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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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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时间:2025-07-11 08:52:07 来源:湛江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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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江东程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案

  2025年3月28日,湛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二科执法人员在湛江市海港大道深土湛江宝满港项目部路段实施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周某驾驶粤GJ2665重型半挂牵引车(粤GG577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装载超白砂从吴川市远铭有限公司运输到湛江港集团公司集装箱码头。经对驾驶员周某调查询问,其承认该车所属业户为湛江东程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安排本次运输,运费660元由公司收取。周某现场提供了《道路运输证》照片及运输货单,但未能提供《道路运输证》原件。经执法人员核查证实,粤GJ2665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粤GG577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均未取得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4月8日,执法人员在该路段实施道路运输执法检查时,再次发现周某驾驶粤GJ2665(粤GG577挂)重型货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法将该车查扣。4月16日,湛江东程物流有限公司委托王某接受交通执法人员调查,王某承认粤GJ2665(粤GG577挂)重型货车是湛江东城物流有限公司的营运车辆,周某系该车驾驶员,并对2025年3月28日及4月8日的违规经营行为予以确认。湛江东程物流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运代理等,但该公司至今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湛江东程物流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依法立案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20元、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序号86)的相关规定。


  熊某某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2025年6月11日,湛江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二科执法人员在霞山区新湖大道路口红绿灯路段实施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熊某某驾驶皖H02T25小客车(9座),搭载5名乘客前往霞山区火车南站。经调查发现,该车其中一名乘客因乘坐的公交车在新湖大道马路旁发生故障,刚好熊某某驾车经过,便以收取10元车资招揽其上车,计划送至目的地霞山区火车南站。另外一行4人从麻章区东山街道条山新屋村乘坐该车至霞山区火车南站,并与熊某某约定到达目的地后共计支付80元车资。该小客车所有人是熊某某本人,其当场无法提供车辆《道路运输证》及其他有效证明,并承认本次违法事实为其个人行为。经核查,皖H02T25小客车未取得营运资质,熊某某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执法人员对熊某某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依法立案并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处以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以及《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道路运政2021年版序号44)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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