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廉江市2017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湛江市人民政府: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审批廉江市2017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湛国土资(利用)〔2018〕162号)及相关材料已通过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同意你市将廉江市石城镇飞鼠田村委会飞鼠田经济合作社和吉水镇鹤岭村委会(鹤岭、塘村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农用地4.3353公顷(园地3.1904公顷、林地0.5178公顷、养殖水面0.627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上述有关村集体建设用地0.1525公顷,以上合计4.4878公顷集体土地一并办理征收国有土地手续;另同意你市将国营雷州林业局廉江林场和廉江市高桥镇五七农场属下的国有农用地6.214公顷(园地3.7708公顷、林地2.4143公顷、养殖水面0.028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上述土地合计10.7018公顷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廉江市城镇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均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廉江市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廉江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廉江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并听取群众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四、请你市人民政府督促林业主管理部门完善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不得进行土地平整等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不得办理土地供应手续。
五、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征地批后实施情况连同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