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湛江粤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5年7月7日,我局接湛江市道路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我局《重大事故隐患通报函》通报湛江粤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所属的粤G56600和粤GF9880大客车分别于2025年6月28日、6月29日凌晨2时至5时在湛江市违规运行,同时查明粤G56600大客车今年以来7次在湛江市涉嫌夜间违规运行。并提供了粤G56600和粤GF9880大客车违规运行监控视频资料。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800公里以上道路客运班线未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或所属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执行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2025年7月17日上午,湛江粤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被委托人洪某接受询问调查,其承认粤G56600和粤GF9880大客车是湛江粤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营运车辆,6月28日,其公司驾驶员茅某某和蔡某某驾驶粤G56600大客车,6月29日,其公司驾驶员谢某某和刘某驾驶粤GF9880大客车分别在前日18:00从广州天河汽车客运站搭载旅客发往湛江金纺客运站,行程460公里左右,因周末道路塞车,导致凌晨2点未能到达湛江金纺客运站,驾驶员未遵守规定凌晨2点后还搭载乘客在湛江市区运行。执法人员对调查现场进行了录音录像,并收集了相关资料,在确定所有违法证据后,对湛江粤达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