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湛江市崇文高级中学收费标准的批复
湛价函〔2012〕58号 湛江市崇文高级中学: 报来《关于调整我校(高中)学杂费收费标准的申请》(湛少字[2011]060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规定,经成本审核和研究,现就你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一、从今年春季起,高中学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5,700元。课本资料费、作业本费按省教育厅规定的教学用书目录另计实际费用,但不得超过每生每学期600元。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按粤价〔2009〕238号、湛价〔2010〕13号规定执行。三、新生实行新收费标准,旧生执行原收费标准,即新收费标准执行后,原在读的学生按原收费标准缴纳学费直至毕业。四、受教育者注册缴费后未入读的,办学单位应退还所缴学杂费、住宿费的90%;入读时间未满一个月的退还70%;入读时间满一个月(含一个月)不满二个月的退还50%;入读时间满二个月(含二个月)不满三个月的退还30%;入读时间满三个月(含三个月)的,所缴学杂费、住宿费不予清退。四、民办教育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民办学校必须用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五、接文后,请到我局办理《社会力量办学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
二O一二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教育 收费
函抄送:市教育局、财政局、纠风办,市物价局价格检查分局、价格举报中心、价格成本调查队、收费年审办。主办:收费管理科 电话:3129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