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湛江市京通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案
2025年8月13日,湛江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向我局发送重大事故隐患通告函,通报湛江市京通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粤G56699大客车于2025年8月10日凌晨2至5时在我市违规运行。经查,粤G56699大客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
8月22日,我局交通执法人员对湛江市京通运输有限公司受托人关某进行调查询问,关某承认:2025年8月10日凌晨3时22分,其公司驾驶员王某驾驶粤G56699大客车搭载部队家属从坡头区到霞山区;粤G56699大客车原是广东省湛江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五O一车队的营运客车,营改非后已注销《道路运输证》,再过户给湛江市京通运输有限公司,湛江市京通运输有限公司已经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但该车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湛江市京通运输有限公司与部队签订了包车合同,由粤G56699大客车接送部队家属作为通勤使用,包车费用为650元一天,部队每个季度把包车费用转账给湛江市京通运输有限公司。
交通执法人员对车属企业受托人关某调查现场作了询问和制作笔录,进行了录音录像,并收集了相关资料,在确定所有违法证据后,对湛江市京通运输有限公司涉嫌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有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行为,依法立案,并作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序号56)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