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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劳彩燕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通知

时间:2014-01-27 11:28:2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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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彩燕女士:

    你于2010年申请廉租住房并取得保障资格,现我局对在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情况进行全面复查核对。经查,你家庭成员王博杰购有私房(地址:赤坎区海滨大道北99-105号恒怡湾1211404房,建筑面积115.46m2),人均住房面积已超过申请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标准。根据住建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湛江市人民政府《湛江市市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湛府[2009]52号)相关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取消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特此通知

 

湛江市房产管理局

201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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