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7〕6271号)要求,我市组织开展2016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工作,核查结果将作为申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补助和清算的依据。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一)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在广东省(不含深圳,下同)购买或直接向生产厂家购买,且在我市初次注册登记的新能源汽车(以车辆上牌日期为准,已申报新能源汽车补贴的不得重复申报)。
(二)2016年1月1日前在我省购买且在我市初次注册登
记,因车辆累计行驶里程未达到3万公里而未在2015年度予以清算,截止本通知下发之日,车辆累计行驶里程达到3万公里的新能源汽车。
二、核查标准
申请核查的车辆需满足以下条件:
1.车辆应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在本市初次登记注册且未过户到湛江市以外其他城市,注册地与申报地一致。
2.生产厂商或经销商已完成车辆销售、开具发票,消费者完成车辆上牌,车辆已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按规定接入政府或生产企业建立的监控平台。
3.车辆须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其中,车辆所有人为“非个人用户”申请补贴的,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
4.已过户车辆涉及非个人用户的,累计行驶里程均需达到3万公里才可申请补贴。
5.2016年申报省级补贴的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国家补贴十地方补贴消费者支付金额,下同)不得高于同一产品全国平均销售价格的30%。
6.各级财政补贴资金单车的补贴金额(国家补贴地方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三、核查材料
各申报单位形成推广应用情况报告并提交相关表格等材料,具体包括:
1.本地区及本单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报告。包括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数量、车型、运行效果、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等。
2.《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表》、《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综合补助资金核查明细表》(见附表)。
3.相关附件。
(1)第三方机构核查报告及有关材料;
(2)车辆购销发票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4)汽车生产厂商或当地交通部门提供的车辆行驶里程证明文件(非个人购买者提供);
(5) 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及有关技术数据证明文件;
(6)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车型销售获得国家补贴、在全国各省(市、区)销售价格情况(含去除最高、最低合同价格的算术平均价格和加权平均价格等);
(7)汽车生产厂商或销售商提供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一致性和材料真实性承诺;
(8)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核查要求
1. 根据省有关文件的要求,我市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市申报的新能源汽车逐辆进行核查和比对。
2.请市交通局、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分别组织公交、出租、物流、环卫领域新能源汽车相关单位报送核查材料。
3.请公交、出租、物流、环卫领域以外的新能源汽车相关单位和个人,向辖区内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核查材料,并保留相关材料备查。
请于12月19日前将核查材料报市发展改革局产业协调科。
附件:关于开展2016年度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核查的通知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湛江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12日
(联系人:陈永明,3338382,邮箱:cy3338382@163.com
左芳, 3220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