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对《湛江市物价局关于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对《湛江市物价局关于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意见的公告
为了科学立规,现将《湛江市物价局关于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书面意见和建议请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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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湛江市物价局关于车辆停放保管服务
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车辆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引导停车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9〕23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停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适用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交通、公安、城管执法、工商、税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车辆停车场(站)经营者必须服从物价、交通、公安、城管执法、工商、税务等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守法经营,为车辆停放保管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车辆停车场经营者应依法取得停车场经营资质和工商营业执照。
(一)机场、车站、码头等配套停车场、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经营者需持单位或相关证明,向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持该证向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申办《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持上述证件到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审批手续。
(二)市区路内人工停车场(含临时占道停车场),按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市区临时占道停车经营管理试行方案的通知》(湛府〔2008〕21号)执行。
(三)居民住宅区利用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其它场地停放车辆并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经营的,应征得相关过半数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并取得相应车辆停车场经营资格后,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审批手续。已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不得重复收取车位物业服务费,停车场经营所得扣除成本费用后的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
第五条 车辆停车场经营者应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灭失;车辆交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停车场的建设,缓解停车位供需矛盾。
(一)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停车场的建设,纳入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价格部门应当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定价。
(二)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社会公益性停车场所为各类车辆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七条 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种管理形式。
(一)室内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的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并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室内专业停车场是指由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内,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物流园区和专业市场等配套停车场、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所以及设在城市郊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的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可在基准价基础上,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可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限。
(三)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口岸配套停车场、公交枢纽站停车场、路内人工停车场(含临时占道停车场)和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等;设在城市市区地段的露天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四)交通违法、肇事、故障的车辆应按就近停放的原则,车辆因交通违法、肇事、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曳至指定停车场产生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第八条 医院、学校、博物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的停车场原则上应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为合理利用停车服务资源和弥补正常服务费用支出确需收费的,由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优先满足服务对象停车需求的原则从低制定收费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免收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一)进入居民住宅区停车场,每次停车不超过60分钟的;
(二)进入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区共用的停车场不超过30分钟的;
(三)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车场,以及其它经批准允许收费的各类停车场(不含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及第(一)、(二)项所列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
(四)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实施作业的市政工程等抢修车辆,殡葬车辆;
(五)老年人可凭老年证免费临时停放用于其代步的自行车(含电动车),残疾人可凭证减半收取非机动车停放费。
第十条 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依据下列规定区别车型大小和不同时段计费。
(一)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
(二)小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
(三)大车指额定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1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四)超大型车指额定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五)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可以按次、小时、天、月、年为单位计费,也可以根据车位供求关系实行累进或递减计费。以“天”(起止时间连续累加24小时为1天)为计费单位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天内多次进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费。
(六)机动车停放服务时段可分夜间、白天和昼夜,也可以根据实际将停车时段分为繁忙时段和非繁忙时段。不同时段可实行不同收费标准。夜间指22:00至次日08:00,白天指08:00至22:00。
第十一条 我市车辆各类停放保管服务的收费基准价标准(具体见附件1)。
第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需调整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有利于贯彻执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的设施等级、服务功能、服务对象、地理位置、市场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区别定价,按照简明清晰、科学合理、便民利民的要求设定收费方式及标准,并依法组织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三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车辆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须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第十四条 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经营场所入口处及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用标价牌标明停放保管服务内容、服务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计费方法、免费停放时限、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价牌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监制(具体式样见附件2)。
第十五条 机动车进入停车场时,停车场应当提供明确标示或者能够准确记录机动车牌号、进入时间的记录牌或卡;机动车驶离停车场凭该记录牌或卡交纳停放保管服务费,停车场应当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
第十六条 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的各类经营者收取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应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照章纳税。经营者须严格执行收费年审制度,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价格监督。
第十七条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已购置的停车位,其车辆停放保管按照有关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收费,不另加收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第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实行明码标价、自定收费项目等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根据《湛江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规定》(湛府[2010]79号),对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征集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按收费总额的2%计征。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湛江市物价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湛江市区车辆停放审批和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湛价[2007]11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湛江市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基准价格表
2.湛江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三种定价形式)
附件1:
湛江市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基准价格表
单位:元/辆
停车场(站)类型 | 车型 | 临时停放收费标准 | 按月停放收费标准 | |
白天 08:00--22:00 | 夜间 22:00--08:00 | 月停放 | ||
室内停车场(站) | 小型车 | 5 | 10 | 280 |
大型车 | 8 | 16 | 450 | |
摩托车 | 2 | 3 | 60 | |
自行车 | 0.50 | 1 | 15 | |
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车 | 1.50 | 2.50 | | |
露天停车场(站) | 小型车 | 3 | 6 | 170 |
大型车 | 6 | 12 | 340 | |
超大型车 | 10 | 20 | 560 | |
摩托车 | 1 | 2 | 40 | |
自行车 | 0.30 | 0.60 | 12 | |
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车 | 1 | 2 | |
说明:
1、小型车为载重2吨(含2吨)以下、载客20座(含20座)以下、正三轮各种机动车;大型车为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载客21座以上各种机动车;超大型车为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2、摩托车含二轮、侧三轮。
3、按夜间收费不能再收白天停车费。
4、经营者视情况可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下浮不限。
附件2:
湛江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 (红底白字)
收费单位: 定价形式:政府定价
车辆类型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说 明 |
| | | | 1、进入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免收停车服务费。 2、摩托车含二轮、侧三轮、。 3、小车指载重2吨(含2吨)以下、20座(含20座)以下机动车。 4、大车指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21座以上机动车。 5、超大型车指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6、夜间指22:00至次日08:00,按夜间收费不能再收白天停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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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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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物价局监制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
湛江市物业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 (蓝底白字)
收费单位: 定价形式:政府指导价
车辆类型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服务内容 | 批准机关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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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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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进入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免收停车服务费。 | 编号: | |||
| ||||
湛江市物价局监制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
湛江市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 (绿底白字)
收费单位: 定价形式:市场调节价
车辆类型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服务内容 | 说 明 |
| | | | 1、摩托车含二轮、侧三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2、小车指载重2吨(含2吨)以下、20座(含20座)以下机动车。 3、大车指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21座以上机动车。 4、夜间指22:00至次日08:00,按夜间收费不能再收白天停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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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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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物价局监制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