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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2-06-29 15:37:20 来源: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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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6 月26 日



湛江市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办函〔2022〕40号),帮助我市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现提出以下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实施细则。

一、服务业的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扩大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服务业领域企业,并一次性退还上述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2、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3、扩大“六税两费”减征范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4、减免困难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困难减免情形的服务业纳税人,经税务部门核准,按规定给予合理困难减免。

5、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2022年,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当年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以购进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相关信息为依据,对纳税人开展精准推送服务。

6、住房公积金缓缴。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具体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制定。

7、水、电、气费缓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

8、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1%实施(单位缴费比例0.8%,个人缴费比例0.2%),继续实施浮动费率政策。从2022年5月1日起,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率和浮动费政策的基础上,统一下调单位缴费20%。

9、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 ,参保职工30人(含) 以下裁员率不高于20% ,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继续享受稳岗返还政策。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 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积极推行“免申即享”政策,简化申领流程,加快发放进度,推进政策早落地、效果早显现。

10、发放失业保险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我市符合省规定的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条件,对全市因受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

11、继续减免部分房租。2022年,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按减免租金月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鼓励金融机构对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12、积极运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2022年,将普惠小微延期还本付息支持转换为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纳入支农支小再贷款管理,调动各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信用贷款的积极性,加大对服务业领域的支持力度。促进辖内法人银行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含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含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不低于年初水平。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基本面向好、产品有市场、资金链暂时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充分运用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和纾困贷款贴息政策,以优惠利率优先支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发展。鼓励服务业困难企业通过“粤信融”“中小融”“信易贷”等金融服务平台发布融资需求,引导银行机构加强融资对接。

13、继续推动金融机构减费让利。运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引导实际银行贷款利率下行。优化银行账户管理和服务,完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服务管理。杜绝变相收费、隐形收费、收费应降未降等情况,督促商业银行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取消部分票据业务收费。

14、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支持力度。对服务业小微企业收取的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1%,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鼓励各县(市、区)加大对服务业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支持力度,推动降低或减免融资企业担保费用。

15、严格制止“三乱”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动态公开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根据省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及时处理相关投诉举报,切实减轻服务业领域企业的不合理负担。

16、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对全市用电设备容量在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采取低压方式接入电网,计量装置及以上工程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

17、激活市场消费氛围。2022年,结合我市实际开展“五月来花”、“活力港城、惠利金秋”等惠民消费券活动,举行“321春季车展”、“520家装节”、“928美食节”和“123年货节”等大型消费促进活动,激发消费市场潜力。

二、餐饮业、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18、支持餐饮、零售企业疫情防控。2022年原则上给予餐饮、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

19、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优化服务。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通过实施佣金减免、最高佣金封顶、费率透明化等政策,进一步下调餐饮业、零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餐饮、零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零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给予阶段性服务费优惠。鼓励平台企业对1.7万家商户免费赋能服务。

20、缓缴餐饮、零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餐饮、零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12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或5月费款的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可缓缴的单位部分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1、增加餐饮业、零售业市场主体信用贷款发放规模。对商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零售业名单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大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市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加强与餐饮、零售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整合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缴纳税收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

22、优化餐饮行业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餐饮企业风险保障需求的专属保险产品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探索推广普惠型餐饮业综合保险,提升理赔效率和餐饮企业风险保障水平。鼓励有条件县(市、区)给予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保费补贴。

23、开展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鼓励诚信良好的餐饮企业参与老年人配餐助餐服务,积极参与民政部门推动的社区“长者饭堂”服务,支持“长者饭堂”实现按照不高于成本价的标准为社会老年人提供服务。

24、积极推动“一个上行和三个下沉”。以推广湛江特色农产品为出发点,加快新港粮油市场等农产品销售企业的整合。对接全国供销总社农产品电商平台和广东省农产品推广平台,建设区域直供配送子平台。到2022年底,构建30个供销农产品购销网点。

25、加快建设一体化农产品冷链物流网络。推动湛江供销社1+6+2冷链物流库网络建设,即1个中心库、6个县(市、区)产地库、2个农产品配送平台,初步形成市县镇三级冷链物流体系。

三、文旅体育业纾困扶持措施

26、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实施最高达100%的暂退比例,积极探索开展以保险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

27、缓缴旅游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旅游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12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或5月费款的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可缓缴的单位部分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8、支持文旅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采购人不得在政府采购文件中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规定排斥潜在供应商等方面的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保障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公开。

29、市财政加大文旅企业纾困扶持力度。市财政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作为我市文旅企业纾困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全市重点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文化艺术院团、演出场馆等文旅企业以及文旅促消费活动。

30、支持旅行社按规定提供相关委托服务。鼓励各级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党建、工会、会展、商务等活动,可按规定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事项。允许向旅行社开放代理服务发票事项或由旅行社开具综合发票,并提供与合同内容一致的费用清单作为费用报销依据。

31、组织文化旅游企业参加会展活动。积极组织我市文化旅游企业参加全国旅游推介会、广交会、文博会、旅博会、广东文化和旅游产业投融资对接会等会展平台,开展旅游市场开拓、营销宣传、区域合作、投融资等活动。

32、加强文旅体育市场主体与金融机构合作。文广旅体部门建立健全重点文旅、体育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并定期更新,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健身场所、文化娱乐场所等重点文旅体育市场主体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33、降低文旅体育企业担保费用。对符合条件的小微文旅体育企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按照每年不高于1%收取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文旅体育企业,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续贷方式,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文旅体育企业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保障续贷需求不断档。

34、继续实施《湛江市旅游营销奖励办法》。对引客入湛的旅行社和开展湛江旅游产品及形象广告宣传的文旅企业进行奖励。

35、加大对服务业场所用能保障。持续推进有序用电,鼓励向重点服务业场所倾斜。

四、交通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6、纾解公共交通运营困难。2022年暂停我市铁路运输企业(含地方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1年。2022年免征我市轮客渡、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油价补贴政策,优先统筹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支持出租车加快电动化和城市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运营。

37、加强交通运输业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 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以及城市公交、巡游出租车、道路客运、水路客运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38、支持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贯彻落实我市航线补贴政策,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积极争取民航发展基金、口岸建设资金等中央和省财政资金,结合我市自有财力,统筹支持吴川机场和坡头直升机场发展,支持航空口岸建设,进一步优化提升口岸营商环境。

39、缓缴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三项社保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12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已缴纳所属期为2022年4月或5月费款的企业,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可缓缴的单位部分费款。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企业原则上应在缓缴期满后的一个月内补缴缓缴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款;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迟于2022年底前补缴到位,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内,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失业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稳岗返还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不影响参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缓缴工伤保险费不影响企业享受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0、实施“四个精准”防控措施。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

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对入境口岸检疫、转运、隔离、医疗保障、治疗等全程做好闭环管理,严格工作人员个人防护,严防疫情外溢;对口岸、机场、港口、冷链运输、隔离酒店、医疗卫生等重点行业 “应检尽检”重点人群做好核酸检测工作,对于快递外卖、 餐饮等面向公众大众的特定服务场所和“暴露性”服务行业的一线工作人员,开展抽样核酸检测。

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各地一旦发生疫情,在接到报告后4 小时内完成个案核心信息的收集和报送,12小时内初步完成重点场所 (含活动时间段) 界定,24小时内报告个案流调信息,并根据调查进展及时动态更新报告信息。

三是强化精准管控隔离。明确密切接触者判定规则,对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等重点人员严格落实相关健康管理措施;科学精准锁定风险人员,运用健康码赋码转码手段,督促落实核酸检测,加强健康监测。认真落实新冠肺炎本地疫情应急处置方案,将中高风险地区的确定精准到住宅小区、社区 (街道) 、自然村等单元,根据流调溯源进展、 核酸检测结果和风险评估科学划分封控区、管控区和防范区。

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对餐饮、零售、旅游、体育、交通客运、民航等重点行业、重点人群服务业从业人员等重点人群开展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并确保目标人群 “应接尽接”。根据疫情防控措施调整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时效性和行业特点的疫情防控方案及技术指南,建立疫情防控领导机制,推动开展全行业疫情防控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行业从业人员防控意识和防控能力。

41、落实“八个不得”防控要求。一是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二是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三是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市、区)扩大到所在地市;四是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五是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六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七是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健身场所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八是不得在国家和省级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各地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在国家和省制定的防控政策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按规定报批。各地要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既要从严从紧落实疫情防控“硬措施”,也要用心用情做好“软服务”。

六、组织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发改局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协调推动政策执行落实的工作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根据责任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细化落实举措,把握好政策时度效,及时协调解决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强宣传解读。各地各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服务业纾困政策的宣传解读,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注。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联系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指导帮助企业用好相关纾困扶持措施。

(三)强化督办落实。市发改局抓好实施情况跟踪分析,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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