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1.湛江市通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案
2025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湛江市通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25年10月20日为客户维修粤G5W182小轿车,维修项目是后围板、后杠修复、人工费为400元,已收取维修费用。该公司营业执照登记日期是2021年4月21日,法定代表人为陈某,经营范围包括汽车维护与修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7月29日对该公司从事机动车维修未到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自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至今一直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仍未备案。执法人员向该公司法人陈某作了调查询问和制作了笔录,对现场进行了录像,收集了相关资料,在确定所有违法证据后,对湛江市通泰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依法立案,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湛江市梦星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备案案
2025年12月22日15时左右,我局交通执法人员到湛江市霞山区乐山路屋山桃园村南路13号第六间商铺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湛江市梦星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正在进行机动车维修业务。据查配件报价/订货单,2025年12月17日,一辆车牌为粤GP9105小客车在该公司进行更换机油和空调格等维护保养,维修材料工时总费用为2800元。我局执法人员已于2025年11月13日对该汽车美容中心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自责令改正通知书完毕至今,该公司未能按规定完成备案,仍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执法人员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作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和现场录像等证据资料,在确定所有违法证据后,对湛江市梦星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依法立案,并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