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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310,湛江市交通运输局召开了《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市公安局,各顺风车、网约车公司,市民代表共20人参加了此次会议,会议意见和采纳情况如下:

  一、听证代表主要意见

  听证会上,代表们就听证事项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与会代表事前都作了认真准备,发言紧扣主题、观点明确,从不同角度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经归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四点:分摊总费用仅限燃料(含油、气、电)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成本费用按合乘里程计算,且单次里程总分摊费用不得超过巡游出租汽车里程运价的50%(分摊费用不含起步价、燃油附加费、候时费、长途返空费、夜间附加费)。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不得按合乘时间计费。

  建议将保养折旧费、司机接乘客时产生的费用纳入分摊的总费用,修改调高单次里程总分摊费用不得超过巡游出租汽车里程运价的50%的规定。

  第五点:分摊出行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天可提供不超过三次合乘出行。免费互助合乘的次数不受限制。

  建议增加合乘提供者每天可提供合乘出行的次数

  第六点:通过同一合乘平台实现合乘出行的,每次合乘不得多于两批次合乘者。不得同时使用多个平台实现多批合乘者合乘;对于跨城出行线路,每个合乘计划及线路只能匹配一个合乘出行需求。

  建议对于跨城出行线路,每个合乘计划及线路只能匹配一个合乘出行需求修改为匹配两个合乘出行需求。

  (四)第七点:提供合乘的车辆须是合乘出行提供者本人所有的、使用具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年检合格的7座以下(含7座)非营运性质的小客车。

  建议删除提供合乘车辆对于提供者本人所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非营运性质的要求。

  、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一)第四点:分摊总费用仅限燃料(含油、气、电)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成本费用按合乘里程计算,且单次里程总分摊费用不得超过巡游出租汽车里程运价的50%(分摊费用不含起步价、燃油附加费、候时费、长途返空费、夜间附加费)。合乘平台可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不得按合乘时间计费。

  建议将保养折旧费、司机接乘客时产生的费用纳入分摊的总费用,修改调高单次里程总分摊费用不得超过巡游出租汽车里程运价的50%的规定。

  采纳情况:不采纳,目前,对合乘出行乘客应予承担的费用标准,国内城市主要有两种做法,分别是不明确上限标准和明确上限标准,其中深圳市明确以该市巡游出租车基准运价的50%为上限。我局认为,在国务院指导意见框定的原则内,明确出行成本上限标准,对于督促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合规运营,方便群众识别和执法机关打击以顺风车名义开展非法营运行为,保护真实合乘出行车主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意见》按参考广州、深圳以及珠三角其他地市有关规定,根据车辆燃油综合工况和高速通行费费率综合分析,明确单次里程总分摊费用不得超过巡游出租汽车里程运价的50%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文件精神,保养折旧费、司机接乘客时产生的费用并不包含在出行成本内,因此不能进行分摊。

  (二)第五点:分摊出行成本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天可提供不超过三次合乘出行。免费互助合乘的次数不受限制。

  建议增加合乘提供者每天可提供合乘出行的次数

  采纳情况:不采纳,合乘次数是根据湛江的实际出行情况和省里大部分地市有关私人小客车合乘次数限制进行规定。

  (三)第六点:通过同一合乘平台实现合乘出行的,每次合乘不得多于两批次合乘者。不得同时使用多个平台实现多批合乘者合乘;对于跨城出行线路,每个合乘计划及线路只能匹配一个合乘出行需求。

  建议对于跨城出行线路,每个合乘计划及线路只能匹配一个合乘出行需求修改为匹配两个合乘出行需求。

  采纳情况:不采纳,对于跨城出行,每个合乘计划若匹配多个合乘需求,会导致提供者可在多个合乘平台上同时接单,可能存在收取的费用超过成本费用的现象,不符合顺风车的定义。

  (四)第七点:提供合乘的车辆须是合乘出行提供者本人所有的、使用具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且年检合格的7座以下(含7座)非营运性质的小客车。

  建议删除提供合乘车辆对于提供者本人所有、本市公安部门核发、非营运性质的要求。

  采纳情况:已采纳。

  特此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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