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湛江市2011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有关批准文件的通知
赤坎区、坡头区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湛江市2011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业经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6〕501号文批准办理征收为国有土地手续,2016年11月1日市政府以湛府通〔2016〕31号文批准征收土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为切实加强批后征地实施工作,现将该批次用地有关征地批准文件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法加快实施征地。征地公告应依法进行公证,并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存档。征地实施工作需在3个月内完成,按规定签订征地协议,办理补偿登记、支付征地补偿款。征地实施进展情况应在实施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由辖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有关资料扫描件(征地公告公证、征地协议、征地补偿款兑现凭证等)录入省级监测监管系统,否则不得进入土地供应程序。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的地区,暂停建设用地报批。
二、严格按规定落实社保安置。强化辖区镇政府(街道办)、村集体研究确定具体保障对象的责任,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指导,落实被征地村庄社保对象具体人员名单,切实完成社保预存资金分配。具体工作方案由各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拟订。
三、确保留用地安置执行到位。对向农村集体承诺落实留用地安置的,应严格按省、市留用地政策执行到位,对落实留用地位置的抓紧办理建设用地报批手续,对暂时未能落实留用地位置的与被征地村庄协商以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方式解决,标准严格按湛府〔2015〕9号文的有关规定,将留用地折算补偿款支付给被征地村庄或预存到当地财政部门。
附件:1.《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湛江市2011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6〕501号)
2.《湛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湛江市2011年度第三十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湛府通〔2016〕31号)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