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廉江市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湛江市人民政府: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审批廉江市2017年度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湛国土资(利用)〔2018〕161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将廉江市石城镇官埇村委会新塘仔第一经济合作社,青平镇花平水村委会药树埇经济合作社、横桠埇村委会马凤林经济合作社,安铺镇港头村委会(吉新、吉老、港头经济合作社),石角镇横石村委会担伞塘经济合作社、横新村委会(担伞塘、华角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2.8724公顷(耕地1.0474公顷、园地0.1675公顷、林地1.6575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4.3056公顷,以上合计7.1780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国有土地手续;另同意你市将国营雷州林业局石岭林场属下的国有农用地0.5401公顷(全部为林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石岭林场建设用地1.2432公顷;上述土地(合计8.9613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廉江市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均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同意上报的补充耕地方案。使用耕地储备指标(补充耕地项目备案编号:44088120130045、44088120130059)补充耕地,已落实占补平衡。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廉江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廉江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廉江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