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湛江污泥处置项目 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湛江天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报来《湛江污泥处置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湛江污泥处置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湛江市天粤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满足当地污泥处理需要,投资600万元,租赁廉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沙塘工业区厂房作为项目实施建筑,占地面积约为54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为5400平方米,购置相关生产设施进行污泥烘干制粒处理。年处理62700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项目能耗量和主要能效指标: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高于5329.74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电力消耗量不高于688.34万千瓦时,生物质燃料消耗量不高于8967.54吨;项目干污泥单位产品能耗不高于412.13千克标准煤/吨。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15587-2023)、《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组织对项目节能相关情况进行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我局留存,我局将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能规〔2023〕3号)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