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湛江市政府门户网站 | 繁体版 | 移动版 | 无障碍阅读 | 长者助手
当前位置  首页 > 部门导航 >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 政务公开 > 部门文件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湛江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4-01-17 22:23:08 来源: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打印】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湛江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发展改革局及时反映。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1月16日

湛江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工作方案

砂石是工程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建筑材料。经过多年开采,我市天然砂石逐渐减少,新的矿藏勘探不足,加之邻近省市市场影响,易造成砂石供需短期失衡,价格波动,增加基建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成本。为稳定砂石市场供应,保持价格总体稳定,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51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完善政府调节与监管,综合施策,多措并举,科学合理扩大砂石资源有效供给,稳定砂石市场价格,为我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建设和经济平稳运行提供坚实有力的资源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合理规划产业布局

1.优化建筑石料和陆域建筑用砂矿开发布局。推进《湛江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组织实施,强化规划引领,在摸清全市已有建筑石料和建筑用砂矿山保有储量的同时,主动启动新的矿产资源开发,稳步推进出让计划中拟设采矿权的公开出让。陆域建筑用砂的规划开采产业重点发展区域为中西部(遂溪)、南部沿海区(雷州),重点开采天然石英砂(建筑用砂、玻璃用砂)。根据《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下达建筑石料产能任务的通知》和我市实际,各有关县(市、区)要按照全市年产建筑碎石1200万立方米、机制砂390万立方米的总产能目标,确保2025年底如期达标达产。【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

2.科学谋划河砂开采利用。推进《湛江市河道采砂规划(2021-2025年)》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开展河砂资源开采。在保障防洪、供水、航运、水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与港口、航道等行业法规规划相衔接,加快落实年度开采计划,有序推进14个可采区采砂工作,鼓励和支持河砂统一开采管理,推进集约化、规模化开采。推进河砂开采与河道治理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疏浚砂利用工作,建立疏浚砂综合利用机制,促进疏浚砂利用。鼓励国有企业参与河砂开采市场竞争,发挥国企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有效带动全市河砂开采秩序良性好转。【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水务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国资委、生态环境局,湛江海事局】

3.做好海砂开采“两权合一”市场化出让。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制定的全省海砂开采行动计划,有序启动资源开发,缓解砂石资源需求的紧迫形势。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方案批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府办〔2021〕8号),强化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两权合一”市场化出让管理,确保辖区有砂可采,有砂能采。【牵头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湛江海事局】

(二)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重大项目砂石供应

1.加快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形成优质产能。充分认识机制砂在行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强化政府统筹力量,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鼓励应用机制砂,以市场需求带动机制砂生产和研究。建立建筑工程使用机制砂专项工作机制,支持现有采石企业增设机制砂生产线,鼓励新设采石场按建筑碎石类产能同步配套20%以上机制砂产能。引导各类资金支持骨干项目建设,推动大型在建、拟建机制砂石项目尽快投产,开展机制砂生产标准、关键技术和装备的开发,探索利用地方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机制砂生产产学研合作基地,增加优质砂石供给保障能力。鼓励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和产品质量档案制度,建立生产企业和应用企业质量联动机制,推动机制砂生产信息化、智能化改造。【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学技术局】

2.高标准推进海砂开发应用。研发海砂性能改良技术,优选改性试剂和改性处理方法,提高海砂利用水平和安全性。严格落实《广东省洗砂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99号),支持陆地海砂淡化场规划建设,推动采砂场应点对点联系建立产能与供应量相匹配的海砂淡化场,指导陆地海砂场项目落实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依法开展环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省有关要求,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推动海砂淡化场规范建设。严格规范执行海砂淡化标准,明确氯离子控制指标,出台混凝土氯离子含量强制监测制度,从严管控氯离子含量,确保淡化海砂质量符合使用要求。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和产品供应档案,严禁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海砂用于工程项目建设。加强海砂开采、运输、装卸(过驳)、销售、使用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海砂全环节管理长效机制。【牵头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湛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湛江海事局,湛江海警局】

3.促进产业融合健康发展。创新发展模式,延长砂石产业链,将砂石产业与生态文明建设有机结合,打造一批砂石企业绿色转型典范。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设集机制砂石、生态农业、生态林业、生态酒店、生态旅游于一体的生态区,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鼓励规模大、技术力量强、信誉好的企业开展砂石开采、加工、储运、经营及预拌砂浆、砌块墙材、资源综合利用等全链条经营。支持现有建筑企业建设砂石、混凝土、装配式建筑一体化绿色建材生产综合基地。加大对废弃矿山的环境治理及生态修复力度,因矿制宜采用充填采矿技术,推动利用矿业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治理采空区或塌陷区。【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4.支持废石尾矿和施工采挖砂石统筹利用。在符合安全、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废石尾矿综合利用。固体类矿山新立采矿权出让前,在储量核实、方案编制和采矿权出让评估时,应将矿区范围内可利用的有价资源全部纳入。落实管理机制,统筹推动工程施工与砂石采挖工程相结合,加大资源利用率。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有关执法部门查处罚没的砂石,允许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其指定的管理部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拍卖,以上两项拍卖价款均纳入地方财政管理。拍卖的砂石土可用于生产建筑碎石和机制砂。【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5.鼓励利用固废资源制造再生砂石和优先使用再生砂石。鼓励使用建筑拆除垃圾等固废资源生产砂石替代材料,服务指导砂石堆场、上砂码头、洗砂场、外地砂石水运临时中转装卸点规范布置,避免对河流水库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保障用水安全。建立固体废弃物回收、运输、加工、拍卖一体化生产基地,统筹落实对建筑拆除垃圾等固废资源的再利用。清理不合理的区域限制措施,多渠道增加再生砂石供给。【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

6.科学提高域内矿山开发能力。强化勘查勘探基础环节,将建筑石料采矿权作为出让重点,加大对在产企业指导督促力度,强化用工组织和用水、用电保障,充分释放建筑石料生产能力。及时增补未能纳入年度出让计划的采石场,支持已有采石场剩余和毗邻资源科学合理安全利用,对于已关闭、废弃或采矿权已灭失的采石场和采矿许可证证内资源濒临枯竭的现有采石场,原矿区范围和矿山工业场地毗邻区域仍有资源的,支持鼓励在完善相关手续后,依法依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采矿权,促进已有采石场剩余和毗邻资源科学合理安全再利用。支持现有采石场通过技改扩能、升级改造等扩大生产规模。指导临时关停采石场尽快落实整改,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复产。【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

7.积极拓展域外砂石料来源。鼓励与东南亚地区、海南、广西、福建和本省其他地区衔接落实砂源,探索建立市外砂石供应基地。支持与省内外兄弟地市建立点对点砂石稳定供应合作关系。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提高砂石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货物中转、贸易进口、海关通关检验等方面的服务水平,畅通进口砂石流通渠道。【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湛江海关】

8.保障重点工程项目砂石建设需要。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市场竞争,探索依托国有企业建立砂石专项经营储备项目。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引导重点工程项目单位和砂石矿山企业、商品混凝土企业、商品砂浆企业建立长期协作关系,减少流通环节,缩小出厂价和终端价的价差。【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国资委、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9.保障应急砂石供应。针对防台防汛抢险等应急用砂石,建立应急开采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在严格执行预案要求、实行专砂专用的前提下,由市政府统筹启动应急开采和保障供应。有条件的县(市、区)应按要求设立适量砂石堆场,储存一定数量砂石,用于保障应急供应。【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

10.降低砂石运输成本。完善内河航运基础设施网络,优化港口布局,加快集疏港铁路专用线建设。发展“公转水”“公转铁”和“铁公水”多式联运,推进中长距离砂石运输向水路和铁路转移,协调铁路部门开通砂石运输专列,畅通海岸线沿线砂石运输。沿水运航道适当规范建设一批符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行业管理要求的上砂码头、洗砂场、砂石堆场以及外地砂石水运临时中转装卸点,解决砂石供应“最后一公里”问题。【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发展改革局】

(三)加强行业和市场监管

1.改善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坚持一视同仁,积极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砂石行业,允许和支持民营企业平等进入砂石矿山开采、河道开采、海砂开采等行业,保护民营砂石生产企业合法权益。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研究改串联审批为串并联同步审批,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服务水平。支持对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整合,落实对砂石项目豁免环评、环评告知承诺和简化环评编制等分类指导,推动砂石料场以最快速度投产。鼓励砂石企业对采选矿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废渣、开槽渣土等进行资源化处理处置,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在财政奖励、信贷融资、差别化环保管理政策等方面予以支持,在企业铁路专用线接轨、产业规模化发展等方面要予以扶持,充分调动投资与市场的积极性。【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2.强化问责,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砂石行业全环节、全流程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砂石、不按许可要求采砂石、无砂石合法来源证明、非法运输和装卸(过驳)砂石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强化行刑衔接,加大联合执法打击力度。加快建立查扣砂石快速处置机制,畅通查扣砂石拍卖渠道,按罚没财物相关规定保管砂石,拍卖取得的价款收入及时上缴财政,做好砂石拍卖收支管理工作。落实河(湖)长属地责任,将河(湖)长制与河砂开采责任制有机结合,建立完善河(湖)长挂帅、水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河砂管理联动机制。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内河船、三无船舶非法参与海上运输行为。充分发挥海上警力,建立海上防线,保护海砂资源。建设基层水警(公安、海警和海事)专业执法点和聘请人员看管的查扣船只专门停靠点,利用卫星遥感、GPS定位和安装视频监控等,加强河道、海域采砂全流程监管。【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湛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湛江海事局,湛江海警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3.落实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全面加强对建筑工程砂石材料来源合法性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铁路、机场、公路、码头等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以及房屋建筑使用砂石的监管,坚决杜绝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建设标准的砂石进入市场。对砂石开采、运输、装卸(过驳)、经营以及混凝土预拌等经营者市场行为进行监管,依据省委托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调查工作。全面加强砂石市场秩序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哄抬价格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和价格秩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工程项目砂石价格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湛江海事局,湛江海警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协调机制

建立砂石保供稳价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联动,深化信息共享,强化对基层工作的指导,针对重大问题和重点事项进行联合调研,协调解决砂石行业发展或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和困难。【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

做好砂石市场供应和价格监测预测预警,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定期调度全市重点工程项目砂石供求情况。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发布砂石市场信息,强化信息共享互通,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及早作出反应,稳定市场预期。【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落实属地责任

各县(市、区)要切实把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工作提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参照市级做法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及重点工程项目砂石供应保障方案,统筹做好促生产、保供应、稳价格、强监管等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附件:湛江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工作方案主要任务

分工表

附件:

湛江市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工作方案主要任务分工表

序号

主要任务

主要工作内容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1

优化建筑石料和陆域建筑用砂矿开发布局。

1.推进《湛江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组织实施,强化规划引领,在摸清全市已有建筑石料和建筑用砂矿山保有储量的同时,主动启动新的矿产资源开发,稳步推进出让计划中拟设采矿权的公开出让。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

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

2.陆域建筑用砂的规划开采产业重点发展区域为中西部(遂溪)、南部沿海区(雷州),重点开采天然石英砂(建筑用砂、玻璃用砂)。根据《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下达建筑石料产能任务的通知》和我市实际,各有关县(市、区)要按照全市年产建筑碎石1200万立方米、机制砂390万立方米的总产能目标,确保2025年底如期达标达产。

2

科学谋划河砂开采利用。

1.推进《湛江市河道采砂规划(2021-2025年)》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开展河砂资源开采。在保障防洪、供水、航运、水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与港口、航道等行业法规规划相衔接,加快落实年度开采计划,有序推进14个可采区采砂工作,鼓励和支持河砂统一开采管理,推进集约化、规模化开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水务局

市交通运输局、国资委、生态环境局,湛江海事局

2.推进河砂开采与河道治理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疏浚砂利用工作,建立疏浚砂综合利用机制,促进疏浚砂利用。

3.鼓励国有企业参与河砂开采市场竞争,发挥国企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有效带动全市河砂开采秩序良性好转。

3

做好海砂开采“两权合一”市场化出让。

1.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制定的全省海砂开采行动计划,有序启动资源开发,缓解砂石资源需求的紧迫形势。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湛江海事局

2.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方案批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府办〔2021〕8号),强化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两权合一”市场化出让管理,确保辖区有砂可采,有砂能采。

4

加快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形成优质产能。

1.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鼓励应用机制砂,以市场需求带动机制砂生产和研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学技术局

2.建立建筑工程使用机制砂专项工作机制,支持现有采石企业增设机制砂生产线,鼓励新设采石场按建筑碎石类产能同步配套20%以上机制砂产能。

3.引导各类资金支持骨干项目建设,推动大型在建、拟建机制砂石项目尽快投产,开展机制砂生产标准、关键技术和装备的开发,探索利用地方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机制砂生产产学研合作基地,增加优质砂石供给保障能力。

4.鼓励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和产品质量档案制度,建立生产企业和应用企业质量联动机制,推动机制砂生产信息化、智能化改造。

5

高标准推进海砂开发应用。

1.研发海砂性能改良技术,优选改性试剂和改性处理方法,提高海砂利用水平和安全性。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湛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湛江海事局,湛江海警局

2.严格落实《广东省洗砂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99号),支持陆地海砂淡化场规划建设,推动采砂场应点对点联系建立产能与供应量相匹配的海砂淡化场,指导陆地海砂场项目落实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依法开展环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省有关要求,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推动海砂淡化场规范建设。

3.严格规范执行海砂淡化标准,明确氯离子控制指标,出台混凝土氯离子含量强制监测制度,从严管控氯离子含量,确保淡化海砂质量符合使用要求。

4.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和产品供应档案,严禁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海砂用于工程项目建设。

5.加强海砂开采、运输、装卸(过驳)、销售、使用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海砂全环节管理长效机制。

6

促进产业融合健康发展。

1.创新发展模式,延长砂石产业链,将砂石产业与生态文明建设有机结合,打造一批砂石企业绿色转型典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2.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设集机制砂石、生态农业、生态林业、生态酒店、生态旅游于一体的生态区,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3.鼓励规模大、技术力量强、信誉好的企业开展砂石开采、加工、储运、经营及预拌砂浆、砌块墙材、资源综合利用等全链条经营。

4.支持现有建筑企业建设砂石、混凝土、装配式建筑一体化绿色建材生产综合基地。

5.加大对废弃矿山的环境治理及生态修复力度,因矿制宜采用充填采矿技术,推动利用矿业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治理采空区或塌陷区。

7

支持废石尾矿和施工采挖砂石统筹利用。

1.在符合安全、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废石尾矿综合利用。固体类矿山新立采矿权出让前,在储量核实、方案编制和采矿权出让评估时,应将矿区范围内可利用的有价资源全部纳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2.落实管理机制,统筹推动工程施工与砂石采挖工程相结合,加大资源利用率。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

3.有关执法部门查处罚没的砂石,允许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其指定的管理部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拍卖,以上两项拍卖价款均纳入地方财政管理。拍卖的砂石土可用于生产建筑碎石和机制砂。

8

鼓励利用固废资源制造再生砂石和优先使用再生砂石。

1.鼓励使用建筑拆除垃圾等固废资源生产砂石替代材料,服务指导砂石堆场、上砂码头、洗砂场、外地砂石水运临时中转装卸点规范布置,避免对河流水库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保障用水安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

2.建立固体废弃物回收、运输、加工、拍卖一体化生产基地,统筹落实对建筑拆除垃圾等固废资源的再利用。

3.清理不合理的区域限制措施,多渠道增加再生砂石供给。

9

科学提高域内矿山开发能力。

1.强化勘查勘探基础环节,将建筑石料采矿权作为出让重点,加大对在产企业指导督促力度,强化用工组织和用水、用电保障,充分释放建筑石料生产能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

2.及时增补未能纳入年度出让计划的采石场,支持已有采石场剩余和毗邻资源科学合理安全利用,对于已关闭、废弃或采矿权已灭失的采石场和采矿许可证证内资源濒临枯竭的现有采石场,原矿区范围和矿山工业场地毗邻区域仍有资源的,支持鼓励在完善相关手续后,依法依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采矿权,促进已有采石场剩余和毗邻资源科学合理安全再利用。

3.支持现有采石场通过技改扩能、升级改造等扩大生产规模。指导临时关停采石场尽快落实整改,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复产。

10

积极拓展域外砂石料来源。

1.鼓励与东南亚地区、海南、广西、福建和本省其他地区衔接落实砂源,探索建立市外砂石供应基地。支持与省内外兄弟地市建立点对点砂石稳定供应合作关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

市水务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湛江海关

2.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提高砂石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货物中转、贸易进口、海关通关检验等方面的服务水平,畅通进口砂石流通渠道。

11

保障重点工程项目砂石建设需要。

1.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市场竞争,探索依托国有企业建立砂石专项经营储备项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国资委、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2.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引导重点工程项目单位和砂石矿山企业、商品混凝土企业、商品砂浆企业建立长期协作关系,减少流通环节,缩小出厂价和终端价的价差。

12

保障应急砂石供应。

1.针对防台防汛抢险等应急用砂石,建立应急开采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在严格执行预案要求、实行专砂专用的前提下,由市政府统筹启动应急开采和保障供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

市水务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

2.有条件的县(市、区)应按要求设立适量砂石堆场,储存一定数量砂石,用于保障应急供应。

13

降低砂石运输成本。

1.完善内河航运基础设施网络,优化港口布局,加快集疏港铁路专用线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

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发展改革局

2.发展“公转水”、“公转铁”和“铁公水”多式联运,推进中长距离砂石运输向水路和铁路转移,协调铁路部门开通砂石运输专列,畅通海岸线沿线砂石运输。

3.沿水运航道适当规范建设一批符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行业管理要求的上砂码头、洗砂场、砂石堆场以及外地砂石水运临时中转装卸点,解决砂石供应“最后一公里”问题。

14

改善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1.坚持一视同仁,积极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砂石行业,允许和支持民营企业平等进入砂石矿山开采、河道开采、海砂开采等行业,保护民营砂石生产企业合法权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2.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研究改串联审批为串并联同步审批,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服务水平。

3.支持对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整合,落实对砂石项目豁免环评、环评告知承诺和简化环评编制等分类指导,推动砂石料场以最快速度投产。

4.鼓励砂石企业对采选矿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废渣、开槽渣土等进行资源化处理处置,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在财政奖励、信贷融资、差别化环保管理政策等方面予以支持,在企业铁路专用线接轨、产业规模化发展等方面要予以扶持,充分调动投资与市场的积极性。

15

强化问责,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加强砂石行业全环节、全流程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砂石、不按许可要求采砂石、无砂石合法来源证明、非法运输和装卸(过驳)砂石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强化行刑衔接,加大联合执法打击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湛江海事局、湛江海警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2.加快建立查扣砂石快速处置机制,畅通查扣砂石拍卖渠道,按罚没财物相关规定保管砂石,拍卖取得的价款收入及时上缴财政,做好砂石拍卖收支管理工作。

3.落实河(湖)长属地责任,将河(湖)长制与河砂开采责任制有机结合,建立完善河(湖)长挂帅、水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河砂管理联动机制。

4.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内河船、三无船舶非法参与海上运输行为。充分发挥海上警力,建立海上防线,保护海砂资源。建设基层水警(公安、海警和海事)专业执法点和聘请人员看管的查扣船只专门停靠点,利用卫星遥感、GPS定位和安装视频监控等,加强河道、海域采砂全流程监管。

16

落实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1.全面加强对建筑工程砂石材料来源合法性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铁路、机场、公路、码头等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以及房屋建筑使用砂石的监管,坚决杜绝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建设标准的砂石进入市场。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湛江海事局,湛江海警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砂石开采、运输、装卸(过驳)、经营以及混凝土预拌等经营者市场行为进行监管,依据省委托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调查工作。

3.全面加强砂石市场秩序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哄抬价格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和价格秩序。

4.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工程项目砂石价格违法行为。

序号

主要任务

主要工作内容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1

优化建筑石料和陆域建筑用砂矿开发布局。

1.推进《湛江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组织实施,强化规划引领,在摸清全市已有建筑石料和建筑用砂矿山保有储量的同时,主动启动新的矿产资源开发,稳步推进出让计划中拟设采矿权的公开出让。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

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

2.陆域建筑用砂的规划开采产业重点发展区域为中西部(遂溪)、南部沿海区(雷州),重点开采天然石英砂(建筑用砂、玻璃用砂)。根据《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下达建筑石料产能任务的通知》和我市实际,各有关县(市、区)要按照全市年产建筑碎石1200万立方米、机制砂390万立方米的总产能目标,确保2025年底如期达标达产。

2

科学谋划河砂开采利用。

1.推进《湛江市河道采砂规划(2021-2025年)》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开展河砂资源开采。在保障防洪、供水、航运、水生态环境安全的前提下,与港口、航道等行业法规规划相衔接,加快落实年度开采计划,有序推进14个可采区采砂工作,鼓励和支持河砂统一开采管理,推进集约化、规模化开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水务局

市交通运输局、国资委、生态环境局,湛江海事局

2.推进河砂开采与河道治理相结合,规范和引导疏浚砂利用工作,建立疏浚砂综合利用机制,促进疏浚砂利用。

3.鼓励国有企业参与河砂开采市场竞争,发挥国企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有效带动全市河砂开采秩序良性好转。

3

做好海砂开采“两权合一”市场化出让。

1.严守海洋生态保护红线,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制定的全省海砂开采行动计划,有序启动资源开发,缓解砂石资源需求的紧迫形势。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湛江海事局

2.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市场化出让方案批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府办〔2021〕8号),强化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和采矿权“两权合一”市场化出让管理,确保辖区有砂可采,有砂能采。

4

加快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形成优质产能。

1.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鼓励应用机制砂,以市场需求带动机制砂生产和研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科学技术局

2.建立建筑工程使用机制砂专项工作机制,支持现有采石企业增设机制砂生产线,鼓励新设采石场按建筑碎石类产能同步配套20%以上机制砂产能。

3.引导各类资金支持骨干项目建设,推动大型在建、拟建机制砂石项目尽快投产,开展机制砂生产标准、关键技术和装备的开发,探索利用地方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机制砂生产产学研合作基地,增加优质砂石供给保障能力。

4.鼓励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和产品质量档案制度,建立生产企业和应用企业质量联动机制,推动机制砂生产信息化、智能化改造。

5

高标准推进海砂开发应用。

1.研发海砂性能改良技术,优选改性试剂和改性处理方法,提高海砂利用水平和安全性。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湛江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湛江海事局,湛江海警局

2.严格落实《广东省洗砂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99号),支持陆地海砂淡化场规划建设,推动采砂场应点对点联系建立产能与供应量相匹配的海砂淡化场,指导陆地海砂场项目落实省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以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依法开展环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省有关要求,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推动海砂淡化场规范建设。

3.严格规范执行海砂淡化标准,明确氯离子控制指标,出台混凝土氯离子含量强制监测制度,从严管控氯离子含量,确保淡化海砂质量符合使用要求。

4.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和产品供应档案,严禁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海砂用于工程项目建设。

5.加强海砂开采、运输、装卸(过驳)、销售、使用全链条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海砂全环节管理长效机制。

6

促进产业融合健康发展。

1.创新发展模式,延长砂石产业链,将砂石产业与生态文明建设有机结合,打造一批砂石企业绿色转型典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2.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设集机制砂石、生态农业、生态林业、生态酒店、生态旅游于一体的生态区,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3.鼓励规模大、技术力量强、信誉好的企业开展砂石开采、加工、储运、经营及预拌砂浆、砌块墙材、资源综合利用等全链条经营。

4.支持现有建筑企业建设砂石、混凝土、装配式建筑一体化绿色建材生产综合基地。

5.加大对废弃矿山的环境治理及生态修复力度,因矿制宜采用充填采矿技术,推动利用矿业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治理采空区或塌陷区。

7

支持废石尾矿和施工采挖砂石统筹利用。

1.在符合安全、生态环保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废石尾矿综合利用。固体类矿山新立采矿权出让前,在储量核实、方案编制和采矿权出让评估时,应将矿区范围内可利用的有价资源全部纳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2.落实管理机制,统筹推动工程施工与砂石采挖工程相结合,加大资源利用率。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

3.有关执法部门查处罚没的砂石,允许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其指定的管理部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拍卖,以上两项拍卖价款均纳入地方财政管理。拍卖的砂石土可用于生产建筑碎石和机制砂。

8

鼓励利用固废资源制造再生砂石和优先使用再生砂石。

1.鼓励使用建筑拆除垃圾等固废资源生产砂石替代材料,服务指导砂石堆场、上砂码头、洗砂场、外地砂石水运临时中转装卸点规范布置,避免对河流水库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保障用水安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

2.建立固体废弃物回收、运输、加工、拍卖一体化生产基地,统筹落实对建筑拆除垃圾等固废资源的再利用。

3.清理不合理的区域限制措施,多渠道增加再生砂石供给。

9

科学提高域内矿山开发能力。

1.强化勘查勘探基础环节,将建筑石料采矿权作为出让重点,加大对在产企业指导督促力度,强化用工组织和用水、用电保障,充分释放建筑石料生产能力。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

2.及时增补未能纳入年度出让计划的采石场,支持已有采石场剩余和毗邻资源科学合理安全利用,对于已关闭、废弃或采矿权已灭失的采石场和采矿许可证证内资源濒临枯竭的现有采石场,原矿区范围和矿山工业场地毗邻区域仍有资源的,支持鼓励在完善相关手续后,依法依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采矿权,促进已有采石场剩余和毗邻资源科学合理安全再利用。

3.支持现有采石场通过技改扩能、升级改造等扩大生产规模。指导临时关停采石场尽快落实整改,经验收合格后及时复产。

10

积极拓展域外砂石料来源。

1.鼓励与东南亚地区、海南、广西、福建和本省其他地区衔接落实砂源,探索建立市外砂石供应基地。支持与省内外兄弟地市建立点对点砂石稳定供应合作关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

市水务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湛江海关

2.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提高砂石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货物中转、贸易进口、海关通关检验等方面的服务水平,畅通进口砂石流通渠道。

11

保障重点工程项目砂石建设需要。

1.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参与市场竞争,探索依托国有企业建立砂石专项经营储备项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国资委、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2.自然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引导重点工程项目单位和砂石矿山企业、商品混凝土企业、商品砂浆企业建立长期协作关系,减少流通环节,缩小出厂价和终端价的价差。

12

保障应急砂石供应。

1.针对防台防汛抢险等应急用砂石,建立应急开采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在严格执行预案要求、实行专砂专用的前提下,由市政府统筹启动应急开采和保障供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

市水务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应急管理局

2.有条件的县(市、区)应按要求设立适量砂石堆场,储存一定数量砂石,用于保障应急供应。

13

降低砂石运输成本。

1.完善内河航运基础设施网络,优化港口布局,加快集疏港铁路专用线建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

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发展改革局

2.发展“公转水”、“公转铁”和“铁公水”多式联运,推进中长距离砂石运输向水路和铁路转移,协调铁路部门开通砂石运输专列,畅通海岸线沿线砂石运输。

3.沿水运航道适当规范建设一批符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行业管理要求的上砂码头、洗砂场、砂石堆场以及外地砂石水运临时中转装卸点,解决砂石供应“最后一公里”问题。

14

改善服务,优化营商环境。

1.坚持一视同仁,积极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砂石行业,允许和支持民营企业平等进入砂石矿山开采、河道开采、海砂开采等行业,保护民营砂石生产企业合法权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水务局、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2.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研究改串联审批为串并联同步审批,切实提高审批效率和审批服务水平。

3.支持对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整合,落实对砂石项目豁免环评、环评告知承诺和简化环评编制等分类指导,推动砂石料场以最快速度投产。

4.鼓励砂石企业对采选矿过程中产生的废石废渣、开槽渣土等进行资源化处理处置,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在财政奖励、信贷融资、差别化环保管理政策等方面予以支持,在企业铁路专用线接轨、产业规模化发展等方面要予以扶持,充分调动投资与市场的积极性。

15

强化问责,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加强砂石行业全环节、全流程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砂石、不按许可要求采砂石、无砂石合法来源证明、非法运输和装卸(过驳)砂石等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强化行刑衔接,加大联合执法打击力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湛江海事局、湛江海警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2.加快建立查扣砂石快速处置机制,畅通查扣砂石拍卖渠道,按罚没财物相关规定保管砂石,拍卖取得的价款收入及时上缴财政,做好砂石拍卖收支管理工作。

3.落实河(湖)长属地责任,将河(湖)长制与河砂开采责任制有机结合,建立完善河(湖)长挂帅、水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协同、社会监督的河砂管理联动机制。

4.落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严厉打击内河船、三无船舶非法参与海上运输行为。充分发挥海上警力,建立海上防线,保护海砂资源。建设基层水警(公安、海警和海事)专业执法点和聘请人员看管的查扣船只专门停靠点,利用卫星遥感、GPS定位和安装视频监控等,加强河道、海域采砂全流程监管。

16

落实监管,规范市场秩序。

1.全面加强对建筑工程砂石材料来源合法性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铁路、机场、公路、码头等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以及房屋建筑使用砂石的监管,坚决杜绝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建设标准的砂石进入市场。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湛江海事局,湛江海警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对砂石开采、运输、装卸(过驳)、经营以及混凝土预拌等经营者市场行为进行监管,依据省委托开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调查工作。

3.全面加强砂石市场秩序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哄抬价格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市场和价格秩序。

4.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工程项目砂石价格违法行为。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