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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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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交通运输局道路旅客运输招呼站设置和管理实施意见

时间:2021-07-09 19:34:5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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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便捷出行需求,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粤交〔2021〕3号)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相关工作方案的通知》(粤交综运字〔2021〕89号)等规定,结合湛江市实际,制订本意见。

第二条 道路客运招呼站(下称“招呼站”)是指具有明显的候车标志,为途经营运客车提供配客功能的旅客上落点。

第三条 在湛江市从事招呼站运营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本意见。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实施本意见。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本意见。

第五条 招呼站的设置应当遵循客流集中、交通便利、合理布局、站点共享的原则。

招呼站的选址:在不影响城市交通的前提下,依托公交车站、旅游景点、酒店、大专院校、工业园区等具备设立条件的地点设置。涉及到对人行道及公共场所的占用,应征求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招呼站经营者应当是《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的道路客运企业或客运站经营者。

站点名称设置:“地名+地理标志+招呼站”。

第七条 招呼站实行备案制,设置招呼站的经营者,参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设置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湛江市道路客运招呼站设置备案表》(见附件)

(二)招呼站营运客车进出流线图、停车位置示意图以及客运线路信息牌设置情况材料等。

(三)招呼站安全管理制度、工作人员配置、安检设施设备配备等情况说明。

(四)在不影响城市交通的前提下,进站车辆总数和进入时间。

第八条 对符合招呼站布局要求的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予以备案,并通过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拟设置的招呼站直线距离不超过1.5公里的,视为在同一地点设置招呼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综合布局和选址合理性、公示情况,决定招呼站的布点。

第九条 招呼站经营者应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招呼站的运营管理工作:

(一)做好招呼站标识标牌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做好车辆进站登记工作。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进站配客的客运车辆信息;进站配客的客运车辆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变更信息。

(三)做好车辆进出招呼站管理工作。进站配客的客运车辆不得超出停车位标线范围外停车候客。进站客运车辆在招呼站停留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5分钟。

(四)做好信息公示,公布进站班次和配客时间。

(五)做好乘客现场乘车引导工作。

(六)不得接纳无证车辆、未经许可备案的车辆进站配客。

(七)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本企业以外道路客运车辆进站。

第十条 招呼站经营者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一)核查进站配客客运车辆当日安全例检情况。无安全例检合格证的不允许进站配客。

(二)客运车辆进站配客时,对在招呼站上车的乘客及行李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严防违禁品上车。

(三)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落实乘客实名制管理,对招呼站上车的乘客做好实名查验。

第十一条 招呼站的经营者要加强进站车辆的管理,合理安排进站车辆配客,在节假日客流集中的时间要适当加派工作人员做好现场管理,确保有序运营。

第十二条 招呼站终止经营的,参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应当提前30日书面告知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招呼站终止经营的,招呼站经营者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相应标识、标牌等招呼站设施设备,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有关站点周边道路交通情况对进入站点配客车辆进行总量控制。

第十五条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招呼站加强日常检查,发现招呼站经营者违反本意见的,应当责令改正。招呼站存在不落实实名查验和安检制度、未按规定报送进站车辆信息、接纳未经许可进招呼站的配客的客运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发生影响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招呼站的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湛江市交通运输局官网等媒介做好招呼站信息的公开工作,引导公众规范乘车。

第十八条本通知未涵盖的事项,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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