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湛发改价监处〔 2017 〕11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湛江市第二人民医院
地 址:湛江市民有路12号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实,你单位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如下违法收费行为:
违反原湛江市物价局、湛江市卫生局《关于湛江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湛价【2007】56号)的规定,重复收费。你单位妇产科在进行剖宫产术(编码331400012)时,除收取剖宫产术费外,还收取手取胎盘术费47.25 元/例,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共做手取胎盘手术359例,多收16962.75 元。
以上收费情况,调查人员按有关办案程序,向被调查人提取询问笔录,填写检查登记表、提取收费明细清单等证据资料,并经被检查人签名盖章认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已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湛发改价监告〔2017〕4号)和《责令退款通知书》(湛发改价监退〔2017〕11号)。你单位未能按湛发改价监退〔2017〕11号规定期限退还违法所得16962.75 元,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三、责令改正的内容:
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收费行为,并认真对照检查,依规做好各项医疗服务收费工作。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项及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逾期未退还违法所得16962.75元上缴国库;
(二)处违法所得1倍即16962.75元 的罚款。
两项合计33925.50元。
五、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湛江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要求将没收违法所得款及罚款共33925.50元如数汇入市国库,同时将相关的财政票据的执收单位联送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分局备查。
六、加处罚款告知:
你单位如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本机关将按《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每日按违法所得数额的2‰、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七、权利救济途径告知: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或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7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