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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遂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遂溪县滨河新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及配套管网工程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时间:2023-05-31 11:10:3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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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报来《遂溪县滨河新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及配套管网工程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你单位组织编制的《遂溪县滨河新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及配套管网工程节能报告》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指南》(2018年本)有关规范要求,我局原则同意本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总投资56741.61万元,遂溪县滨河新区污水处理厂设计总规模10万吨/天,分两期建设,其中一期工程(本次工程,下同)处理规模6万吨/天,二期工程处理规模4万吨/天。一期工程主要建(构)筑物有粗格栅池及提升泵站、细格栅池及沉砂池、A/A/O氧化沟、二沉池、污泥回流泵站、中间提升泵站、磁混凝沉淀池、精密过滤池、消毒出水计量池、门卫室、污泥浓缩池、污泥调理池、除磷反应沉淀池、污泥脱水机房、综合楼和除臭基础等。一期工程配套管网新建主次干管约43公里,新建巷道支管约8.8公里,合计约51.8公里。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耗不高于902.10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不高于728.03万千瓦时,天然气消耗量不高于0.14万立方米,柴油消耗量不高于3.80吨;单位污水处理电耗不高于0.332千瓦时/立方米。

  三、请你单位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本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单位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2018年本)组织节能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备我局。

  五、请你单位按照节能承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我局将视情对项目组织现场抽查,核查项目节能报告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视情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如发现未履行节能承诺,以虚假材料通过节能审查等情况,我局将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并视情将相关失信行为通过“信用广东网”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如项目未开工建设,自动失效。如需延期或变更,请按照《广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粤发改资环〔2018〕268号)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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