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湛江市道路运输行业“红 黑名单”管理制度》(征求意见 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及《关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府法〔2016〕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湛江市道路运输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在我局政务外网进行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公众认真研究提出意见,于10月31日前将所提修改意见发送至邮箱39843959@qq.com
湛江市道路运输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道路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奖励诚信、约束失信机制,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湛府〔2017〕111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企业诚信评价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评价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评价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交运〔2015〕650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道路运输从业主体)。
第三条 收集、报送、公布、使用信用“红黑名单”,认定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红黑名单”认定范围
第四条 “红名单”信息公布内容要素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件描述、奖励证据、奖励决定、奖励措施、奖励依据、奖励结果、作出决定机关、作出决定时间、有效期和公布期限等。
“黑名单”信息公布内容要素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违法事件描述、处罚证据、处罚决定、处罚措施、处罚依据、处罚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作出决定机关、作出决定时间、有效期和公布期限等。
第五条 “红名单”包括:
(一)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交通道路运输行业示范性企业的;
(二)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从业人员获得市级或以上表彰奖励和省行政机关认可的社会团体表彰奖励的;
(三)年度诚信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为优秀,按行业分类诚信评价得分高低顺序择优评选;
(四)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应当列入诚信红名单的其他情形;
(五)被其他单位列入诚信“红名单”且市交通运输局按本制度规定未列入诚信“黑名单”的信息。
第六条 “黑名单”包括:
(一)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二)依法依规行政监督检查或抽查企业不合格或存有安全事故隐患,逾期不改正的;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或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三)被投诉举报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且被查证属实,且拒不改正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或阻碍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违法用工、违规经营等因企业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认为应当列入诚信“黑名单”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红黑名单”奖惩措施
第七条 对列入“红名单”的企业和从业人员,除了在市“信用湛江网”、交通运输局网站等媒介宣传外,还享有以下优先权和激励措施:
(一)诚信评价等级达到优秀的道路运输企业在获得省级财政补贴、参加省级试点项目、省级评优选优、相关业务办理等方面享有优先权;从业人员在评优选优、相关业务办理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二)列入市级诚信管理的道路运输企业,在享受国家、省、市各项优惠和重点扶持政策方面,从高到低依次给予优先安排;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八条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惩戒:
(一)诚信约谈告诫。对被列入“黑名单”的,行业监管部门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其在经营活动中严格自律、诚信守法、履行社会责任;
(二)纳入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对象;
(三)列入市道路运输行业“黑名单”的企业和从业人员,通过市“信用湛江网”、交通运输局网站或内部通报等形式公开;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认为可以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四章 “红黑名单”收集、公开和使用
第九条 信用“红黑名单”的采集、审核、更正,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与材料为依据。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局依照权限,负责本市区域内道路运输行业信用“红黑名单”的管理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收集、整理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红黑名单”信息,经法规部门核实并加盖公章后向市交通运输局运管科、安技科报送。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应当对其收集、报送、公布的企业信用“红黑名单”的信息名称、内容、标准和来源进行解释,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信用“红黑名单”评定工作应遵照客观、全面、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审核。市交通运输系统各执法单位根据评定标准,对道路运输从业主体信用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于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前向市交通运输局法规科报送半年度道路运输从业主体“红黑名单”备选法人名单及有关材料,由市交通运输局法规科审核后确定初步的道路运输行业“红黑名单”目录。具体材料应包括信用评价情况、最终处罚法律文书复印件等认定材料。
(二)告知。对符合列入道路运输行业“黑名单”条件的道路运输从业主体,应当书面告知当事道路运输从业主体,当事道路运输从业主体应在收到书面告知后10日内向指定的单位(科室)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视作自动放弃。市交通运输局应听取道路运输从业主体的陈述和申辩意见。道路运输从业主体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公布。道路运输行业“黑名单”经告知道路运输从业主体,道路运输从业主体无异议或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市交通运输局不予采纳的,经市交通运输局班子会议研究确定后,将道路运输行业“红黑名单”报送市信用办,在市“信用湛江网”、交通运输局网站等媒介上正式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予收集或者收集后不予公布: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布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
(三)属于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布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布以外,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用信息或者公布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司法审判有关,公布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裁决、审判等活动或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只限于行政机关内部使用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布信息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异议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 列入红名单的企业或从业人员,如在公布期内出现违法违规或违诺失信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由市交通运输局报市信用办删除其红名单上的信息。
第十五条 企业、从业人员或其利益关系人认为公布的信用“红黑名单”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
第十六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道路运输从业主体认为机构披露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可以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书面信用异议申请,并提交证据。接到书面信用异议申请之日起,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核查结果。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无充分证据证明信用信息真实性的,应当及时变更或撤销该记录,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从“黑名单”上变更或撤销。变更或撤销情况应及时报送市信用办,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从业主体被列入道路运输行业“黑名单”6个月后,认为其失信行为已经整改到位,可以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市交通运输局应当自公示结束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修复的决定,并将撤除“黑名单”的修复决定书面告知道路运输从业主体,同时报市信用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湛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