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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最关心的是土地。如果把户口从乡村迁到城镇,原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还有吗?

时间:2018-08-31 12:03:0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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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明确:“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并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同时将“维护权益、消除顾虑。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自主定居权利,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享有的既有权益,消除农民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为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合法权益的流转创造条件,实现其权益的保值增值”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总之,农村人口落户城镇后,一是“三权”继续拥有;二是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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