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湛江一中培才学校学杂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湛江一中培才学校:
报来《关于申请学生教育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规定,经成本审核后,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办文编号:C12183),现就你校学杂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从2012年秋季起按学期收费,收费标准为:
(一)初中每生每学期学费5,550元,书杂费450元(义务教育阶段财政应补未补的书杂费,应按当年生均财政书杂费补贴数额退返学生);
(二)高中每生每学期学费5,550元,书杂费650元。
同时,未经物价部门批准学校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二、新生实行新收费标准,旧生执行原收费标准,即新收费标准执行后,原在读的学生按原收费标准(《关于湛江一中培才学校学杂费标准的复函》湛价函〔2010〕86号)缴纳学杂费直至毕业,原在读的学生毕业后湛价函〔2010〕86号文自行废止。
三、有关退费办法按粤价〔2009〕24号文规定执行,其中学生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办学单位应退还所缴学杂费、住宿费的90%;入读时间未满一个月的退还70%;入读时间满一个月(含一个月)不满二个月的退还50%;入读时间满二个月(含二个月)不满三个月的退还30%;入读时间满三个月(含三个月)的,所缴学杂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四、民办教育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民办学校必须用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学生及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五、接文后,请到我局更换《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教育收费
批复抄送:省物价局,市教育局、财政局、纠风办、法制局,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分局、价格举报中心、价格成本调查队、收费年审办。主办:收费管理科 电话:3129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