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华能南三(海丰)49.5MW风电场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复
湛江市人民政府: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华能南三(海丰)49.5MW风电场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查报告》(湛国土资(审批)〔2018〕737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同意你市将坡头区南三镇经济联合总社,南三镇光明、海丰经济联合社,南三镇光明村李村经济合作社和南三镇海丰村塘?、北头寮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0.1855公顷(林地0.0576公顷、其他农用地0.127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6936公顷、未利用地0.0125公顷,以上合计0.8916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国有土地手续;上述土地经完善征收手续后由当地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作为华能南三(海丰)49.5MW风电场建设项目用地。供地时严格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二、请你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湛江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湛江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完善相关征地社保审核手续。未完成征地社保审核和落实征地社保的,地方政府不得强行收地,不得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四、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