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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时间:2015-09-10 14:58: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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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0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市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常务会议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效能,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组成及列席人员

  (一)组成人员。常务会议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二)列席人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府办公室分管政务工作的副主任为固定列席人员;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法制局为固定列席单位;与会议议题有直接关系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二、议题范围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上报省政府、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市政府部门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稿,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研究市政建设计划、审计工作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和保障性住房计划。

  (五)研究省下达未指定具体使用单位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补助资金分配计划;对年度预算动支预备费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六)研究市财政投资项目单项变更增加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

  (七)听取全市安全生产、人口计生、公安消防、禁毒等重要工作情况汇报;听取全市重大事项、重点项目情况汇报。

  (八)集体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九)研究提请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的事项:

  1.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布局和落实,包括高速公路、重要公路网络、铁路、机场、港口、大型桥梁、大型隧道、重要航道等重大交通建设项目,重大水利、通讯、能源项目,城市市政建设重大项目等。

  2.重大产业项目的布局和落实,包括全市产业园区建设,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培育,龙头企业引进,重大产业服务平台及重要物流市场建设等。

  3.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总体安排。

  4.城市(城乡)重大专项规划、重要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属产业园区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5.申报使用湛江湾内海域、滩涂、岸线的项目,湛江湾外填海50公顷以上(含50公顷,下同)、围海100公顷以上、使用海域150公顷以上、使用海岸线300米以上的项目,全市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用海、使用海岸线项目,无居民海岛的开发项目。

  6.市属自来水、公共燃气、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大型体育场馆、大型文化场馆、市政公园、公立医院、殡葬场馆等涉及重要民生项目的布局建设、功能变更、出让出租、改制合作等重要事项。

  7.面积较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和“三旧”改造项目。包括:市区出让住宅、以住宅为主的商住一体用地和“三旧”改造达10公顷以上,工业、商业用地(含仓储物流和商务物流用地)20公顷以上的项目;市开发区及市属产业园区出让土地30公顷以上的项目。

  8.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含上级财政拨款)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含以BT、BOT、PPP等模式合作建设项目);涉及单项增加安排财政资金1亿元以上项目的预算调整草案。

  9.需市财政偿还本金融资举债3亿元以上的事项;需要以重要、敏感资源作抵押担保的融资、贷款、合作事项。

  10.市属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重组、并购、投资、出让(含出让股份)、对外合作的重大事项。

  11.需由市本级兑现给市属国有企业之外各类企业的重大优惠政策。

  12.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13.全市深化改革的重要部署和社会关注的重大、敏感改革方案。

  14.全市城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社会关注的专项规划。

  15.市区特别重大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教育、科学、卫生、文化、体育设施的布局和规划方案。

  16.市级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对当年财政收支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政策、规定及要求、措施的制定或调整等事项。

  (十)研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2.涉及人口、环境、资源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3.授予或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4.确定或改变市树、市花等城市标志物。

  5.增加安排财政资金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项目的预算调整草案。

  6.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上的重大变更。

  7.水、电、燃气、公共交通、公共卫生、公共文体设施等事关重要民生公共服务项目的建设情况,以及重要公用事业服务收费项目的确立和调整等事项。

  (十一)研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由市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事项。

  (十二)研究市长认为有必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题协调及审核

  (一)常务会议议题除紧急情况外,必须在会前经过充分讨论、研究和协调,准备不充分和呈批中的议题原则上不安排上会。无特殊情况常务会议不研究临时动议的议题。

  (二)对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议题,议题牵头办理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保部门意见基本一致。对部门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协管副秘书长组织研究和协调,原则上协调一致后方可提请常务会议审议;对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牵头单位要将本单位的倾向性意见、各方的分歧意见及有关依据在征求意见情况中予以说明。

  (三)对特别紧急、部门短时间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又必须提请常务会议决策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倾向性意见后提请常务会议审议。

  (四)市政府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参加常务会议,原则上不研究其所分管的工作议题;若议题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策的,市政府分管领导需提出书面意见后提请常务会议审议。

  四、会议组织

  (一)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3次;如有需要,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临时增加。会务工作由市府办公室负责。

  (二)议题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同意上会后,牵头单位要及时向市府办公室报送汇报材料、建议列席单位名单,对是否采用多媒体演示、挂图等提出具体意见。

  (三)常务会议议题原则上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地方性法规草案稿和市政府规章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汇报;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市政府领导协调的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协管副秘书长汇报,也可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

  五、会议纪律

  (一)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

  (二)列席常务会议的单位,一律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列席会议的,须向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经批准后可委托其他领导参加。参加会议的其他领导,要及时向本单位主要领导如实汇报会议决定事项。

  (三)常务会议议题汇报人要熟悉议题内容,准确掌握相关政策和数据。汇报要简明扼要,汇报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5分钟,力戒空话套话。列席人员要掌握议题涉及本单位的事项,以及本单位会前提出的书面意见情况,会上如发表与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要说明理由。

  (四)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

  (五)常务会议汇报材料按内部文件管理,会后由市府办公室负责收回,其中涉密材料由牵头单位负责收回。因工作需要借阅汇报材料的,应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并及时归还市府办公室。

  (六)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前须对随身携带的通信工具作消声处理。会议期间禁止会客,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确有紧急事项需联系会场内人员的,与市府办公室联系办理。

  六、督办落实

  (一)对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跟踪督办。各地、各部门要抓紧落实,并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馈办理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分阶段、分步骤推进的事项,牵头单位要指定责任人跟踪落实,并每月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馈办理进展情况;对未按时反馈办理情况的事项,市政府督查室将采取适当形式进行督办;对未办结事项应说明理由、目前进度及加快办理的措施。

  (二)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须提请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题,牵头单位要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议题文稿报送市府办公室,由市府办公室审核后报送市委办公室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三)常务会议作出的决定,须传达的应及时在规定范围内传达;须作公开报道的,应及时在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报道。新闻稿由市府办公室负责草拟。

  (四)议题经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需以市政府或以市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1.议题内容需作部分修改的,牵头单位要在2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

  2.内容需作部分修改且需补充征求意见的,牵头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

  3.内容需作重大修改的,牵头单位要在7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

  湛府〔2015〕79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

  常务会议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0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市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常务会议)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常务会议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效能,根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组成及列席人员

  (一)组成人员。常务会议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二)列席人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府办公室分管政务工作的副主任为固定列席人员;市发展改革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法制局为固定列席单位;与会议议题有直接关系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二、议题范围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上报省政府、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市政府部门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稿,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研究市政建设计划、审计工作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和保障性住房计划。

  (五)研究省下达未指定具体使用单位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补助资金分配计划;对年度预算动支预备费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六)研究市财政投资项目单项变更增加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

  (七)听取全市安全生产、人口计生、公安消防、禁毒等重要工作情况汇报;听取全市重大事项、重点项目情况汇报。

  (八)集体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九)研究提请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审议的事项:

  1.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布局和落实,包括高速公路、重要公路网络、铁路、机场、港口、大型桥梁、大型隧道、重要航道等重大交通建设项目,重大水利、通讯、能源项目,城市市政建设重大项目等。

  2.重大产业项目的布局和落实,包括全市产业园区建设,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培育,龙头企业引进,重大产业服务平台及重要物流市场建设等。

  3.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总体安排。

  4.城市(城乡)重大专项规划、重要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属产业园区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5.申报使用湛江湾内海域、滩涂、岸线的项目,湛江湾外填海50公顷以上(含50公顷,下同)、围海100公顷以上、使用海域150公顷以上、使用海岸线300米以上的项目,全市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用海、使用海岸线项目,无居民海岛的开发项目。

  6.市属自来水、公共燃气、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大型体育场馆、大型文化场馆、市政公园、公立医院、殡葬场馆等涉及重要民生项目的布局建设、功能变更、出让出租、改制合作等重要事项。

  7.面积较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和“三旧”改造项目。包括:市区出让住宅、以住宅为主的商住一体用地和“三旧”改造达10公顷以上,工业、商业用地(含仓储物流和商务物流用地)20公顷以上的项目;市开发区及市属产业园区出让土地30公顷以上的项目。

  8.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含上级财政拨款)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含以BT、BOT、PPP等模式合作建设项目);涉及单项增加安排财政资金1亿元以上项目的预算调整草案。

  9.需市财政偿还本金融资举债3亿元以上的事项;需要以重要、敏感资源作抵押担保的融资、贷款、合作事项。

  10.市属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重组、并购、投资、出让(含出让股份)、对外合作的重大事项。

  11.需由市本级兑现给市属国有企业之外各类企业的重大优惠政策。

  12.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13.全市深化改革的重要部署和社会关注的重大、敏感改革方案。

  14.全市城市(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社会关注的专项规划。

  15.市区特别重大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教育、科学、卫生、文化、体育设施的布局和规划方案。

  16.市级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对当年财政收支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政策、规定及要求、措施的制定或调整等事项。

  (十)研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2.涉及人口、环境、资源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3.授予或撤销地方荣誉称号。

  4.确定或改变市树、市花等城市标志物。

  5.增加安排财政资金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项目的预算调整草案。

  6.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上的重大变更。

  7.水、电、燃气、公共交通、公共卫生、公共文体设施等事关重要民生公共服务项目的建设情况,以及重要公用事业服务收费项目的确立和调整等事项。

  (十一)研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由市政府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事项。

  (十二)研究市长认为有必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题协调及审核

  (一)常务会议议题除紧急情况外,必须在会前经过充分讨论、研究和协调,准备不充分和呈批中的议题原则上不安排上会。无特殊情况常务会议不研究临时动议的议题。

  (二)对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议题,议题牵头办理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保部门意见基本一致。对部门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协管副秘书长组织研究和协调,原则上协调一致后方可提请常务会议审议;对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牵头单位要将本单位的倾向性意见、各方的分歧意见及有关依据在征求意见情况中予以说明。

  (三)对特别紧急、部门短时间内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又必须提请常务会议决策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倾向性意见后提请常务会议审议。

  (四)市政府分管领导因故不能参加常务会议,原则上不研究其所分管的工作议题;若议题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策的,市政府分管领导需提出书面意见后提请常务会议审议。

  四、会议组织

  (一)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3次;如有需要,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决定临时增加。会务工作由市府办公室负责。

  (二)议题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同意上会后,牵头单位要及时向市府办公室报送汇报材料、建议列席单位名单,对是否采用多媒体演示、挂图等提出具体意见。

  (三)常务会议议题原则上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地方性法规草案稿和市政府规章由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汇报;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市政府领导协调的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协管副秘书长汇报,也可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汇报。

  五、会议纪律

  (一)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

  (二)列席常务会议的单位,一律要求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列席会议的,须向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市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经批准后可委托其他领导参加。参加会议的其他领导,要及时向本单位主要领导如实汇报会议决定事项。

  (三)常务会议议题汇报人要熟悉议题内容,准确掌握相关政策和数据。汇报要简明扼要,汇报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5分钟,力戒空话套话。列席人员要掌握议题涉及本单位的事项,以及本单位会前提出的书面意见情况,会上如发表与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要说明理由。

  (四)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

  (五)常务会议汇报材料按内部文件管理,会后由市府办公室负责收回,其中涉密材料由牵头单位负责收回。因工作需要借阅汇报材料的,应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并及时归还市府办公室。

  (六)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前须对随身携带的通信工具作消声处理。会议期间禁止会客,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确有紧急事项需联系会场内人员的,与市府办公室联系办理。

  六、督办落实

  (一)对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跟踪督办。各地、各部门要抓紧落实,并在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馈办理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分阶段、分步骤推进的事项,牵头单位要指定责任人跟踪落实,并每月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馈办理进展情况;对未按时反馈办理情况的事项,市政府督查室将采取适当形式进行督办;对未办结事项应说明理由、目前进度及加快办理的措施。

  (二)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须提请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题,牵头单位要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议题文稿报送市府办公室,由市府办公室审核后报送市委办公室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三)常务会议作出的决定,须传达的应及时在规定范围内传达;须作公开报道的,应及时在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报道。新闻稿由市府办公室负责草拟。

  (四)议题经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需以市政府或以市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1.议题内容需作部分修改的,牵头单位要在2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

  2.内容需作部分修改且需补充征求意见的,牵头单位要在5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

  3.内容需作重大修改的,牵头单位要在7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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