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2014年度第五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粤府土审(16)〔2023〕10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审批湛江市2014年度第五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湛自然资(管制)〔2023〕4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湛江市2014年度第五十一批次使用13.5118公顷城市建设用地,即同意你市将坡头区南调街林口经济联合社、林口村富美、富屋、吕村、高岭一队、高岭二队、黄屋、坡山一队、坡山二队、坡新、鸭埠经济合作社,麻东经济联合社、姓周村经济合作社和麻西社区东方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13.5118公顷(耕地8.3614公顷(含水田4.3400公顷)、园地0.0103公顷、林地2.1329公顷、草地1.1102公顷、其他农用地1.897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以上合计13.5118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13.5118公顷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供应,用于城市建设。
二、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坡头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补充耕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相关税费。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