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徐闻县海安国家一级渔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函
徐闻县人民政府:
你县上报的徐闻县海安国家一级渔港工程建设用地业经湛江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国务院批准,现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徐闻县海安国家一级渔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函》(粤国土资(建)函〔2018〕1号)转发给你县,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请你县人民政府及时依法组织实施征地,切实保障被征地群众生活出路,依法发布征地公告,限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你县国土资源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具体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单位群众意见,并报你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二、上述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批后征地实施情况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及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附件:《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徐闻县海安国家一级渔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函》(粤国土资(建)函〔2018〕1号)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月15日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徐闻县海安国家一级渔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的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