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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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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港口和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措施(2023-2025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2-11-18 17:42:14 来源:湛江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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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积极融入西部陆海新通道,主动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南自贸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有效降低湛江企业水运物流成本和水运物流时间,提升口和航运竞争力,进一步做大做强海洋经济,根据行业及相关部门意见,形成了《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港口和航运发展的若干措施(2023-2025年)》(意见征求稿)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广泛听取民意,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21119日~20221219日。

  二、提交意见途径:

  1.信函寄送地址:湛江市赤坎区海滨大道北193号湛江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管理科,邮政编码:524033

  2.联系电话:0759-3127221

  3.电子邮箱:ghk3127221@126.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沟通。


  附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港口航运业发展的若干措施2023-2025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部署,积极融入西部陆海新通道,主动对接粤港澳大湾区和海南自贸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有效降低湛江企业水运物流成本和水运物流时间,提升港航业竞争力,进一步做大做强海洋经济,结合《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办〔20197号),由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我市港口和航运业发展主要措施如下:

  鼓励航运发展

  鼓励航运企业在我市注册。措施实施期内,航运企业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按照每年对市级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至2000万元(不含本数)的,前两年奖励90%,后两年奖励50%;超过2000万元(含本数)的,前两年奖励95%,后两年奖励55%(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鼓励航运企业新增船舶运力。我市注册的航运企业新建、从市外购入或迁移并在我市登记入户的船舶运力(包括融资租赁船龄10年及以内的光租船舶),单船 3000载重吨以上(含本数),企业承诺经营5年以上的,按船龄实行落户补助。船龄10年及以内的给予每载重吨100元的一次性补助,船龄10-20 年(含20年)的给予每载重吨50元的一次性补助。新增船舶运力日期以《船舶营运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发证日期为准;船龄以船舶所有权登记时的船龄为准。(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推动构建航货联盟。鼓励大宗货主与我市运输企业构建货联盟,对进出我市的煤炭、金属矿石、石油、粮食、化肥、钢材等大宗物资,由我市运输企业且注册在我市的船舶车辆承运的,按照货运量年增量部分(年增量不低于 10 万吨)每年给予货主单位领导团队 1 /吨的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及开展船舶融资租赁。各商业银行应根据航运企业资金周转特点,积极向上级争取信贷优惠政策和规模,加大对我市航运企业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航运企业建造、购船舶的贷款额度与企业自有资金的比例可适当放宽,对新建造的船舶贷款额度尽量提高至50%-70%。同时积极引导银行、保险和金融租赁机构开展船舶融资及租赁业务等,运用多种金融产品服务航运企业及上下游企业发展,进一步强化航运金融、保险、海事仲裁、信息、航运交易等现代航运服务功能,大力延伸航运服务产业链,探索建立以金融保险服务为重要基础的自由贸易港。(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配合单位:湛江银保监分局)

  2实行新增船舶运力贷款贴息补助。我市注册的航运企业新建或从市外购买且登记在我市的5000载重吨以上(含本数)、船龄在10年以内(含本数)的船舶,本措施实施期内发生的贷款利息,每艘船舶按年贷款利息的20%给予补贴,单艘船舶累计补贴不超过400万元(利息补贴以实际利息为计算基数,但实际利率高于当年11日五年期银行基准利率的,以五年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为计算基数)。对船舶融资租赁(仅限于售后回租及新建船舶)的利息补贴参照贷款利息补贴执行。贷款或融资租赁服务必须由银行机构或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经营资格的融资租赁机构提供,其中融资租赁机构与承租方就同一标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必须明确约定融资金额及利率。(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交通运输局、湛江银保监分局)

  鼓励大型航运企业落户。一次性在我市注册自有船舶运力 10 万载重吨以上(含本数)的航运企业,可依据经济发展需要,报请市政府确定专门的扶持政策条款。(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湛江海事局及引入条件涉及的有关管理部门)

  本措施鼓励航运发展相关奖励所称的航运企业是指,在湛江注册、纳税,经营货运船舶的企业;所称的船舶是指货运船舶,客运船舶(含客船、客滚船、客渡船)不列入运力计算。自有船舶是指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融资租赁的船舶所有人为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经营资格的融资租赁机构,融资租赁的船舶经营人为在我市注册的水路运输企业。

  二、鼓励港口集装箱运输领域发展

  鼓励班轮及货代公司进驻。

  与湛江港口签订港口装卸协议且与湛江港口直接结算的集装箱班轮公司在湛江设立华南、西南、粤西、北部湾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大型集装箱物流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在湛江设立区域(华南、西南、粤西、北部湾区域)总部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航线奖励。

  (1)新开班轮航线奖励。

  对船公司每新增开1条外贸集装箱班轮航线,开航满一年且不低于36个航次的,一次性补助300万元,低于规定航次的,每航次(一进一出)补助5万元。

  对船公司每新增开1条内贸集装箱干线,开航满一年且不低于45个航次的,一次性补助200万元,低于规定航次的,每航次(一进一出)补助3万元。

  (2)稳定航线运行奖励。

  对原有在湛江港运营的外贸集装箱班轮航线,年度营运不低于36个航次的,每航次(一进一出)补助2万元。                            

  对原有在湛江港运营的内贸集装箱干线,年度营运不低于45个航次的,每航次(一进一出)补助2万元。

  (3)培育湛江-大湾区(香港除外)航线奖励。

  对船公司开通珠三角直达航线(中转支线除外),年度内不低于50个航次,每航次(一进一出)补助5000元。

  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对船公司开展培育湛江-大湾区外贸驳船天天班的,年度内不低于100航次的每航次(一进一出)补助2万元。

  (4)中转航次奖励。

  对船公司经营以湛江港口为基本港的中转航线,中转箱占比不少于该航次总箱量的30%的航次每航次(一进一出)补助5000元。

  箱量奖励。

  (1)船公司箱量贡献奖励。

  内贸船公司年度完成箱量达10万标箱的,补助100万元;完成箱量在10-50万之间的,每增加5万标箱,增加补助50万元; 完成箱量在50-100万标箱之间的,每增加5万标箱,增加补助80万元;完成箱量在100万以上的,每增加5万标箱,增加补助100万元;

  外贸船公司年度完成箱量达3万标箱的补助50万元;完成箱量在3-5万标箱之间的,每增加1万标箱,增加补助15万元;完成箱量在5万标箱以上的,每增加1万标箱,增加补助20万元;                

  (2)中转重箱奖励。

  对船公司通过水路运输经湛江港口中转的重箱,每完成1个标准重箱补助50元。

  (3)本地客户箱量奖励。

  对湛江市客户,年度经由湛江港进出口的外贸重箱达到100TEU以上的,每完成1个标准重箱补助50元;              

  对湛江市以外广东省以内的客户,年度经由湛江港进出口的外贸重箱达到100TEU以上的,每完成1个标准重箱补助20元。

  (4)经济腹地箱量奖励。

  对组织广东省以外的外贸箱源(不含海铁联运)经由湛江港口进出的经营人或代理人,每完成1个标准重箱补助300元。

  (5)“散改集”奖励。

  对开展货物“散改集”的经营人或代理人,每完成1个标准重箱补助30元。(该项“散改集”奖励金额封顶300万元,申报金额超过封顶金额后按比例分配300万元,货类:矿产砂石类、粮食饲料类、钢材类、煤炭类、化肥类)

  上述港口集装箱运输领域奖励对象为省内外贸生产企业、贸易商,及湛江市行政管辖港口签订“货物港口作业协议”且与港口直接结算的航运企业货主或货代,具体见操作细则

  (上述57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加强港航人才引进

  鼓励引进港航人才。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北部湾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湛发20184 号)精神,对我市引进的港航业各类人才,符合有关条件要求的,给予落实相关待遇。认定为湛江市高层次人才的,按规定同等享受住房、本人及家属落户、子女入学等相关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奖励资金的安排和管理

  该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由市审计局审计并接受市财政局监督。

  获得扶持资金的航运企业,须签订承诺书,承诺 5年内公司注册地和计算运力奖励的船舶的注册地不迁出我市。如未满 5 年迁出的,或在承诺经营期内出现低于已获奖励运力规模的,全额退回相应扶持款项;拒不退还的,将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所有需承诺5年时限的奖励资金均分5年平均拨付。

  有关港航企业在每年度结束后的首季度内,汇总并向湛江市交通运输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奖励申请及证明材料(含相关单据,详见操作细则)。其中港口集装箱运输领域奖励由申请补助的单位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由各港口(集团)公司核对并报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后,由各港口(集团)公司代为发放。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年度奖励资金进行审核。奖励资金每年兑现一次,当年奖励在下一年兑现

  各申报企业应对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伪造相关材料,弄虚作假,套取支持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收回已领取的支持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支持资金。

  支持事项不能重复领取支持资金(含我市出台的其他奖励支持政策相同事项)。

  措施2023 1 1 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2512 31 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我市现行扶持航运业发展政策,凡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本措施由湛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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