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机制,充分发挥湛江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业优势,更好更快依法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有关规定,我局于2026年8月3日与湛江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签订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委托湛江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承担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
依据《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等规定,现将协议内容通告如下: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委托协议
委托单位:湛江市知识产权局
受委托单位:湛江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一、委托依据
根据《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知识产权领域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知识产权领域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调查和作出相关处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调查和作出相关处理。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知识产权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体承办辖区内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工作。
二、委托范围
在湛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三、委托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湛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湛江市知识产权局名义,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使受理、立案、勘验检查、审理、调解、作出行政裁决等职权。
四、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裁决;
2.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实施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为予以纠正;
4.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裁决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终止委托。
五、受委托单位权利和义务
1.受委托单位可以以委托单位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裁决;
2.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裁决;
3.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4.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实施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5.协助委托单位处理因行政裁决所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后续事宜。
六、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三年,自2026年8月3日至2029年8月2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