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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撤回湛江钢铁基地宝化湛江4万吨/年混合法苯酐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决定

时间:2026-03-20 18:48:15 来源: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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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钢化工湛江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申请撤销湛江钢铁基地宝化湛江4万吨/年混合法苯酐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请示》及相关附件(能效水平论证报告、专家组意见等)收悉。经研究,现决定如下:

一、原审查意见基本情况

2021年12月23日,我局以《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湛江钢铁基地宝化湛江4万吨/年混合法苯酐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湛发改能函〔2021〕457号)对宝钢化工湛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钢化工)4万吨/年混合法苯酐项目节能报告予以审查通过。原审查意见核定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12109.99吨标准煤(当量值),单位产品综合能耗-296.53千克标准煤/吨。

二、项目实际情况及政策变化

根据宝钢化工提交的《湛江钢铁基地宝化湛江4万吨/年混合法苯酐项目能效水平论证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该项目在实际运行中存在以下客观变化:

(一)工艺及原料调整。原设计采用“95%工业萘+5%邻二甲苯”混合进料,受市场及原料供应影响,实际调整为100%工业萘单一原料,导致装置用能及单位产品能耗升高。

(二)催化剂及环保因素影响。自2019年起,行业催化剂有效组分发生变化,装置总投料量及副产蒸汽量减少;同时随着环保要求提高,配套脱硫设施增加了能源消耗。

(三)能耗限额标准对标情况。本项目建设及投产时(2023年7月),国家尚未正式发布苯酐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原审查意见(湛发改能函〔2021〕457号)所核定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296.53千克标准煤/吨,实际参考了当时《邻苯二甲酸酐(苯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早期的征求意见稿(送审稿)中的1级先进指标。国家强制性标准《炼化行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251-2024)于2024年4月29日正式发布(2025年5月1日实施),其中对存量装置仅要求达到3级(≤-111千克标煤/吨)能效水平即可。

三、撤回理由及依据

鉴于上述实际情况,该项目在设计及建设阶段,其工艺和设备在当时属较先进水平,但受原料调整、催化剂变化及环保要求提高等客观因素影响,实际运行能效水平已无法达到原审查意见设定的先进值。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对于因客观情况变化导致无法达到原审查要求的项目,可按规定予以调整。

同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7月17日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第八条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经核算,该项目节能整改报告显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6212.44吨标准煤(当量值),结合项目输出能源特性及当前政策要求,原节能审查意见已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

四、决定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及项目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决定:

(一)撤回2021年12月23日出具的《关于湛江钢铁基地宝化湛江4万吨/年混合法苯酐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湛发改能函〔2021〕457号)。

(二)该撤回决定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生效。原节能审查意见不再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强制性能效依据。

(三)请宝钢化工严格落实《炼化行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251-2024)相关要求,确保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不低于3级(≤-111千克标煤/吨)能效水平,并持续加强节能管理,落实论证报告中提出的各项节能改进措施。

五、其他事项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原《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湛江钢铁基地宝化湛江4万吨/年混合法苯酐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湛发改能函〔2021〕457号)同时废止。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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