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湛江市2013年度第四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粤府土审(16)〔2022〕18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审核湛江市2013年度第四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请示》(湛自然资(管制)〔2022〕118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2013年度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同意你市将坡头区坡头镇麻登村坡禾地十一队、中村三队、大村九队、坡禾地、月湾经济合作社和坡头镇塘博村西边、下周、垉屋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9.2469公顷〔耕地7.0022公顷(水田6.5451公顷)、林地2.1630公顷、其他农用地0.081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湛江市坡头区城市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均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对应核销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标准粮食产能指标(确认信息编号:440000202107709497),已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坡头区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坡头区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2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