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汕(头)湛(江)高速公路云浮至湛江段及支线(坡头段)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汕(头)湛(江)高速公路云浮至湛江段及支线(湛江段)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业经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批准情况
征地批准机关:国务院
批准文号:国土资函〔2015〕817号
批准时间:2015年11月19日
批准用途:汕(头)湛(江)高速公路云浮至湛江段及支线(湛江段)工程建设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该项目由茂名化州市进入湛江境内,工程由主线段和兰海高速联络线组成,两段路线全长约66.5公里。其中,主线段湛江境内约21.5公里,路线为北南走向。坡头区范围内全长约6.4公里,途经坡头镇和龙头镇(四至范围详见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集体土地状况及补偿标准
土地 所有权人 | 面积 (公顷) | 农用地 | 建设 用地 | 未利 用地 | |||||
小计 | 耕地 | 林地 | 园地 | 坑塘 水面 | 其他 农用地 | ||||
坡头区坡头镇2个村委会属下的3个经济合作社 | 4.9089 | 3.6854 | 0 | 2.9626 | 0 | 0.0003 | 0.7225 | 1.1443 | 0.0792 |
坡头区龙头镇3个村委会属下的13个经济合作社 | 40.4834 | 38.8386 | 17.9101 | 17.8811 | 1.8265 | 1.1809 | 0.04 | 1.5994 | 0.0454 |
总 计 | 45.3923 | 42.524 | 17.9101 | 20.8437 | 1.8265 | 1.1812 | 0.7625 | 2.7437 | 0.1246 |
补偿标准 (万元/公顷) | / | / | 75 | 45 | 60 | 75 | 75 | 75 | 37.5 |
备 注 | 涉及具体被征地村民小组的土地地类面积详见《拟征占(用)分类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 |
三、农业人口安置方式及途径
(一)农业人口安置方式:主要采取货币安置,具体由被征地村庄根据实际负责落实安置。
(二)征地安置途径:货币安置、社保安置、留用地安置。
四、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关于印发汕湛高速公路云浮至湛江段及支线工程项目(坡头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湛坡府办发〔2015〕37号)执行。
五、征地补偿安置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6年3月25日至2016年4月9日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湛江市国土资源局坡头分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联系人:李志国,联系电话:3951322)。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征地补偿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国土资函〔2015〕817号文征地批复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
(三)该项目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建、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如对上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公告。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5日